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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浅析重婚罪婚姻及其效力

2019-06-28 15:14:42 来源:http://www.gddjls.com/rdzx/ 浏览:595 咨询电话:954310

重婚罪的行为模式有两种,即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无论是哪一种重婚模式,在客观上都存在两个婚姻。重婚罪的成立模式是“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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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浅析重婚罪中的第一个婚姻

立法机关将之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它践踏了法律基本制度,破坏了善良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予以惩治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浅析第一个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只是欠缺形式要件而符合实质要件的一种婚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不会存在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行为成立重婚罪的,其第一个婚姻若为事实婚姻,则该婚姻只可能是有效的。 会出现争议的反而是法律婚,依《婚姻法》的规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的婚姻有三种情形:有效、无效、可撤销。 有效的登记婚姻当然包含在重婚罪的第一个婚姻中其再次结婚的成立重婚罪;如果第一个婚姻虽然具备无效、可撤销情形,但已经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行为人在法律上就属于“无配偶”状态,再次缔结婚姻的,除非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否则不成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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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浅析重婚罪中的第二个婚姻及其效力

重婚罪中的第二个婚姻是本罪的核心,第二个婚姻不应包括事实婚姻第二个婚姻不以有效为条件,成立重婚罪,第二个婚姻必然无效,《婚姻法》第 10 条就规定了重婚即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第二个婚姻除了重婚外还有无效的情况———即,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龄的———能否以该无效要件为由而否认重婚罪的成立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浅析成立重婚罪必须有两个婚姻,这两个婚姻的组合模式有两种情形,即“法律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法律婚要符合婚姻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果不具备实质要件,则应当未经宣告;事实婚要符合婚姻法的实质要件并且成立于 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 之后只能包含法律婚姻,该法律婚姻可以是除重婚外还具备其他无效条件的婚姻,事实婚姻不能成为重婚罪的第二个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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