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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2020-04-17 15:56:56 来源: 浏览:879 咨询电话:954310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明确指出了: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所有的合同纠纷中“新冠肺炎疫情”,都属于不可抗力?
答:当然不是!
 
法工委的意见也明确了“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履约障碍能克服,未达到不能克服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也就是说,“新冠肺炎疫情”能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还是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那如果借款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导致收入减少出现逾期,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呢?
 
首先,我们要注意一点,《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这里的免责是免去违约责任,而不是基于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
 
只要合同没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就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不是说,出现了不可抗力,就可以不用还钱了。
 
再者,借贷纠纷属于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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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也就是说,对金钱债务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即便借款人因疫情被隔离,还可以通过网银、微信等方式还款。
借贷关系不会因不可抗力消灭!
浙江慈溪市法院在《慈溪的企业注意了!复工之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这里都有解答》中,对于“借款企业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还款?”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解答。
认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是指客观上无法履行,即履行不能。借款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是金钱给付,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企业因疫情影响受困,导致的是履行延迟,并非履行不能。
因此,尽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不能拒绝还款。
如确需延期还款的,企业应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通过延长还款期限、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达成和解,共克时艰。
 
当时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认为,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应当具备这两项条件:
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二是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该事件的发生,且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虽然在本案中,洪水灾害确实影响了被告谢文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与本案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
且根据“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这一理论通说和实践共识,被告谢文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将风险转嫁给借款的出借方。
故法院没有采纳被告谢文发关于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抗辩观点。
因此在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金钱债务,而借款人逾期之后,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
 
小编提示:
虽然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但此次疫情影响较大,就具体案件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应具体分析。
 
同时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相应金融政策对受此次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政策的倾斜,但是金融政策并非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审理案件依据,债权人没有法定免责的义务。
 
因此各借款人应积极采取协商的方式,在疫情期间积极联系相应的债权人,并且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履行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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