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给他人的婚姻造成了不幸,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附随后果,因此要求在婚姻法中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表示“第三者”主要是指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人,这是我国执法意义上的定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第三者”的处理办法,如果“第三者”的介入使原本正常的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最终引起离婚纠纷时,首先应该做的是分析离婚纠纷产生的具体详细原因,即是什么原因导致夫妻间要闹离婚,主要的责任方是谁,受害方又是谁。其次,对违背社会道德的“第三者”以及对婚姻不忠实的过错一方,给予严厉的教育,严重应该给予严重的惩罚。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表示追究“第三者”插足之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是由于当前“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影响社会安定:
“第三者”现象不仅仅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且也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创伤。
2.妨害公民的性权利平等:
在当今社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造成的危害就如同我国古代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对全体公民的性权利平等造成了危害。
破坏人类婚姻制度
“第三者”介入到婚姻家庭等一些婚外性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对无过错方配偶带来了痛苦,对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社会犯罪机率上升,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们人类的婚姻制度,即一夫一妻制度。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浅析我国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现行立法探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三者”介入行为只有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介入也不能适用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该“第三者”,而只能是过错方配偶。所以我国立法上对“第三者”惩罚有很大的不足与缺陷。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具备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
4、存在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表示虽然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中对某些侵犯当事人婚姻权利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但是其保护范围却不能满足目前法律实践的需要。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没有针对夫妻婚姻权利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被“第三者”侵害了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而在国外的很多判例中,婚姻中的受害者则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给愈演愈烈的“第三者”插足现象以警告,便成了大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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