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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是自动生效吗? 离婚判决书是邮寄还是自取?

2021-10-15 12:53:0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19 咨询电话:954310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市×法律服务所。

被告骆某某,男,196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席朝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在贵州省赤水县打工时认识,原告在被告骆某某的劝诱下开始与其同居生活,后于2001年4月13日生育女儿骆×。生育女儿之后,原告与前夫离婚,并于2013年4月10日于被告骆某某登记结婚。但自从与被告骆某某结婚后,被告骆某某整天打牌、喝酒,并打骂原告。现原告王某某无法与被告骆某某共同生活,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2、女儿骆×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骆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骆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被告农忙在家务农、农闲外出打工,并非以喝酒打牌为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女儿骆×归原告王某某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骆某某系2000年5月份在贵州省赤水县务工期间认识。原告王某某在未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便与被告骆某某同居生活,于2001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骆×。生育女儿骆×后,原告王某某与其前夫离婚。2013年4月10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王某某到被告骆某某的户籍地落户。2015年5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与被告骆某某离婚,后原告王某某撤回了起诉。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已见,本案最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诉讼费用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从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到正式办理登记结婚,期间持续了长达13年的时间,彼此之间应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

原告王某某先后经历两次婚姻,经历生养子女,更应珍惜目前这次婚姻。

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出现问题,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为丈夫、父亲,被告骆某某更应当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王某某的不足之处,凡事谦让,互相尊重,理应承担起爱护妻子的家庭责任。作为妻子、母亲,原告王某某应当包容、理解丈夫骆某某性格上的缺点,凡事忍耐,理应承担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

家和万事兴。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骆某某都应端正婚姻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认识婚姻关系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深刻认识离婚将对子女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加之,我们相信未成年的女儿骆×也不愿看到父母离异不能相聚、家庭分散不能团圆的境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其应当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代理审判员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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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果由于离婚产生纠纷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往往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写出一份判决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判决结果。这份判决书就是对本次案件的一个终结,如果你还有任何的不服,还可以采取上诉的方式,那么离婚判决书需要签字吗?

一、离婚判决书需要签字吗

离婚判决书不需要签字,但要对判决书对应的送达回证签字,以表明收到了离婚判决书。在离婚诉讼中,第一次诉讼离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判决书六个月后,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签收送达回证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法院送达的方式可以是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绝签收判决书的可以直接在宣判笔录中写明。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婚姻关系解除,结婚证无效。

法院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不服离婚判决的应该怎么办

诉讼离婚后,一些财产纠纷不能再行向法院诉讼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包含不服离婚判决的情形。

1、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到这些财产,或者是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调解书中未处理这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

这是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提及到,原审法院对这些财产应当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都属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

诉讼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只能行使申诉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三、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一审判决书在收到后的15天内,如果各方都没有上诉就生效了,而二审判决书作出就立刻生效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

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综上所述,离婚判决书不需要签字,但要对判决书对应的送达回证签字,以表明收到了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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