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2月19日上午中石化职工范师傅在下班途中经蜀龙大道时突发意外,其骑行的电动车在无任何碰撞的情况下,突然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撞向路坎,导致当场死亡。
家属认为范师傅的死亡与其超长时间工作有着密切关系,并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提出了赔偿,但后者认为并不存在过错,不会予以赔偿,仅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020年5月20日,事发一年之后,该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范师傅家人诉请被告按照60%的责任比例对范师傅的死亡承担43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庭审中,范师傅是否被安排超长时间工作,工作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成为了庭审焦点。
那么因为加班导致的事故公司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小编将给大家讲解。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顺道访友、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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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小编整理的关于加班导致发生事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在这个时间里发生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