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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1-01-25 10:02:49 来源:广州顶匠律所 浏览:356 咨询电话:954310

合办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平等自愿地,为追求某种经济目的,采取合办的一种法律形式。下一步,顶匠律师事务所小编将向您详细介绍关于联营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联营合同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受理案件。

各联营企业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财产清算等纠纷,应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对联营各方因联营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问题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联营合同纠纷

二、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联营合同的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核算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建立联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作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未经法人追认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以及各类社团、学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不能作为联合承包的主体。

三、保底条款无效问题。

合资企业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合资企业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合资企业的共同经营,但不承担合资企业的亏损责任,当联营体出现亏损时,仍需收回出资并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担保条款应确认为无效。如果联营企业发生亏损,则该联营企业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加数退给另一方,用于补偿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没有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企业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进行合理分配或按其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如何确定联营合同的管辖法院?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法人型联营体的合问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合伙型联营体注册地的法院则对此有管辖权。合伙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有困难的,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法人型联营体已办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在工商部门注册,但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联营期限届满后已解散,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咨询。

网民:请问如何解决“明联营,实借贷”这个问题?

律师: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的一方,向联营企业投资,但不参与联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约定收回本息,或按约定收取固定利润,即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应予认定为无效。除了可以返还本金之外,对于出资方已经获得或同意获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并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作为联营一方依法投资于联营企业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按合同规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也应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责任。

上面就是顶匠律师事务所小编向您详细讲述的关于联营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最终,联营合同纠纷归根结底应归结为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在双方通过协议或章程共同经营时,因协议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其重要,方需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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