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可能与现代民法中赠与制度的涵义更为接近。实践中也多有将分家行为按赠与来处理的做法。早在民国时期,司法实务中即将分家行为作为赠与来认定台湾地区的法院继承了这种做法。那么分家与赠与的区别到底是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广州律师咨询(广州离婚律师)浅析我国基本接受了大陆法系的定义,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而分家过程中不存在平等主体之协商而产生协议的内容。中国的父母习惯上有将家产分析给儿子的义务,儿子也会觉得分到家产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广州律师咨询(广州离婚律师)浅析至于分家的程序、家产析分的比例等技术性问题也自有上千年累积变迁而来的习惯作为依据,无须当事人一一商谈。即使参与分家的某一个儿子对分家的方案表示不满也不妨碍分家;也就是说参与分家的各主体对分家方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分家。在传统社会中,甚至儿子不在的情况下,父亲也可以请求县令批准与儿子分家
第二分家被认为是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赠与合同中以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为赠与标的。观念上所分家产非父一人或父母二人的财产,而被认为是全家的共有财产,凡是家庭成员人人有份。分家前全家的劳动收入都是家的财产,即所谓“同居共财”。传统中国法与古代罗马法的一个区别,就是中国法不像罗马法那样重视个人的财产权,而是更强调家共有或族共有的财产权。
第三分家过程中不具有无偿的概念。广州律师咨询(广州离婚律师)浅析分家是在父母的主持下,将家产的大部或全部在儿子间分配的一种制度。父母主持分家既是一项权力,也是服从习惯,不是父母能自由意志决定的。它本质上是一种家产的代际传承,而不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分家不存在赠与所须具备的诺成性。分家不能不均平这是原则,双方不能以协议而颠覆此原则。人们普遍地认为诸子均分乃父财产是理所当然之事,清朝的法律甚至特别规定未能公平、平等(均平)分配其应分财产的父亲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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