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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忽视

2020-02-10 17:16:24 来源: 浏览:476 咨询电话:954310

 近期,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疫情的过程中,网上出现多起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公布他人员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是户籍地详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事件,个别被公开信息的人员还受到了陌生人电话、微信等方式的骚扰。另据报道,某市辖区卫生局副局长将病毒感染人员病例调查报告转发无关人员后传播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此同时,有专家呼吁运用手机信令、大数据等技术支撑疫情态势监测和传染源追踪。
  针对上述问题,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的专家,从保护好个人信息、合法科学使用大数据等方面,对有关社会关切给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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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于曝光的返乡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被公开传播的情况,是否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传播这些信息会带来哪些危害?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无疑属于个人信息。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众的恐慌情绪影响,肺炎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其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可能会引发一些骚扰、恐吓行为,甚至出现已被确诊的谣言等等,这可能会使得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引发歧视性待遇等,这些信息理应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不仅《网络安全法》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显而易见,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和机构,或者不是依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不得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收集使用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传播上述信息,否则属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工作人员等泄露上述信息,还会构成加重情节。对于已经泄露的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以减少不利影响,避免对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阻碍。同时,呼吁广大网友不要传播此类信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恶意传播人员。
  问:有关组织或个人在统计和利用返乡、返工人员信息时,应该秉承什么样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答:对返乡、返工人员信息的统计和利用,最重要的是做好疫情有效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出于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保障目的,从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返乡、返工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疾病防控有关部门开展的走访调查等工作,同时疾病防控相关部门内部之间也需要共享此类信息。
  目前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普遍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统计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这个过程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比如,采集过程中,如果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以纸质填表方式开展的走访调查,则需要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统一回收,保管妥当。如果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需要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终端,并将数据和备份数据加密存储。
  在汇总存储环节,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
  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
 
  最后,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问:有关组织对外披露疫情相关的信息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有什么注意点?
  答:对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等对外披露工作,仅公开返乡人员流动统计数据、确诊患者仅公开性别、确诊日期、发病症状等非个人信息,即可满足社会一般公众对疫情状况的知情权,而不应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所在地区的公众,可公开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大致居住区域,满足此类公众对防控需求的知情权,都不必要公开其具体的个人信息。
  如果掌握涉及“密切接触传染源”的重点人群信息,需要与其直接取得联系的,应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其联系方式不被扩大传播,相关人员名单应进一步限定知晓范围,予以重点保护。
  问:目前有专家建议利用手机信令或互联网大数据开展精准疫情防控,是否可行?能起到什么样的效果?
  答:我国几乎全民手机上网,据统计,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手机和App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必备品,电信运营商和各大互联网公司等事实上掌握了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地理位置和行踪轨迹信息,这为利用大数据助力疫情防控提供了可能。
  一方面,上述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就不再是个人信息,其汇总后分析可得形成人群聚集热点分布以及人群跨区域流动等信息,对疫情发展预测分析、医疗资源调度等,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对于重点人群,例如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利用其位置信息能够有效地实施隔离等防护措施。同时通过数据回溯分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尽早发现疑似病患、密切接触者,也即是所谓的“接触追踪”,有助于及时隔离、切断传染源。
  可以看到,相较于传统的走访、摸排、登记,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运用于传染病防控和监测,更加及时、准确,也更加有效。此外,大数据还有一个特点是可以不断学习、更迭、完善,有利于更好的分析掌握疾病传播规律,消除更多的“盲区”和不确定性,化被动为主动。在国外,也早就有利用通话明细记录开展埃博拉病毒防控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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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是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能开展上述大数据分析?对此,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答:疾病防控大数据分析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甚至是对特定人群的追踪分析,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授权、有能力开展的。首要关注的应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视为征得个人同意的例外,其目的是确保疫情防控的有效开展。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获得明确授权的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直接参与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单位和个人。非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应在未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疫情管控、重点人群追踪等目的。
  问:国外有没有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利用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答:就以全球“最严”个人信息保护法著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例,对于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个人同意之外,GDPR还有另外三个合法性事由可供使用,分别是个人数据处理“为履行数据控制者承担法定义务所必须”、“为保护数据主体重大利益或其他自然人重大利益所必须”,“为执行公共利益之目的任务或数据控制者行使法定职能所必须”。这三个合法性事由,能有力地支撑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组织利用个人信息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当然,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GDPR还要求具体的数据处理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平、透明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数据最少够用原则;准确性原则;存储期限限制原则;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则;以及权责一致原则。
  体现上述思路的一个典型例子是2013年欧盟通过的“关于严重的跨境健康威胁的决定”。该“决定”在欧盟范围内建立预警和响应系统,并明确可针对暴露于健康威胁、存在感染危险或已经感染的人可以采取接触追踪措施。在符合接触追踪的目的时,允许有权机构收集,并在相关成员国之间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而在开展此种数据收集、使用时,“决定”要求数据收集、使用完全遵守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的规定,也就是符合上述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我国《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则在传染病暴发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进一步建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法律授权,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因此,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现个人信息利用和安全之间的平衡,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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