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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河里电鱼违法被判缓刑,为什么要有鱼类禁捕期?

2019-09-26 14:29:19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754 咨询电话:954310

9月25日崇州法院巡回审判庭走进崇州市街子镇,公开开庭审理街子镇味江河里电鱼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且两人均与环保公益组织签订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协议,承诺参加社会实践1年6个月,并接受安排参加在崇州市区域内的所有公益活动,用行动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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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现场查扣两人的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张某、汪某某捕获鲫鱼、鲤鱼、白条鱼等10个品种鱼类共计2480.9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6839.28元,该捕捞行为还造成了其他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

2019年2月26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崇州市2019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公告》,确定崇州市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崇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天然水域。公诉机关崇州市检察院认为,张某、汪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捕鱼方法均为法律所禁止,且捕鱼时间处于禁渔期,捕鱼地点属于禁渔区,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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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鱼类禁捕期?

广州法律咨询(顶匠律所)表示人类每年从江河湖海中捕捞大量的鱼,势必会造成鱼的减少或是部分鱼类的灭绝,而禁渔期,刚好可以给鱼类一个生长繁殖的空隙,而且春天是鱼类繁殖的好季节,这样可以减少人类对鱼类的破坏,对社会和生态都是有利的。被告人张某、汪某某故意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较大的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此外二人行为破坏了味江河的水域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国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捕鱼?

广州法律咨询(顶匠律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 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就该问题最好咨询您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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