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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咨询说说申请人无故不到庭的后果

2019-06-28 15:12:12 来源:http://www.gddjls.com/rdzx/ 浏览:419 咨询电话:954310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人如有对法院裁决产生异议的,只要符合一定情况就可以申请再审的。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浅析对于法院传票,可能被告置若罔闻,亦或者在紧要关头,提出再审的申请人并不出庭,不按常理出牌这样的事也是大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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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于2004年11月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2011年6月高某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高某不服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 资 。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受理了高某的仲裁申请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 2011年 9月 2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送达高某 的案件受理通 知书明确告 知 :“请你及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仲裁活动,如本人不到庭参加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 、听证 、举证的权利 ,作自动撤诉处理。”开庭当日,高某没有任何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高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了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决定 。

2012年 3月 28日.高某又到仲裁委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解析申请再审人不出庭的情形

申请再审人一般为原审的原、被告,有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人以自己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处于提起诉讼的请求人的地位,类似于第一、二审程序中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地位,应按照第一、二审程序中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地位,确立申请再审人在再审审理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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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申请再审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亦应遵守法庭秩序,在其出现民诉法第129条规定的无理不出庭的情形时,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这也符合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自治原则,故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因解释的施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再审案件中,法院一般列案外人为申请再审人参加诉讼,其地位类似于原告,故其出现不出庭情形的,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在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应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只是民事诉讼,关于各类具有在争议的案件都有相对应的诉讼处理,应根据各类案件作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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