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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的效力

2019-08-01 15:10:29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042 咨询电话:954310

部分离婚协议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这种约定是附属于离婚协议的,当离婚协议生效时,该约定也生效。除非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且经子女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协议,否则离婚协议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能任意变更或撤销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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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的效力

在协议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中或法院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的双方达成合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他人的条款。实践大多是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分割给子女,也有部分是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分割给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

时常发生的情况是离婚当事人一方在登记离婚或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反悔,怠于或不愿履行赠与行为的情形。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效力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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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当人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排除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点在于赠与人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而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可擅自变更或解除。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为子女所有的内容具有财产属性。选择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一般是为了加快离婚速度,避免财产分割带来的麻烦。离婚双方当事人只要确认离婚协议中 有关于财产归为子女所有的内容,并且相关内容不对子女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该约定就具备法律效力。这不仅体现了协议 当事人对财产处置权的尊重,同时也体现出了离婚双方进行财产分割的私法性质,法律在承认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为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也更加凸显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的身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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