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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师妻子家中被快递员杀害到底是何原因?

2019-08-15 14:57:01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623 咨询电话:954310

“我晚上回来吃饭。”丁乙未曾料想这竟成了他与妻子韩玲的最后“对话”。

2018年12月18日傍晚7时许丁乙回到家里,发现妻子遇害。120医生赶来测妻子的心电图都是平的。警察很快便将嫌疑人杨召朋抓获。据检方指控杨召朋借向被害人韩玲收快递包裹之际,强行入户实施抢劫并将韩玲杀害。

丁乙在清华大学教书。2018年12月18日其妻子韩玲网购申请退货服务后,快递员杨召朋前来上门取件。丁乙未料妻子会因此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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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嫌犯杨召朋目前已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犯抢劫罪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案发前他因为赌博欠了十多万外债。

那么对于此案为何定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根据办案律师解释因为根据现有证据,如杨召朋供述他是为了劫财而去杀人,其主观故意是抢劫。现有证据难以体现其是为故意杀人而入室作案的。

那么对于两个罪名量刑有何区别?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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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二)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

目前嫌疑人家属及其所在快递公司或者网购平台都没有联系过他,也未进行过道歉和赔偿。涉案的快递公司、网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杨召朋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致使韩玲死亡。杨召朋、百世快递与网购平台应当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凶宅”贬值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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