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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浅析劳动能力鉴定的3个误区

2019-06-26 11:34:22 来源:http://www.gddjls.com/rdzx/ 浏览:098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照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所)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劳动能力鉴定”认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误区。

误区1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代替“劳动能力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具有资格的伤残机构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托,根据相关伤残等级标准,对道路交通事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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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鉴定机构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或者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简称《致残等级》)为标准;“交通事故残鉴定”则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定》为标准。

鉴定的规定上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因此,有了“交通事故伤残鉴\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误区2以“司法鉴定”否定“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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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所)表示人民法院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不能以“司法鉴定”结论否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部门,只有在不存在法定鉴定部门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指定其他鉴定部门鉴定。不能用“司法鉴定”来’否定或“劳动能力鉴定”。

误区3以“工伤认定”代替“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诚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及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工伤认定”是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审核的件之一,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拒绝受理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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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所)表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鉴定主等诸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职工受伤或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过程;“劳动能力鉴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伤残级对伤残职工劳动功能、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级鉴定。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直接要求报销医药费,并享受工伤疗期待遇;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领取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此可见在行工伤认定之后,为了进一步享受工伤待遇,作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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