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 新闻资讯

遛狗被拖水中溺亡,河道管理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2019-09-02 11:35:52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585 咨询电话:954310

双流黄水镇的杨柳河里发生了一起男子坠河事件。33岁的黄某在遛狗的途中被狗拖进了湍急的杨柳河中。最终黄某因溺水医治无效死亡。而这起坠河事故也暴露出了河道管理方面的一些安全隐患。死者的父亲表示8月19日晚6点过,他的儿子黄某与儿媳妇苏女士、孙儿一起在杨柳河边遛狗。忽然狗钻进隔离防护网的那道门向河边冲去。由于当时狗绳是固定在黄某手上的,加上狗的力气很大,最终连人带狗一起落入和湍急的杨柳河当中。

周围的路人也尝试救援。可以为事发时河水非常湍急,加上地势等不利因素。最终未能及时将人救起。

广州律师咨询

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将矛头对准了河道管理部门,不知为何在汛期会被人打开,而正因为这一原因,才会出现连人带狗落水的情况发生。黄某的落水死亡与这道打开的大门之间有无直接关联,在河道溺亡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

河道管理负责人表示,河道围栏设置有警示标识,而黄某作为完整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相应的安全风险。黄某的落水应该是一起意外事件,管理方不存在相应的责任,但可以进行人道方面的帮助。而对于大门敞开锁存在的安全隐患,管理方也表示将进行改善。

近年来各地法院多有受理,由于对河道的场所性质、河道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内容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各地法院处理结果也多有不同。
河道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那么河道管理者对其管理的河道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河道管理者责任与加害者责任不同,不宜作为主要责任来适用,也不能适用法律上关于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有关规定。其次河道虽不是公共场所,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公众对河道在一定范围内有利用和通行的行为,譬如垂钓、取水灌溉等等,因此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活动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其三河道管理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律师咨询


在处理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河道管理者是否具有免责事由,然后再审查河道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是否有缺陷或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最后再进行因果关系审查。

在河道溺亡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

另外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部门承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但主要范围是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利用和河道保护。也就是说按照现有规定,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并非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在开放的自然河道中发生事故后,以河道管理部门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资讯:http://www.gddjls.com/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热线:400-666-3138或18102825651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