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眉山城区维多利亚小区一男子坠楼身亡,并砸中楼下正在行走的一名儿童和一位老人,致小孩当场死亡,老人受伤送医。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而被砸死祖孙的家人则表示,对方没来看望过,没道歉,赔不起钱,也没有基本的态度。
事发后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悲痛之余,周女士丈夫、小陈父母分别将侯先生父母诉至法庭:
要求侯先生父母在侯先生的遗产内分别赔偿周女士及小陈人身损害共计150余万元,遗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承担,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侯先生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原告方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管理上存在问题,如人员排查、登记、安全隐患排除等存在疏忽,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发生不属于职责范围,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侯先生父母申请侯先生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图证明侯先生在跳楼前并无特别异常,家属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现侯先生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出事前侯先生一直在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事实,可证实侯先生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根据其跳楼行为、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先生属于自杀。
结合侯先生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先生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先生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先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先生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
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病患不断高发,因精神病患者自杀引发的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应该帮助积极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因跳楼者侯先生作为侵权人已经死亡,若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侯先生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其父母应为其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若侯先生有财产,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该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认定侯先生在跳楼时是否处于精神分裂状态,进而判断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最终决定是否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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