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女士长期生活在日本。2018年6月出于投资考虑,其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北大资源·公园1898”认购了一处商铺。商铺建筑面积约为44.71平方米,单价40000元,总价1788400元。2018年6月6日,她在售楼部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了10万元定金。《认购协议书》对余女士缴纳定金以及所购物业的面积、单价、总价、房款支付方式等多方面情况进行了载明。
“对方提出在合同中的单价只能写2万多,其余的房款只能出具收据不能开发票,说这样是为了避税。”“但如此一来,当初交纳的10万元定金就无法退回了。”一番争执之后,余女士最终还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及相关的代租约定,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不过付款之后,她并没有立刻收到发票,因需要急着返回日本,她委托成都的朋友帮自己拿回了最终的合同以及票据等购房资料。由于有代租服务但又一直没有收到租金,找律师来追这个租金,追要的过程中才看到了完整的票据资料,结果她支付的1788400元房款中,竟然包含849490元“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
在余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付款票据上,余女士所支付的1788400元房款实际上分别支付给了两家公司:“成都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航美公司”)及“成都睿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房合同显示,房屋出卖人为航美公司,其所购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26102.59元,总价为938910元。航美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余女士的付款内容为“购房款”。睿嘉公司则仅出具了收据,收费内容为“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金额为849490元。
余女士称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售楼部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其所属公司,收费时也没有告知还有这笔八十多万的服务费。多次交涉无果后,余女士将向其推售房屋并收取服务费的睿嘉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此前所签《认购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顾问费及咨询费849490元。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了该案,并于9月11日、10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余女士与睿嘉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论从标题到内容约定上看,都是睿嘉公司出售房屋的意思,其主要约定是睿嘉公司将案涉房屋以1788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女士。具体履行方式是余女士与开发商航美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余女士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字,足以认定其认可涉案房屋价款系1788400元。《认购协议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在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睿嘉公司系出卖人,与买受人余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的房屋所有权系由航美公司负责让渡。虽然睿嘉公司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但睿嘉公司与航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航美公司可以向买受人让渡所有权。
除此对于“服务费”问题,法院认为,睿嘉公司将房款分割,849490元价款以顾问费、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取,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于近日做出了判决。
认购协议存在隐瞒?
购房者:有这么巨额的服务费,我还会买这个商铺吗?
开发商:已预先收取营销公司部分价款,允许其对外进行转售。
营销公司:收取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已写进《认购协议书》。
法院:营销公司与开发商系合作关系;购房者签了《认购协议书》,认可约定的房价,不算隐瞒欺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向劳动者提供的不是商品,而是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一般是需要签订协议,商家需要向消费者说明协议的内容,消费者是有知情权的,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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