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保证债权能顺利得到实现,通常会采取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进行结算,并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人,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广州律师咨询表示该行为容易引起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
一、以新贷还旧贷的特征
以新贷还旧贷属于民事行为,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及两份借款合同;2、前后两份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相同;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还旧,而常以其他缘由为借款用途。
二、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形。
1、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知情的或应该知情的。实践中,对保证人因该种情形而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标准较高,因多数情况下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借款并不知情,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时,可能存在相互串通、隐瞒借款真实用途,或虚构借款用途的情形,从而妨碍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权,加大了保证人的担保风险。因此,借贷双方需证明其在对借新还旧设立保证时,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合同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2、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相较第一种情形,该种情形下借贷双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标准较低,因借贷双方只要证明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无需证明保证人对新贷还旧贷知情或应该知情,理由是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两份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广州律师咨询表示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原来的旧贷归于消灭,从而解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继续承担对新贷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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