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海康威视(002415.SZ)公告,公司董事胡扬忠、龚虹嘉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称胡扬忠和龚虹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11月14日下午海康威视董秘黄方红表示,“目前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因为是针对个人的调查,公司不是当事人,公司只是收到了通知书,目前证监会未出具调查结果,只是做了一些问询,我们也不好猜测(证监会)到底在关心什么事。”同时他表示本次调查事项不会对海康威视的经营造成影响。对于有人提出被调查与股权激励有关?董秘回应暂时不清楚原因
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
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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