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重庆男子因多次住酒店被当地警方问话时获知,他2008年因犯刑事案件曾在新疆监狱服刑,但他事实上从未到过新疆,当时正在云南某地服兵役。此后,一头雾水的他联系到新疆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并到当地进行了拍照、提取指纹、抽血比对,但是2年过去了,犯罪记录依然没有消除。
12月23日相关媒体联系到爆料男子文涪洲,他说目前自己的犯罪记录仍然没有彻底被删除,日前他已经委托律师,准备再次赴新疆,希望法院改判,真正消除自己的犯罪记录。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文涪洲甚至找到了当年冒用自己信息的人李某。李某是文涪洲的表弟,当年到新疆打工,与人一起偷摩托车被抓后被判刑。对方承认当年因为年轻不懂事,怕家里知道自己犯事才冒用信息,现在很自责后悔。
那么盗用别人身份信息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广州律师咨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会根据相关的案件情节进行处罚的,所以小编提醒大家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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