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本质是社会服务组织,介于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大概分以下几类: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自收自支、财政补贴。具体分类区别就是其经费来源不同。
事业单位转企业是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登记以后,
当然除非你有其他未转企的行政类或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接收,才可以与人社局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我们以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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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2016年4月12日后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时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制度的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应当停止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会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工伤使劳动者可能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无法再从事任何工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此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且表明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三、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和作用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当然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此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原标题:【案例】单位分立,不能把工伤保险待遇“分没了”!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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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什么急啊,我们知道你是原公司的工伤职工,最后肯定会有企业对你负责的,等着就行了。”在两家企业,小陈得到的答复大同小异。
小陈是某公司车间员工。两年多前,他在搬运机器时双腿被砸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在他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由于公司难以安排适当的工作,公司便与他协商达成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于是双方便按此协议履行。
半年前,该公司因改制而分立为两家企业,但没有明确由哪家公司来继续承担小陈的伤残津贴。小陈坐着轮椅找了这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却都毫无结果。
半年没有领到伤残津贴的小陈终于忍不住了,他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两家企业补发拖欠的伤残津贴并继续支付伤残津贴。两家企业虽辩称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这些工伤待遇,但仲裁委还是裁决支持了小陈的诉求,要求两家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因此,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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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带薪休假,工作年限“说了算”!
变更岗位后,可以再一次约定试用期吗?
被客户投诉就遭解雇,冤不冤?
调往子公司任职,工龄是否应连续计算?
...工伤顾名思义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特别注意情形之一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亡出现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八、特别注意情形之二醉酒或者吸毒行为导致伤亡出现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九、特别注意情形之三发生自残或者自杀等个人意愿行为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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