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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砸断脚趾头能赔多少钱? 上班时脚趾砸伤能报工伤吗?

2021-10-13 19:44:0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43 咨询电话:954310

这几天,一封来自湖北农民工谭波亲手写的感谢信,温暖了整个工会人的朋友圈。咋回事?且听我说——

2018年3月,从湖北农村来上海打工的谭波入职了位于金山区的一家泵阀公司。谁知入职不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工作时,

事发后,谭波一度停工在家养伤。此后,他联系公司,希望能由单位为其进行工伤申报,但对方却以尚未缴纳社保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谭波只能自己向金山区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10月,谭波向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承担责任。

无助的谭波找到

,向

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看着眼前20岁不到的小谭,满面愁容,模样憔悴,不禁让人心疼。姜老师感受到谭波是一位急需帮助的职工,立即为谭波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并马上联系泵阀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赔偿相应的款项,但经过几轮的调解协商后,公司总是对此不予理会。

在谭波养伤期间,更有一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2019年1月,谭波收到老家消息,他的母亲患上了癌症。一边是急需用钱治病的母亲和因为受伤暂时无法工作赚钱的自己,一边是拒绝赔偿的公司。顿时,谭波被生活压得喘不过气,感觉瞬间又老了几岁。

此后四个多月,姜老师为谭波的案件辗转十余次,来回奔波于金山劳动仲裁委员会、金山区社保中心、泵阀公司等地,收集相关证据。

在金山区总工会、金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姜老师的努力和协调下,公司为谭波办理了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终于在2019年5月,

谭波写下

,将自己的不幸遭遇和他在工会得到的温暖娓娓道来。事情的圆满解决,给了这个年轻人生活的希望。

除了劳权问题,

,包括婚姻家庭、房产物权、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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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鑫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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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在劳动中不慎被玻璃板砸伤脚趾,造成十级伤残。其所在公司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后,以双方系

为由,不肯再支付医疗费,又因未为其申请而错过工伤认定。劳动者主张按工伤标准赔偿,用人单位却置之不理。法律该如何判定呢?

2012年2月中旬,杜玉凯经老乡介绍,来到柳先生的

玻璃加工制品公司当搬运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月工资2300元,工作时间按照公司作息时间,若遇到临时送货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没有加班费,公司提供免费午餐。杜玉凯在拿到第6个月工资时,向老板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被拒绝后,遂提出辞职。老板点头答应,但提出得等找到接替的人后才放杜玉凯走人。2012年8月29日中午,杜玉凯将一组玻璃装上车,到城南顾客所在的门市房前卸车时,不小心被杂物绊倒,玻璃一下砸在杜玉凯的左脚前脚趾上。经送医院确诊,杜玉凯左脚3趾全部骨折,其中二趾粉碎性骨折。住院51天,共进行了包括左足清创骨折脱位复位内固定术等2次手术。仅医疗费就花费了17400余元。其中,老板支付15000元。出院后,根据医嘱,杜玉凯在家休养了5个月。

2013年10月,杜玉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杜玉凯没有认定为工伤,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杜玉凯不服该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柳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柳先生按工伤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休养期间5个月工资,等共计11万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伤残等级签定。人民法院受案后,委托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杜玉凯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杜玉凯左脚损伤综合评定属十级伤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单、及(介绍人)证人张某的证言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是受被告的安排,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判决:终止原告杜玉凯与被告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杜玉凯672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900元、休养期间工资11500元)。

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杜玉凯入职宏发玻璃制品公司从事搬运装卸工作,每天按时上班,必须接受公司的管理,而且一干就是半年,双方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口头约定后,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工伤,理所当然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于本案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后已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依法承担,因此,对原告符合工伤性质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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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建筑工人李先生在工地浇筑混凝土时,不幸被滚落的棒管砸断脚板。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工人受伤大都选择“私了”。对此,有律师指出,民工受伤“私了”实难了,最好要学会理性维权。

1

浇筑混凝土被砸断脚板

19日上午,记者在海南省第一八七医院骨科看到,正在接受医生会诊等待手术的李先生左脚板因为被砸已经肿得很大,并且积满了淤血。他告诉记者,多年前他就来到海口打工,前不久经人介绍来到世贸附近一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18日上午10点多左右,他和其他工友像往常一样,正在地面上往地基内浇筑混凝土。就在他专心埋头干活时,突然感到左脚板被重重地砸了一下,等他反应过来时痛得跌坐在地上。

“后来才知道旁边用来输送混凝土的棒管滚落砸下来的。”会诊后,躺在病床上的李先生回忆称,当时他正站在混凝土搅拌机旁,估计是摆放棒管的凳子倒了,棒管才倒下砸到人的。

“施工方已经垫付了一万元,等手术完我可能会选择‘私了’,不然走正规法律程序太久了。”据了解,李先生当场被砸断一根小腿腿骨和脚板骨头错位,被砸伤后工地的负责人先期垫付了一万元治疗费,并承诺将负责之后的手术费等。

2

工人受伤大都选择私了

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和李先生一样,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后有的民工走正规渠道“公了”,不过更多的则因“公了”耗时较长,首先想到的还是“私了”,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疗的农民工。

来自云南的袁先生今年经过老乡介绍来到某小区项目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建。6月12日上午9点左右,他和其他工友像往常一样准备搬运用于搭架的工字型钢筋时,其中一根长达4米的钢筋突然滑落,钢筋锯口像一把锋利的利刃重重地砸在他的左脚上。等他反应过来时脚已经血流如注,脱下鞋发现三个脚趾末节已经被砸断了。

“出事后,施工方只报销了2万多元治疗费,之后就不搭理我的诉求了,后面没办法只能‘私了’。”袁先生说,因为施工方不肯负责后续治疗费等问题,想以4万元“私了”。当时他也找了相关部门,准备申请工伤认定,不过最后他还是选择了“私了”。因为最后的事故认定结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等资料,并需要安监、劳动等多部门一起才能确定,时间太长,他又急着要钱治疗。

民工张先生从没想过,如果在工地里发生意外索赔不成,可以“走程序”。今年4月份,张先生在火车站一工地里工作时,脚被钢筋割伤,缝了10针。伤口好了,就继续工作。张先生说,他弄不清那些复杂的程序,而走程序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他恐怕也承受不了。在他看来,“找口饭吃”才是最重要的。

不少民工表示,很多时候都是熟人介绍到工地干活,为了挣钱,民工大多不会在意用工合同。干活时一旦出了事故,唯一的索赔途径就是死追包工头不放。没有合同拿不出证据,找政府部门很麻烦。若包工头有良心,就会得到赔偿;若包工头没有良心,作为民工也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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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应该理性维权

建筑工程通常存在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等环节,不少农民工常受雇于分包单位。那么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首先要有保险意识,要监督用人单位为自己上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也是花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保障,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一旦工伤发生,最好走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介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之间是劳务承发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受雇于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如果分包单位是适合的用工主体,就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按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权利,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进行工伤伤残评定,再要求分包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分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而总承包单位具有用工主体,则可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总承包单位也不具备用工主体,发包方具有用工主体,则可向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私了”协议隐患,陈剑认为,因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农民工受工伤后,认为没合同无法申请工伤,使享受工伤待遇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有的甚至只好与老板协商,选择“私了”。不过这样也带来了不少隐患,比如大部分“私了”的赔偿款都会低于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保证受伤后的康复和工作、生活;更由于“私了”的赔偿金是一次性给,一旦受伤后病情加重,就只有自己承担,用人单位不会再负责。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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