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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责任有哪些?

2021-01-25 10:04:21 来源:广州顶匠律所 浏览:041 咨询电话:954310

关于租赁合同的签订大家都应该了解一下双方的权益,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写一份合同,同时也应该了解一下在租赁房屋方面的注意事项,那么,租赁合同条约是什么呢?以下顶匠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规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已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维修和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房屋时,未依法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条约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1)如不按约定支付租金,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私有房屋租赁期限为6个月)。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受到不合理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

(3)如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或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转让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和非诺成的契约。

四、租赁合同是一种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租约具有临时性质,不能永久使用。

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1)未按规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已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维修和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房屋时,未依法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就是顶匠律师事务所小编对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介绍,对于最后一笔费用的收取要让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事情,特别是租赁合同条约要写清楚,避免双方利益受损。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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