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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报销这件“小事”,用公费吃喝,公司竟不能直

2020-01-19 13:30:04 来源: 浏览:878 咨询电话:954310

差旅费,通常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对于大多数单位来说,报销差旅费都不是什么大业务,或者说难业务。
但就是差旅费报销这件“小事”,却引发了诸多劳动纠纷。
 
一、员工违规报销被开除,法院竟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员工小王,是公司的商务专员。自2010年12月进入公司工作以来,因为能力突出就经常被领导安排到外地出差,和客户谈合作。
公司也十分看重他,所以平时出差产生的费用,也是他提交多少就给报多少。
可在17年的一次核查中,公司却意外发现了小王在报销和差旅膳食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他不仅重复提交同一份票据,甚至连报销费用都超出合理膳食范围。
而对此小王解释说,重复提交可能是手误,且那些零食,酒水是他在工作途中无法正常吃饭的实际消费,但因已超130元的报销额度,所以合理膳食部分才没有再提交了。
在同年11月13日,公司还是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小王进行合规调查,并要求小王提交工作电脑。
可小王却怎么也不肯提交,还多次以保护其个人利益为由进行沟通和申辩,也仅提供了部分数据。
鉴于小王违规报销以及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所以公司最终决定开除小王。
 
17年12月22日,公司向工会送达了解除小王劳动关系的通知函,理由是“该员工在外自营与本公司具有商业竞争或者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紧接着公司也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小王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
之后,小王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后的工资及奖金、绩效奖金等。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与通知工会的理由不一致且小王已就违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但这样的结果却让双方都很不满意,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小王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小王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年度奖金、绩效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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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最值得一提就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用到了比例原则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的因素。
比例原则,其实是来自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在多种方案中选择较为适当的、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最小损害的方案。
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考虑的双方过错程度的因素是指: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在解除程序上被认定为解除违法的话,那么则可以认为是劳动者的过错较大,可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没有事实依据,那么用人单位的过错较大,即使解除劳动者的程序上没有问题,也应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劳动者不应该承担失去工作的后果,要是仅因用人单位不愿意履行合同而判决赔偿金,那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虽说在这个案件中小王有违规行为,但是还远远没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公司用这个条款辞退小王,就是违反了比例原则。
而且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不符,因而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依据不足,而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又有利于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
 
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尤其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这是对劳动者来说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
所以,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辞退权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果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合法,都将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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