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后,应如何利用法律来行使有效的维权,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做到合理维权,避免陷入被动。那劳动者到底如何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呢?今天西格小编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
1、如果您在事故中受伤,请立即前往医疗机构
劳动者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的治疗待遇,但应去签订服务协议就医的医疗机构,医疗费首先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情况紧急,您可以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然后在病情稳定后再转到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2、立即申请鉴定因工受伤
认定申请既可以由选聘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伤害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3、立即申请劳动能力评估
工伤认定结束后,经治疗存在畸形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工人仍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审查并签发工伤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畸形残疾的,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人员费用,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等。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工伤工人享受的标准与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是不同的。造成死亡的人有权获得一次性的工亡补助,丧葬补助和抚养亲属的养恤金。评估费,运输费,营养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之,劳动者一定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工伤得到有效赔偿。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许多工伤职工不知道该怎么办。今天,小贤针对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维权做一个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的,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比如:
1.劳动、聘用合同;
2.工作证、工作牌。上面应有用人单位名称标识、劳动者姓名等信息;
3.考勤记录。上面应有单位名称、日期、伤者姓名、考勤记录等信息;
4.同事证言;
5.企业注册信息。
(三)受伤职工伤情照片(至少包括受伤职工全身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各一张)
(四)受伤场所照片;
(五)伤者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住院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工伤的六大误区
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不是。
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医疗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伤情稳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视情况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可以。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不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不是。
退休前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依法进行工伤医疗,待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退休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后,如经鉴定后伤残等级是1-4级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不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来源:上海高院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许多工伤职工不知道该怎么办。今天,小贤针对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维权做一个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的,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比如:
.劳动、聘用合同;
.工作证、工作牌。上面应有用人单位名称标识、劳动者姓名等信息;
.考勤记录。上面应有单位名称、日期、伤者姓名、考勤记录等信息;
.同事证言;
.企业注册信息。
(三)受伤职工伤情照片(至少包括受伤职工全身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各一张)
(四)受伤场所照片;
(五)伤者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住院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工伤的六大误区
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不是。
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医疗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伤情稳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视情况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可以。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不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不是。
退休前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依法进行工伤医疗,待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退休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后,如经鉴定后伤残等级是-级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不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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