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租房市场的逐渐兴起,市场上的房屋租赁公司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的租赁公司用高收低租的方式来进行经营。这样会让很多骗子公司有机可乘,达到圈钱的目的从而跑路。受害者无处诉苦,当事人人间蒸发。这样的乱象在近日很是常见。那么当遇到租赁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呢?
周某欲承租甲公司所有的一处房产用来经营商场。为满足“引进大型连锁商超”的租赁要求,周某决定加盟乙公司,并在交纳加盟费后,成立了乙公司的分公司。周某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加盖了分公司公章,周某在承租方负责人处签字。此后,租赁场地投入经营,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均由周某以分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交纳,甲公司对此知情。后因乙公司将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周某变更为唐某,再加上乙公司商标侵权等原因,周某认为其加盟目的无法实现,遂将商场所有乙公司的相关标牌撤下,换上其他标牌。周某和分公司产生争议,周某以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周某系租赁标的唯一实际承租人。法院以租赁合同纠纷受理了此案。
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规定。
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现在市面上对于房屋租赁的相关问题还有很多,多了解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在租房的过程中被骗。如果有需要可以关注广东顶匠法律,这里有不时更新的法律知识,希望在你需要的时候能够帮助到你。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