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肇事方与遇难者家属就丧葬费事宜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而在案件进入诉讼理赔阶段时,肇事方却提出协议支付的丧葬费高于法定标准,请求法院对多出的费用不予支持。
高于法定标准的丧葬费,到底要不要退?
原告陈某原本有一个十分温馨的家庭,丈夫王某某是成都某软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月薪两万六千多元,他们还有一个不到一周岁的儿子。2018年6月15日下午,成赤高速公路泸州往成都方向144KM+200M路段发生一起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其中一辆挂车撞毁中央隔离设施冲向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车道内由王某某正常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而后另一辆驶来的轿车又与王某某的轿车右侧发生碰撞。在这起事故中,王某某和他年幼的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失去了丈夫和儿子的陈某精神备受打击。
为此在案件没有进入理赔之前,肇事方与死者家人就丧葬费事宜经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明确了肇事各方各自承担的款项金额,共计14万元。
然而当案件进入诉讼理赔时,其中多名被告人(肇事方)却对之前支付的丧葬费提出了异议,称之前支付的丧葬费远远高出法定的丧葬费赔偿标准,要求对丧葬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作为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予以品迭。
面对被告的异议原告不能理解,难道书面签订的协议也可以不算数?故原告方对协议确定并已履行的丧葬费不同意品迭。
丧葬费用按法定标准赔付还是按协议赔付?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最终做出了认定。
法院指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丧葬费单独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告多向原告赔付8万余元,现被告反悔要求按法定标准定额赔偿。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将法定之债变更为意定之债,符合民法总则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被告要求按法定标准计付丧葬费用而否定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本案中法院还就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损失、精神损害金等其他事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丧葬费以何标准赔付?不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同样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有规定,那就应该按法定标准赔付;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书面协议本身就是一种约定,只要赔付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那就不能反悔。
两种观点看似都有理,但却并不冲突,在本案判决书中,法官就以上争议焦点作出了法律解释:原、被告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将法定之债变更为意定之债,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
而抛开法理解释,就社会道德规范而言,诚信也是人类社会和道德赋予的基本要求。做人做事当以诚信为先,弃约失信不被人认可。本案判决符合法与社会的价值要求。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浅析丧葬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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