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轻男子陈某驾驶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7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审理,法院最终宣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滑行工具。此案件中鉴定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为非道路车辆;且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属于电动滑行工具。这就不属于交通部门案件管理的管辖范围,当时交管部门移送给青羊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动滑板车开始在路面上出现,成为不少市民的代步工具。从法律角度而言,电动滑板车并没有道路通行权,不允许上路行驶,但由于速度快、体积小、成本低,一些人仍选择电动滑板车上路。
对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这种滑行工具,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按照《道法》相关规定,它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
滑板车与平衡车,因轻便易携带、速度快等特点被许多上班族选为通勤代步工具,但关于它的“路权”问题,曾一度不被认可。
早在2016年上海和北京都做出明确规定。上海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说明: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处罚款 50 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一律处罚款 20 元。2016年北京标准是:使用电动滑板车或电动平衡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将被罚款 10 元,民警在作出处罚后,还将责令违法人立即改正,不得继续使用此类滑行工具。2018年《北京市实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表决通过,电动滑板车等禁止上路,违反将罚款200元。
电动车将分为电摩、电轻摩以及电动自行车,而电动滑板车与平衡车是不属于这三类的,这意味着其将被划分为非标车,从而无法上牌上路的。
从各地规定的来看。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明确表示,电动滑板(平衡)车只是一种体育休闲娱乐工具,不享有路权的。以南京高淳区为例,如果驾驶人行驶非标的电动滑板车与平衡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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