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诉讼有“三大难”:立案难、送达难、执行难!
其中,关于送达难,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规定和细化了多种送达方式。
但在合同履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我们还是经常会碰到无法通知合同相对方或是找不到一个可以代表合同相对方的人进行通知和送达的情况。
有些甚至是在履行过程中,即使已经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告知了另一方。
但对方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会以未收到或接受信息的人不能代表公司等理由,主张通知方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所以说,在制定合同时,关于送达条款的约定也要十分重视!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则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
而且这还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
那,具体该如何约定送达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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