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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生育权谁享有?是否对另一方构成侵权?

2019-07-12 13:57:13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743 咨询电话:954310

生育长久以来成为夫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部分,甚至被认为是婚姻的一顶重要职能,即“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广州律师咨询)表示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价值观及个体利益的差异,甚至对婚姻信心的缺乏。在生育问题上并不都能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引发各种纠纷及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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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生育权谁享有?是否对另一方构成侵权?妻子私自人流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可否强迫妻子为自己生孩子?生不生孩子,到底由谁说了算?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广州律师咨询)浅析

(一)生育权是人格权.支配权,不容他人干涉由于生育权的人格属性,妇女的生育权只能由其自己直接支配,不需要也不允许其他权利的介入。这同样适用于男性的生育权保护,即妻子不可强迫丈夫与自己配合以达到生育的目的。

(二)法律对男女两性应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护

不少人在为男性叫冤时往往忽视了平等的真正含义。如果忽略了两性的差异,一味的予以同样的保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只有在看到了两性差别的基础上对其给予有差别性的保护,法律的天平才能真正的持平。才会实现实质的平等。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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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广州律师咨询)表示从立法背景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的法律才特别强调的生育权。可见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中国已签约)相一致的,故特别规定妇女享有该权利,使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男性强势群体平等起来。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广州律师咨询)认为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人流,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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