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能否被法律宽恕
犯罪嫌疑人死亡,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终结,自然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但是,民事责任则有可能发生转移。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死亡而没有提起公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其遗产继承人仍有可能被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遗产和继承人,该继承人继承了犯罪嫌疑人的遗产,那么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继承人来承担,承担责任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国家在将该遗产收归国有之前,应当从中先支付对被害人的赔偿。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无任何遗产,那么民事责任也随之消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下面总结一些在诉讼当中,应该中止或终结的情形。
什么时候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涉及财产纠纷的,等待其继承人表态是否参加诉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未表态,则官司应中止诉讼;二是表态之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如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则将当事人的姓名更换为继承人的姓名,继续诉讼。如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死者也无财产,则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结案处理。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失去了诉讼的资格,即成了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其又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了,自然是要等待新的组织带替代原组织承受权利义务。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一般是指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这些事由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也拒绝不了的事。需要提醒的是,一旦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是要恢复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这种情形可以是“先刑后民”,在一起案件中,既有民事纠纷也有刑事纠纷,一般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比如,甲找乙还款,乙不肯,甲殴打乙至重伤,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提出民事赔偿,则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先处理甲殴打乙重伤的刑事案件,根据该案件的结果,再进行民事纠纷处理。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什么时候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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