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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对调解的特殊需求

2019-08-13 14:54:47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628 咨询电话:954310

婚姻家事案件包括身份关系案件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案件、婚姻家庭的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这种案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纠纷,其自身具有牵连性、私益性和公益性以及纠纷解决的紧迫性等特点。因而对与之相对应的诉讼程序也有特殊要求,即需要能动性的调解和法官的职权干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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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对调解的特殊需求

(一)调解在婚姻家事诉讼中的独特功能和地位。

相对于调解强调案件在纠纷事实层面的结束,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诉讼建立在对抗与判定的基本模式上,在构成上要求二元对抗的样式,寻求对案件法律层面的相对解决。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这就要求如果要把纠纷放到诉讼审判这一特殊的法的过程中去,就必须把纠纷限定在适合法律规定的更小范围内才允许其进入诉讼。另一方面任何案件欲进入诉讼必须以法律的语言把纠纷事实格式化,变成诉讼标的或权利义务作为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调解的能动性及其禁区。

在一般情况下强制性的判决对消除家庭不和谐的状态不一定有利,而且公开激烈的法庭争辩反而有可能更加激化彼此的矛盾。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对抗式程序不适合解决家事事件这类纠纷,毕竟对于解决争执发生后须继续打交道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雇主与雇员、房主与房客、夫妻、邻里及其他人之间争执,对抗式程序是一种拙劣的方法。婚姻家事事件更多涉及到感情、亲情和伦理道德等因素,既不能用简单的合同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进行处理,而必须把促使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鳃,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一定要强调过去事实的绝对孰是孰非,也不一定期待法院那种“非黑即白”的冰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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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可以说家事纷争的解决系由寻找事实与人际关系调整两者相互形成合理的处理过程”。因而调解在婚姻家事诉讼中有重要地位。在调审分立的国家如日本,人事案件在进人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调解官的调解程序,未经这一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在调审合一的国家,案件在审理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法官都可以进行调解和说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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