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款合同而无任何交付凭证,主张债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借款的事实还必须实际交付了借款。那么出借人如何证明交付了借款呢?下面由广州顶匠律师事务所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出借人如何证明交付了借款?
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交付凭证,一般是现金支付,出借人要证明交付了借款,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证明:
1、出借方能够提供双方相关合同、协议作为其交付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节,诸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过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作出逻辑自洽的描述时,便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主张,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
2、除借据、收据外,存在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可能:
(1)合同对交付方式有约定;
(2)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法院会根据现金支付金额的大小,具体询问当事人其现金来源,综合判断付款一方是否真实具备支付能力,进而对支付事实作以肯定;
(3)当现金交付符合双方惯常交易习惯,也可以得到法院相应认可。
3、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慎认定。
民间借贷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4、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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