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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嫂保持不正当关系获刑,法律如何保障军婚

2019-09-20 13:41:58 来源: 浏览:277 咨询电话:954310

汪某学系太湖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大队长。2012年8月汪某学在帮朋友处理纠纷时认识了张某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汪某学发现张某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虽心中有所顾虑,但依然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经常在张某某的出租房内吃住生活,期间致张某某多次怀孕并流产。2016年3月双方因关系不和签订分手协议,但仅仅数月过后,双方关系再度和好并诞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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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学无视法律,明知张某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在本判决前汪某学已被太湖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破坏军婚要判刑吗?广州法律咨询(顶匠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军婚的?广州法律咨询(顶匠律所)浅析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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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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