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下面广州婚姻律师给大家详细讲解关于生育权问题的相关介绍。
在怀孕期间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由于妻子的生育权不能对抗丈夫所享有的生育权,所以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该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目的在于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因为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并完成的,所以妇女应该拥有生育的最终支配权。丈夫不得强迫妻子不愿生育。丈夫或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他或她的生育权,丈夫或妻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与否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使婚姻关系不能维持的,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的生育权的内容有哪些?
公民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生育权的产生是与生俱来的,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生儿育女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有别于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政治权利,如选举权、结社权等,是任何时候都无法剥夺的。其中包括:
在法律上享有生育权;
(2)无生育权;
(3)享有避孕和节育服务的权利;
(4)生命健康权;
(5)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6)人的尊严权利;
(7)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得离异;
(8)怀孕和哺乳的权利不受剥夺;
(9)产假权利;
(10)工作时间哺乳的权利;
(11)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12)享受孕产期和哺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
(13)享有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对生育权的认定,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涉及到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一种不道德行为,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情况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应按离婚程序处理。以上就是广州婚姻律师带来的关于生育权的详细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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