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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工伤赔偿标准? 国企报工伤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2021-10-13 19:50:3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56 咨询电话:954310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解释是限定在侵权范围中的,即构成侵权才能要求赔偿。如果工伤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引起,那么是可以要求肇事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与单位没有关系。工伤和一般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侵权案中的侵权赔偿是不同的,单位的工伤抚恤金已经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一般情况下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以向第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不能向单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职业病,造成的身体、健康遭受较为严重的损伤,同时也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28号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因职业病提起的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例如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25条明确: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以及第26条: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再例如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工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各省规定不一,具体要看各省的规定。

本文出自刘凯律师

刘凯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国企海外公司,从事对外投资法律风控管理,具有5年海外法律工作经历,2013年正式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从头开始做起,办理大小案件五百多件,涉及领域为刑事辩护、婚姻继承、金融贷款、劳动争议,公司间商事纠纷,现在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央企3亿元的债务重组,主导办理国有银行的债务清收,为国有银行挽回损失近5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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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再现】(多选题)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

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

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

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答案】BC。解析:《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项不属于该条情形,不选;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B项违反本条规定,当选;该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C项违反该条规定,当选;该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D项不属于本条情形,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题再现】(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

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

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

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知A项属于劳动争议,不选;B项“辞职后”说明非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工股”纠纷也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纠纷,据此,B项当选;《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C、D项符合第(1)、(3)项之规定,且均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主体不符,故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题再现】(多选题)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双方自愿,当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项正确。工作满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项正确。国企工作满10年,但是距退休年龄超过10年,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项错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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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中国商网河南报道(记者刘建)“我丈夫冒着生命危险,为抗疫情去厂里值班巡逻,却在厂内蹊跷死亡。他死后,所在单位不仅不同情安慰抚恤家属积极善后,并以‘盗窃时摔死’‘非上班时间在非工作区域死亡’等为由设置障碍,让死者不能鉴定成工伤,几个月过去,一直不给赔偿和说法。”2020年5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王女士无奈地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事情究竟如何?中国商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王女士丈夫杨海龙今年44岁,生前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的职工。

杨海龙所在的河南平煤神马尼龙材料(遂平)有限公司

据王女士回忆,2020年春节过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杨海龙所在的公司也按规定停工,但出于抗击疫情和对厂区财物安全方面的需要,公司抽调杨海龙等部分员工组成巡逻队负责厂区安保巡逻,杨海龙值班时间是每天下午16时至晚上24时。

2020年3月3日下午3点多,杨海龙和往常一样去单位上班,按以往上下班的规律,他会在夜里12:30左右回到家里。

“这天夜里12点19分左右,突然听到有人在我家楼下大声叫丈夫的名字。”王女士说,喊叫的两个人都是丈夫的同事,说到处找不到杨海龙,打电话无人接,就问问是否回家了。在确认杨海龙未回家后,两人匆匆离开。

丈夫的同事离开后,王女士开始担心,不断拨打丈夫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一直到了清晨6点多,焦灼中的王女士接到丈夫厂里打来的电话,催她赶紧到厂里来一趟。

“到厂里后他们就带我去了地上有一片血迹的现场,说杨海龙从离地几米高的电缆桥架上摔了下来,人已经被刑警队拉走,让我去刑警队。”王女士说,感觉不妙的她到刑警队后,民警先给她做笔录,告诉她杨海龙因高空坠落而摔死。随后,她被民警带到殡仪馆,只允许她从存尸袋的缝隙中看了丈夫一眼。

令王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带给她的伤害和痛苦丝毫不亚于丈夫的死亡之痛。

丈夫死亡后,王女士与厂里协商处理丈夫的死亡后事,厂方态度冷漠,回复说杨海龙因是盗窃厂里的电缆而死,厂里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丧葬费或发动工人捐款方式给予一点补偿。

比起补偿,王女士最不能接受的是,厂里对丈夫杨海龙之死的认定。

王女士对记者表示,他丈夫从18岁进厂,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20多年,因为平时工作出色,被厂里提拔为维修班长。丈夫为人正直善良,现在人突然死了,居然被怀疑盗窃,她无法接受别人的这种怀疑。况且能在疫情期间做点贡献,丈夫还曾非常骄傲。

“一开始没有人明确说我丈夫偷东西,但包括厂里的人和警方跟我说的话里都带有那样的意思。”王女士说。

厂区废弃的电缆桥架下

到过事发现场的家属和部分工人给王女士分析说,杨海龙在厂工作20多年,又是维修班长,对厂里的每一个设施应该都很了解,而被怀疑盗窃坠亡的地方是一个电缆架桥,高度有四五米,宽度只有一米多,如果他想偷电缆,为什么不冲着旁边不费力气很容易就能偷到的电缆下手,而非选择大晚上爬到非常危险又不容易得手的地方偷窃?这种行为太不符合逻辑。

河南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和杨海龙曾共事的多名同事谈及杨海龙时,表示杨海龙人很老实能干,人品很好,虽然不知道当时晚上发生了什么事,但不相信杨海龙能做出盗窃厂里财物的事情来。与杨海龙同住一个小区的多位居民表示,杨海龙人很好很热心,因为懂修理,谁家有事找他帮忙,一喊就去,很热心很正直,说他偷盗,不太可信。

“厂里发现杨海龙后,报案说是他偷东西摔下来了,但是警方调查后没有立案,说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遂平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显示,当地警方曾于2020年3月4日接到事发单位王某某有关杨海龙死亡案的控告,但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不予立案。王女士说,这个姓王的就是他丈夫工作单位的安保部负责人,他当晚以盗窃报警的,警方说的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说的就是没有盗窃事实发生。

王女士说,丈夫的坠亡事件,出现了很多蹊跷的地方。比如丈夫坠落后的救治时间上,有关单位可能有贻误救治丈夫时机的嫌疑。杨海龙出事的地方是厂区废弃的电缆桥架下,厂方的说法是凌晨3点20左右发现了杨海龙躺卧在地,发现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领导授意报警处理。然后打110报警之后,警方先后有车站派出所、县刑警队两拨民警到达现场勘察,但一直到清晨6点多才拨打120处置,120到达现场后发现丈夫已经死亡。王女士感到不解的是,为何当地警方接警后第一时间就赶到了现场,先后有两拨民警到现场,但同样没有拨打120,而且法医是4点多才到现场进行勘验,说人已经死亡。令人想不通的是,3个多小时后,厂里有人说看到杨海龙又动了一下,他们才在6点10分又拨打120求救。

“他们说是找到时就发现已经死了,但人命关天啊,他们又不是专业医务人员,怎么随便就确认一个人死了?另外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拨打120和通知家属”。对此不正常现象,王女士一直表示质疑和不解。

在事发后与厂方的交涉中,死者家属曾录下一段厂方安保负责人对当晚情形的讲述,除讲述当晚的寻找情节外,他明确称警方赶到后,他曾提出通知死者家属,但是民警说先等他们勘查完现场再通知。

据王女士称,在拿到这份警方的结论后,他们曾到公安局报案,希望警方调查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有耽误救治的情况发生,但警方未立案,并称此后就是民事关系了,建议他们找厂方协商。家属提出要回杨海龙尸体的要求也被拒绝,警方说只有等到火化那一天才能给家属尸体。

事发后,面对厂方的推诿和一味逃避责任,王女士整理材料向遂平县人社部门递交了丈夫的工伤认定申请。最初,遂平县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听完王女士的陈述并看过材料后,曾明确表态说,这已经足够构成工伤。然而,几天之后,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态度突变,审核后下结论称:杨海龙非工作原因、非工作时间、进入非工作区域内,从已经废弃的A线6万吨脱硫操作室门前电缆架桥高空坠落猝死,受伤害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对此认定,王女士表示更不理解,“丈夫出事时无人目击或见证,他按照往常的时间点去单位上班,上班期间究竟他是去事发区域干什么无人得知,而根据同事们发现不见他身影的时间点判断,他很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出的事,他是去值夜巡逻的,是要保护厂区财物安全的,也不能排除他发现有人盗窃过去制止遇害。”王女士对工伤认定结果表示异议,“只有厂方一面之词,怎么判定他出事不是工作时间、非工作区域?他的性质本身就是巡逻保障厂里的财物安全。难道废弃的厂区就不需要巡逻吗”。

在王女士看来,厂里之所以处处活动设置障碍不愿意让丈夫的死定为工伤,无非就是想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王女士说,她和家属在和厂里的协商过程中,厂方一领导曾在协商现场对厂内的另一参与协商的工作人员说,谁敢给杨海龙认定工伤啊,一旦认定是工伤,那就等于厂里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多个部门领导都会被罚十几万不说,有关部门还会追究公司领导的责任!王女士说,这种说法也在公司多位职工中流传。

5月21日,记者到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采访,公司综合部负责人称必须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总公司授权才能给记者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未接到该公司任何回复。

事发后,厂方曾因王女士走信访程序而出具过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其中表述称,当晚值班人员分为多个小组,当事人杨海龙是当晚20时05分开始巡逻,但此时队长即已发现其不在岗,电话也已无法联络到他,直到该小组巡逻结束,杨海龙都没出现,也没有联系到,同事在下班后至杨海龙家寻找未果后,上报保安部负责人,王姓负责人从门岗处了解到,杨海龙一人于3月3日16:20分左右,以开荒种点菜为由进入了生产区。遂组织人员展开寻找,4日凌晨3时06分搜索人员在事发地发现躺在地上的杨海龙,安保部王姓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大声呼喊杨海龙,但未获回应,王发现杨海龙耳孔、鼻孔血浆已凝固,怀疑杨海龙是在盗窃动力电缆过程中从电缆桥梁高处坠落死亡的,遂向主管领导汇报,上级让拨打110报警,3时35分左右县刑警队、车站镇派出所、法医先后到达现场,法医对杨海龙进行了医学判断称杨海龙无生命边迹象已死亡很久。在刑警勘查现场过程中,王姓负责人拔打120电话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再度确诊杨海龙已死亡很久。最终的结论是厂方不存在贻误救人时间的问题,该信访意见书并未就怀疑盗窃问题作出结论。

“很多次交涉中,他们的说法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王女士称,她会继续努力寻找丈夫死亡的真相,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杨海龙生前工作了20多年的单位——平煤蓝天遂平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的100%控股子公司,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则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平煤神马平煤神马集团是以能源化工为主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平煤股份”和“神马股份”“新大新材”三家上市公司,是我国品种最全的炼焦煤、动力煤生产基地和亚洲最大的尼龙化工产品生产基地。糖精钠、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碳化硅精细微粉产能全国第一,尼龙66盐、工程塑料产能亚洲第一,工业丝、帘子布产能世界第一。2019年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中国平煤神马平煤神马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居第147位。

来源: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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