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商日渐走火,打开微信朋友圈,看到的绝大多数都是各类海外代购的广告。微商海外代购的出现看似是中国人对商机的敏感和把握,实则是国人对国货质量信心不足亟待引起重视
在代购中电子烟大行其道。因宣传时采用的新潮、时尚、有助戒烟、无瘾少害等字眼,不仅受到年轻烟民的喜爱,还受到部分老烟枪青睐。
最近嘉善县公安局根据线索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成功打掉了一条从境外购买、导游携带入境、互联网分销到快递派送并层层加价的完整灰色产业链。该案涉及上海、江苏、广东、陕西等23个省(市),涉及人数多达600余人还抓获一名留学生,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蒋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境外大量购买“IQOS”卷烟,并通过微信、微博、贴吧等互联网方式向金某等人批发销售“IQOS”卷烟,从中非法牟利涉嫌非法经营罪。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本案犯罪构架清晰,犯罪分子通过从境外大量购买电子烟,委托跨国旅行团的导游将货物携带入境并交到境内分销商的手中,再由分销商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将这些电子烟销售出去。
在我国法律规定代购违法吗?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超过限度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
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
另外随着电子烟热度的上升,有人看到了“商机”,开始做起代购、销售电子烟的生意从中牟利。但电子烟还是归属于烟草的范畴,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烟草的经营和销售,私自销售未经许可的国外卷烟,将会涉嫌走私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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