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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销售总监”因降薪离职 追要股权激励 被法院驳回

2020-03-20 16:06:52 来源: 浏览:166 咨询电话:954310

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一则关于美康生物与公司原“销售总监”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该名“销售总监”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及股权激励费用共计1600余万元。但因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中途出现主体变更致使法院驳回了该名“销售总监”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于2004年8月进入美康生物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6月15日、6月21日刘某某分别向美康生物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办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均载明因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撞自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年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在双方的劳动仲裁中,由于2010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变化,仲裁委认为刘某某与美康生物之间从2010年10月起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仲裁认为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某某在领取与美康盛达的《劳动合同》时签了字,因此刘某某应当知晓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美康盛达。刘某某虽然提出了任命文件、工作证、名片、会议资料、证书等证据拟证明其劳动关系归属美康生物,但美康生物也有《销售目标责任状(书)等》反证。法院认为此系美康生物和其子公司之间的经营管理方式问题,不足以推翻法院依据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等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涉及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法院亦予以驳回。由此法院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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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情况呢?顶呱呱律师在线咨询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关于聘任与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关于保密条款的问题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4、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问题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以上就是顶呱呱律师在线咨询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除此之外律师在线咨询小编还想提醒劳动者们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如果在大家还有什么劳动纠纷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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