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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父亲殴打、恐吓申请保护令有实质性的效果吗?

2019-12-16 14:24:14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528 咨询电话:954310

15岁的女孩白某称父亲多次殴打、捆绑及经常性谩骂、恐吓她,给自己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白某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照片等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白某某对申请人白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白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白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被申请人白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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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真的对保护受害者有实质性的效果吗?

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受理与发出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无论是受理还是颁发都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并无权制定颁发。而人民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又需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这使得除了因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起诉之外的受害人,其人身安全无法保证,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推出有什么意义呢?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这次尝试已经具有了“破冰”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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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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