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格局的扩展和成熟使夫妻债务由简单的民事债务,变得成分复杂.形式多样。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夫妻债务的种类
夫妻债务从广义上讲,指具有特定配偶身份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后特定情况下.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以及涉及侵权(或犯罪)行为致人损害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所负的债务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定
夫妻债务负担制度不仅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规范夫妻与第三人(债权人)间关系,是维持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双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首次将夫妻财产制度与维护交易安全明确的联系在一起。《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加重了夫妻双方的责任.突出了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意图。<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也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一改以往侧重于保护婚姻当事方的立法例。强调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保护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是法律作为利益调整与再分配的途径.仅保护债权人利益、忽视对夫妻一方利益保护却与法的公平价值相背。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而且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时又是一种连带债.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婚姻法懈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不准确的。现行法牺牲了夫妻一方利益而侧重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必然不利于夫妻债务承担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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