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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离婚优秀的律师? 芜湖县离婚女人征婚?

2021-10-15 14:36:4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71 咨询电话:954310

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报道,婚姻免不了磕磕碰碰,可要是因为一只母鸡闹上法庭要离婚,就太轻率了。记者从芜湖市芜湖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好在承办法官一纸《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了双方3个月的时间好好“静静”,结果刚“冷静”了20天,夫妻俩就一起来法院撤销离婚申请书。

据了解,芜湖六郎镇有一对80后再婚夫妻,此前丈夫王某丧偶,妻子李某离异,双方各有一子女跟着自己生活。王某和李某相识于2012年,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两年相处两人于2014年结婚,又育有一女。

婚后李某在家做全职太太,一个人照顾三个孩子,十分辛苦,而王某整天忙于生意,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对李某和孩子很少关心,引来李某诸多埋怨。同时李某因孩子原因经常与前夫联系,这也让王某有些吃醋。上述这些原因,导致夫妻俩经常争吵。

前不久,李某带着孩子前去吊唁其前夫母亲,回家时李某的前夫让李某带回一只母鸡给孩子增加营养,结果这让王某“醋劲”大发,直接将这只母鸡从窗户扔出去了,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随后王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11月12日,记者从芜湖县法院此案承办法官处获悉,当时受理该案后,法院认为此二人为冲动离婚。在庭前调解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亲属都认为他们彼此仍有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但李某和王某由于年轻、冲动,都坚决要求离婚,基于实际案情,法官向双方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在该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中,法官给予双方三个月的冷静期,并提出了“再婚很不易,离婚需谨慎,婚姻需经营,且行且珍惜”的期望。

冷静期的第20天,王某与李某一起向法院撤回起诉。王某表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对他们起了很大的作用,“当时离婚很冲动,什么都不管不顾的,有了冷静期,我们才在这段时间内真正思考谁对谁错,也会考虑到我们这种再婚家庭以后子女的成长问题。”李某也表示,很庆幸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如果当时为一只母鸡就冲动离婚,那就苦了自己,更害了孩子。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给离婚夫妇设定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具备一定感情基础的双方当事人一个认真思考的时间段,可以挽回一些本不该瓦解的婚姻,这是挽救冲动型离婚、降低离婚率的必要举措,它有利于矛盾缓解和婚姻修复,有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另据了解,今年4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一对打算离婚的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法官表示,“劝和不劝分”一直是家事审判中的原则,对于冲动离婚、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法院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希望可以更多地挽回这些濒临破裂的家庭。(黄腊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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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统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要,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婚姻登记办理的需求,芜湖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有序恢复婚姻登记办理。

受疫情影响,芜湖市一度临时关闭婚姻登记窗口,不过从2月24日开始,已经陆续恢复婚姻登记。2月24日当天,弋江区、鸠江区和繁昌县率先恢复婚姻登记窗口;2月26日,无为市、镜湖区、芜湖县也恢复婚姻登记窗口。

“2月26日窗口恢复第一天,我们办理了2对新人预约婚姻登记。2月27日,已经有7对新人预约办理婚姻登记。”镜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采取电话进行预约办理,每个工作日内接待婚姻预约登记不超过15对。为避免人员聚集,他们将在婚姻登记大厅开设4个登记服务窗口,每半个小时安排2对新人进入大厅办理业务。该相关人士提醒,请大家前往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定要佩戴好口罩,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先在大厅进行登记。

据悉,芜湖市各县(市)区婚姻登记业务均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对登记数量进行调控,分批分段为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据了解,截至2月26日17时,全市进行预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及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业务共有224对,其中,154对新人预约登记结婚。

芜湖市民政局提醒,各婚姻登记处开放情况由各县(市)区根据疫情实时进行调整,为避免人员扎堆,市民预约后,请带齐所需材料,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前往现场办理,尽量不要亲友陪同,并且自觉佩戴口罩,服从工作人员的调度安排,接受体温检测,即办即走,减少现场逗留时间。疫情防控期间,限量等待可能致部分市民无法及时预约办理,请广大市民相互理解支持。

大江晚报记者奚璟

来源芜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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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省阴天。淮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有小雪或雨夹雪,其中淮北地区中北部有大雪;淮河以南有小雨,部分地区中雨。全省东北风3~4级,阵风7级。最低气温:淮北地区0~-2℃,淮河以南0~2℃;最高气温:淮北地区和大别山区1~3℃,淮河以南东部5~7℃,其他地区3~5℃。

预计:今天夜里到11号白天,全省阴天。淮北地区有小雪或雨夹雪,部分地区中到大雪;淮河以南有小雨。

瑞雪兆丰年。伴随着今冬的第一场雪,长三角出版界传来了令人欣喜的好消息。12月8日,长三角出版合作第二次会议在黄山市屯溪区召开,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出版集团再次相聚。当天,安徽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共同规划在上海张江科学城建设“长三角数字出版协同创新中心”,加快文化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

12月9日,第五届中国工业大奖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工业大奖企业奖;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超薄触控玻璃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开发及产业化”成果荣获中国工业大奖项目奖,成为迄今为止我国材料领域唯一一个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项目。

中国工业大奖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被誉为中国工业的”奥斯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对合肥市大力培育创新平台助力产业发展、淮北市积极扶植新兴产业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亳州市大力推进降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宣城市提高区域内就诊率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典型经验做法给予通报表扬。

12月9日下午,由《收获》文学杂志社、长江文艺出版社、蚌埠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18收获文学排行榜在蚌埠“湖上升明月”中华古民居博览园揭晓并举行颁奖仪式。

12月7日上午,安徽师范大学教育集团与肥东县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协议签约仪式在肥东县举行。据悉,此次合作办学,将在肥东建成安徽师范大学附属肥东实验中学和安徽师范大学附属肥东实验学校2所学校。

12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装备制造产品(芜湖)产需对接会在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空港会展中心拉开帷幕。此次产需对接会以“创新、绿色、融合、求实”为主题,划分“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精品制造、健康生活”4个展区,设置展位120余个,主要涉及通用航空、机器人及数控装备、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光电信息及健康生活小家电等产品,成功吸引了240余家制造企业和采购商入场进行产需对接,42家企业达成了意向性采购协议,协议总金额26.1亿元。

12月8日上午,大通澜溪壹号游轮起航典礼顺利举行。据悉,大通澜溪壹号去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长36米,宽7.8米,共100个座位。游轮上提供有小舞台,会客厅,休闲茶点等,可接纳普通游客,邮轮婚礼以及公司邮轮年会,沿途可以看到长江大桥、羊山矶、和悦洲外江风光……大通澜溪一号游轮12月16日正式接待游客,一天两班。

昨日上午,合肥市2018年冬季生态礼葬隆重举行,合肥大蜀山文化陵园为40位生态葬逝者举办了免费的追思仪式,现场近两百名家属集体送别亲人以绿色环保的方式回归自然。

12月8日,2018中国国际青年电影展科技与影视未来研讨会、传统工业厂区转型新型文化产业园区高峰对话在合肥市瑶海区举行。据瑶海区委常委桑宝君透露,瑶海区方面有意向和影视行业合作,将部分工业遗产打造成影视文化基地。

阜阳男子韩某刚结婚一天就离了,并且拱手送女方一套房,这是真爱?还是土豪有钱任性?其实韩某此举只是为了逃债!

韩某从事建筑施工行业,从阜南来到阜城打拼多年。为承接各种工程,他的身上一直背有债务。2014年10月,韩某先后三次向老同学张某借钱,共计30多万元,说好工程款一结,立马归还这笔钱。结果,张某苦等了4年,仍未见着韩某还钱。张某只好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连本带息归还55万余元。今年4月份,阜南法院判决韩某归还张某37万元。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某强调,他名下无车无房,也没存款,实在无力偿还。可张某却称,韩某有一处位于南二环的商品房,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过户给了他的前妻。为了要为这笔钱,张某再次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韩某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的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2007年,韩某购买了一套房产。2009年,韩某在市房产登记部门登记时,在婚姻状况栏中填写未婚,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17年11月13日,韩某与杨某在市在房产登记部门作出“不动产产权约定”,称双方系夫妻关系,案涉房产归杨某单独所有。在房产登记部门询问记录中,韩某称双方结婚时间为2001年2月24日。因无结婚证,2017年11月21日,韩某与杨某在阜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果,第二日,两人又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他将房产过户到杨某名下,自己名下无其他房产。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在向张某借款发生之后未清偿完毕之前,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移给第三人,据此可以认定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之嫌,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应予撤销。随后,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恢复到韩某名下。

天文专家介绍,2018年度最亮的一颗彗星将于12日过近日点,16日过近地点,如果天气晴好,大气透明度足够高,我国感兴趣的公众借助小型天文望远镜可一睹其风采。彗星是太阳系小天体,主要成分是水冰。彗星大部分都比较暗弱,明亮到能用肉眼看到的是比较稀少的。

12月9日,被白雪覆盖的乌镇景区。受冷空气影响,浙江省桐乡市迎来大范围降雪,千年古镇乌镇被厚厚的白雪覆盖。小桥流水、白墙黑瓦的江南水乡古镇,呈现出冬日雪乡的独特韵味,吸引各地游客前来观赏。

国家统计局9日发布数据,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2%,涨幅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

12月7日至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肇兴、佳所等侗寨的侗族同胞身着节日盛装,与宾朋欢聚一堂,通过盛装巡游、鼓楼对歌、侗戏展演、舞龙、打年粑等特色民俗活动,欢度侗年。

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屡见不鲜。今年11月份,420家上市公司购买了811.58亿元的理财产品。新的趋势出现了:银行理财“保本”优势悄然减退,而券商理财正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宠”,尤其是不属于资管产品范畴的券商收益凭证优势愈加明显。

12月9日,在上海举行的“米奇90周年璀璨星光”大型主题展览吸引了众多“粉丝”的眼球。6款不同时期的3D立体米奇形象融入璀璨闪耀的圣诞装饰中,向众人展示着米奇不同年代的蜕变历程。

12月8日,“乾隆皇帝——故宫博物院文物特展”在广西民族博物馆展出。此次特展精选故宫博物院所藏与乾隆皇帝密切相关的文物94件(套)进行展览,包括工艺精美的朝服、精雕细琢的玉器、釉润纹美的瓷器、家具、文房用品等,全方位展示乾隆皇帝的生平和功绩。

12月8日,南京铁路公安处民警展示假火车票成品。近日,南京铁路警方循线追踪,捣毁了隐藏在浙江省嘉善县某小区的一处家族式制售假火车票窝点,抓获涉嫌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嫌疑人4名,当场缴获假火车票181张、火车票半成品6378张、作案手机5部、电脑4台,打印机3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美国总统特朗普8日宣布,提名陆军参谋长马克·米利担任下一任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特朗普当天在社交媒体上宣布了这一消息。他说,米利将接替现任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约瑟夫·邓福德,后者将退役,不过交接日期尚待确定。

综合报道,法国当局本周末在巴黎全城戒备,严防上周“黄背心”示威的暴力事件重演,虽然当局采取了预防性措施,但8日抗议活动中还是有零星冲突发生。当天,法国全国有超过1000名“黄背心”示威者被拘捕。

此次,法国当局出动89000名警员在全国各地严阵以待,其中8000人部署在巴黎,多辆防暴车在现场待命。经过上一周的抗议活动后,巴黎市区很多商家都在商店橱窗外钉上了木板。

巴黎著名景点如埃菲尔铁塔、卢浮宫,以及主要地铁站也都关闭,多场足球比赛和音乐会被取消。多国政府也相继发出警告,促请在法国的本国人民保持警惕。

日本日产汽车公司日前说,将召回大约15万辆汽车,缘由是出厂质量检验不合规。东京检察机构同一天证实,定于10日就日产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瞒报巨额收入一事起诉这家企业。

韩国东海岸江陵市开往首都首尔的一趟高速列车8日上午发车不久脱轨,目前正在调查事故原因,没有接到重伤报告,198名乘客中14人轻伤,已经送到附近医院接受治疗。这是韩国为举办平昌冬奥会而建造的京江线高速铁路开通近一年来首次重大事故。

运营商韩国铁道公社说,这趟KTX子弹头列车从江陵站出发,大约7时35分(北京时间6时35分),在即将抵达冬奥会主会场和滑雪赛场所在的珍富站时脱轨。韩联社援引一些乘客的话报道,列车出发大约5分钟后脱轨,当时时速为103公里。

苏丹一架直升机9日在苏丹东部加达里夫州坠毁,7名当地政府官员遇难。据当地媒体报道,坠机发生在9日早晨,这架直升机在加达里夫州卡拉巴特机场降落期间坠落,坠地后直升机起火燃烧,包括加达里夫州州长在内的7名当地官员遇难,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12月8日,在瑞士日内瓦,身着17世纪服饰的“火枪兵”在老城参加登城节活动。当日,日内瓦老城举行传统的登城节庆祝活动。1602年12月11日夜至12日凌晨,萨瓦公爵派雇佣军偷袭日内瓦,他们趁夜色架云梯登上城墙并进入城内。日内瓦人迅速发起反击,激战两个半小时,消灭了入侵的萨瓦公爵雇佣军,维护了日内瓦的独立和自由。日内瓦人每年举行庆祝活动纪念先辈的殊死战斗。

12月8日,南非自由州省鲜花节举行花车巡游,吸引大批游客前来观看。自由州省鲜花节7日拉开帷幕,主办方希望鲜花节能帮助本地花卉种植者“解锁”新机会,同时吸引更多观光客,带动当地旅游业发展。

12月8日,参赛队伍主教练在抽签仪式现场合影。当日,2019年法国女足世界杯抽签仪式在巴黎近郊的塞纳河音乐厅举行,中国队抽到B2位,与德国、西班牙和南非同被分在B组。

据法新社消息,霍苏等三位游泳名将在美国旧金山起诉国际泳联,称其打压未经国际泳联批准的游泳赛事。匈牙利“铁娘子”霍苏、美国选手希尔兹和安德鲁提出了集体反垄断诉讼。此前,国际泳联威胁精英选手将面临禁赛,以制止一个非国际泳联主办的游泳赛事在意大利举办。

希尔兹表示,他之所以参与诉讼是因为他一直梦想着看到游泳能扩展到包含职业联赛。“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这个梦想,但现在这个梦想正被国际泳联阻挡。”希尔兹说。

12月8日,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安徽出版集团共同指导,省电子竞技协会、市场星报社联合主办,安徽星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办,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安徽文旅集团、安徽新华教育集团等单位协办的2018年安徽省高校电子竞技联赛(AUEL)暨WES电子竞技锦标赛(安徽赛区)首场校际赛启动仪式在合肥举行。

12月8日晚,第17届中国电影华表奖在京揭晓,《红海行动》等10部影片获得优秀故事片奖。

经过华表奖评选委员会评选,28部影片进入各奖项提名名单,最终,《红海行动》《战狼2》《十八洞村》《湄公河行动》《建军大业》《大唐玄奘》《龙之战》《老阿姨》《明月几时有》《大鱼海棠》等10部影片获得优秀故事片奖,林超贤凭借《红海行动》摘得优秀导演奖,吴京凭借《战狼2》获得优秀男演员奖,而优秀女演员奖则由《十八洞村》主演陈瑾摘得,这也是陈瑾第二次获此殊荣。此外,苗月还凭借《十八洞村》获得优秀编剧奖,曹郁凭借《妖猫传》获得优秀电影摄影奖,王晓锋以《大唐玄奘》获得了优秀电影音乐奖,影片《超时空同居》获得了优秀青年电影创作奖,《丢羊》获得优秀农村题材影片奖,《塔克拉玛干的鼓声》获优秀少数民族题材影片奖,《旋风女队》拿下了优秀少儿影片奖。

进入大雪节气后,有的体虚者一受冷便感冒,有的基础病患者受寒后病情加重。有什么保健妙招有助提升体质健康过冬?请收好这六招!

一、精神养生。冬天里,必须控制情志活动,切忌大悲大喜,要养精蓄锐。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二、起居调养。要早睡晚起,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穿衣要适度,过少过薄容易感冒。

三、饮食调养,宜滋阴潜阳。秋冬要注重养阴,不宜生冷也不宜燥热。可以吃羊肉、鳖、龟等食物,也适宜吃一些黑色食物养肾,如黑木耳、黑枸杞、黑米、黑豆、乌鸡等。手脚冰冷者可煲当归羊肉汤温补;阴虚火旺者不宜过补。

四、运动调养。“冬天动一动,少闹一场病;冬天懒一懒,多喝药一碗”。但冬季晨练不宜过早,要避免大风、大寒、大雪、雾露中锻炼,不宜大汗淋漓。

五、防病保健。注意预防流感、麻疹、腮腺炎等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患者要避免受凉诱发疾病加重,同时也要按时服药控制好基础疾病。

六、应急药物要齐备。年老体弱者冬季要保证充足睡眠,避免情绪冲动,不吃过寒、过热及不易消化的食物,保持大便畅通。要随身准备救急药物,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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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多了几十个大V,竟是为了它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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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看到有关天津康婷的相关报道后,山东禹城的徐先生给小编发来了他曾陷入康婷传销陷阱的经历,他希望人们不要再步他的后尘而陷入绝境。

根据徐先生提供的康婷培训资料,康婷在山东禹城提供两个等级的加盟方式。VIP加盟费为3220元,可以拿到价值6240元的产品及资料1套,奖励日薪1万元封顶;高级加盟费为16100元,可以拿到价值32200元的产品及资料5套,奖励日薪5万元封顶,并可返现金1060元。

加盟后,会员可以拥有四大块收入,第一是50%-80%的零售利润;第二是互助津贴,即公司把会员收入的10%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会员收入每次累计达到2万元时公司赠送2000元产品;第三是发展下线的连锁奖励;第四是福利津贴,即当会员业绩达到4万元时赠送数码相机1部,业绩达到10万元时赠送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等,最高奖励为收入达到50万元时公司奖励价值20万元小轿车或20万元人民币现金。

关于连锁奖励,康婷的培训资料中写到,第1层可得到奖金680元,第2层可得到1060元,第3层可得到1920元,以此类推。据徐先生介绍,在禹城,每个下线最多可以报6单,即投资19320元(6个3220元),会员可以无限发展下线层级。

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定义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康婷的培训资料和徐先生的介绍,入门费、拉人头、超过两级的抽成、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传销常见的几大特征,康婷似乎都已满足。

在几起康婷经销商被定性为传销的案件中,对照经营方式可以发现,康婷在禹城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

2015年8月,甘肃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席某某、闫某某、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至6个月(缓刑1年)不等,处罚金1万5000元至1万元不等。

判决书中被告人的经营模式与康婷在山东禹城的经营模式如出一辙。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康婷公司采取返利和碰撞的销售模式,所缴的入门费为三个层级,即VIP会员3220元,中级代理商16100元,高级代理商32200元。第一个下线交3220元,上线获得四十元的点位费,第二个下线交3220元,便产生碰撞,上线获得680元的返利;第一个下线交16100元,上线获得五个点位费即200元,第二个下线交16100元,便产生碰撞,上线获得3400元的返利;第一个下线交32200元,上线获得十个点位费即400元,第二个下线交32200元,便产生碰撞,上线获得4000至6000元不等的返利;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得的返利也就越高。成为VIP会员,可享受终生五折提货的优惠;成为中级代理商,可享受第一次五折提货,以后终生二折提货的优惠;成为高级代理商,可享受第一次五折提货,以后终生二折提货,公司免费发放产品的优惠。为鼓励该组织成员发展下线,完成业绩积累,该公司还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即完成三万元业绩奖励数码摄像机一台;完成八万元业绩奖励笔记本电脑一台;完成十五万元业绩奖励泰国旅游一次;完成三十万元业绩奖励欧洲旅游一次;完成五十万元业绩奖励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一辆。2014年公司改为直销返利返产品模式,即购买3220元成为会员,不返现金,享受五折优惠,公司发价值6440元产品;购买16100元成为中级代理商,享受五折优惠,公司发价值32200元产品;购买32200元成为高级代理商,享受五折优惠,公司发价值64400元产品。

在另外三起康婷经销商传销案件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经营模式。

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吴双某伙同自称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直销员的“张海峰”(真名张庆某,刑拘在逃),以推销“康婷瑞倪维儿”美容产品为名,在泾县、宁国市、芜湖县等地劝说参加者以购买“康婷瑞倪维儿”美容产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继而发展下线会员,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获得返利。

参加者分VIP会员(申购金额3220元)、中级会员(申购金额16100元)、高级会员(申购金额32200元)。宣称高级会员发展两个下线高级会员(左右线),即可得到9000元口碑宣传费用,下线再发展了左右线成为高级会员,则可得到16000元的口碑宣传费用,中级会员和VIP会员以此类推。在被告人吴双某的安排和帮助下,被告人胡甲、胡乙以上述方式在泾县相继直接和间接地发展李秋某、杨三某、吴月某、江丽某、黄某某等三十余名下线会员,其会员架构是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被告人吴双某、胡甲、胡乙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不等,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并将违法所得共计约4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龙绪友在被告人安春燕介绍下加入瑞倪维儿化妆品销售网络,后经营自己的销售网络“北斗团队”,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时琨、孙立纳、时公花,时琨直接发展了王和振、唐文招、唐文汶等人,龙绪友系团队负责人,安春燕系指导老师。

在销售天津康婷直销公司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期间,被告人以推销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盟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并按照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线关系,每多发展一层的层奖金费300元,碰对一次奖金300元,增加一个下线40元,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八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处罚金1万5000元至2万元不等。

安徽省蚌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乙等人被指以“康婷公司”的产品为依托开展传销活动。自2013年起,为牟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杨某乙、晁某甲等人组建了群英体系,以康婷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产品为依托开展传销活动,加盟者分别缴纳3220元、16100元、32200元购买产品后,即成为康婷公司的初、中、高级会员,并有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牟利,共计可发展十层下线。经查,发展的下线将加盟费交给杨某乙后,由其将此费用转至康婷公司账户,定期给传销人员返利。

杨某乙等八人均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2年3个月(缓刑3年)不等,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将违法所得共计57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按照培训资料介绍,VIP会员每发展两个VIP会员下线,就会得到680元所谓分享奖励;高级会员每发展两个高级会员就会得到6500元分享奖励。但是据徐先生介绍,在禹城,会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康婷所承诺的报酬。按照康婷的双区制度,会员只有开了左右两个区才可能得到康婷承诺的报酬。然而在禹城,指导老师也就是上线,只允许会员在最初阶段开左区,只有发展下线15人以上时,才可以开右区。这样,会员一开始并不能挣到什么钱。据徐先生了解,有很多会员在加入几个月内就发现自己受骗了,离开了康婷组织,但是也有一些人为了回本赚钱,不断地拉新人进来。

康婷对新人一般会带他们去参加培训,所谓学习免费只用承担吃住费用。但是实际上每次培训三四天,加上路费新人至少要花费五六百元。而且会上除了洗脑宣传,拍照合影也会向会员收费。

徐先生表示,在做康婷的两年时间里已经欠下外债20余万元。为了逃离康婷传销组织,与强迫他加入康婷的岳父和妻子断绝关系,他已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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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食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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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泛滥既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践踏,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摧残。必须建立多维度立体的虚假诉讼惩罚制度,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赔偿责任到追究刑事责任,层层递进,逐步加重。

同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国家征信体系接轨工作,加大与其他部门协调力度,尤其是公检法三部门,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报案、控告与申诉应畅通渠道,及时立案、快速查处,让虚假诉讼受害者随时随地得到有效救济,使虚假诉讼犯罪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

通常的情况下只有被侵权或受侵害的人才会去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俗称的打官司,目的是为自己挽回被非法侵害的权益,这是受害者的司法救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现在有一些不法分子,其自身并未受到侵权,他们也跑去法院打官司,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自然是伪造的,其目的是通过打官司谋取非法利益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就是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轻易非法获利后,贪得无厌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故伎重演,用类似和相同的手段不断伪造类似证据,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虚假诉讼,没完没了的虚假诉讼往往将受害企业和个人逼上绝境与绝路。因此,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最高院先后出台《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通过刑法修正案,将虚假诉讼入罪进行规制。最高检也曾经开展虚假诉讼等专项监督活动,甚至有媒体报道称,最高检三年揪出六千余案虚假诉讼。

尽管如此,因为法律规制落实不到位、针对虚假诉讼犯罪打击不力、制裁不严,加上部分地方公、检、法单位对虚假诉讼嫌疑人怠于立案和移交犯罪线索、受害人举报与报案渠道不畅、救济无力等原因致使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下,虚假诉讼远未得到有效遏制,虚假诉讼出现率仍然呈逐年递增趋势。

据专业统计,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债权担保、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纠纷中。

另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可以印证的是,由中国虚假诉讼领域领航者王朝勇牵头编著的《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一书中精选的35个案例,其中涉及伪造借贷与担保合同、虚构债权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共有14个,占比40%。

该书将素有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之称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借贷纠纷案(下简称欧宝案)编入其中,此案就是典型的原被告通过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和伪造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企图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最高院审理查明,欧宝案即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实际控制特莱维公司及欧宝公司,为了逃避偿还谢某对特莱维公司因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追诉的债务,由王作新控制的欧宝公司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起诉曲叶丽控制的特莱维公司偿还虚构的8650万元人民币借款,辽宁省高院审理中未曾查明虚假诉讼,便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实为由判决特莱维公司应返还借款及利息。因为原被告双方系恶意串通,一审判决因无人提出上诉便生效,随即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宝公司已对特莱维公司所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中,欧宝公司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特莱维公司销售,特莱维公司每销售一套,欧宝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

这引起了特莱维国际花园项目投资人谢某的异议,他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资产,为特莱维逃避债务,因此他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辽宁省高院再审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决,认定欧宝公司和特莱雅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院审理后发现,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不仅控制人关系紧密,难分彼此,而且两公司高管与普通工作人员均高度混同,最高院还从双方的经济往来账目中发现七大疑点:第一,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第二,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第三,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第四,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第五,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第六,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借款合同约定相悖;第七,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最高院最后认定:欧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以虚构债权而兴讼不止,恶意昭然若揭。其次,从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的事实可知,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已经失去了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两公司既同属一人,以一人而充任两造,恶意之勾连不证自明。一审申诉人谢涛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将同时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虚假诉讼中,采取捏造担保事实并伪造担保合同等证据的虚假诉讼占有很大的比重。此类虚假诉讼最容易将无辜的案外人或第三人拖入蓄谋的虚假诉讼深渊。

类似的案子不胜枚举。

案例1:郑妙娟及名下公司被虚假诉讼案

来自广东潮汕地区的郑妙娟女士向记者反映,两年前,她间接持股的一家公司被无端拖入一场虚假诉讼中,原因居然是一份被司法鉴定为“落款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系先盖章签字,后打印内容的《承诺书》”给她惹的祸。

据了解,2016年初,广东普宁的陈某某向深圳市前海法院起诉家住深圳的香港籍男子蔡镇尤归还其借款1700万元。

正是这起借贷纠纷案将公司深圳市中洲益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洲实业)及深圳市金安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安轩公司)拖入虚假诉讼的深渊,至今仍深陷困境中。

案件经过大致如下:2016年初,原告陈某某向前海法院起诉蔡镇尤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案件受理后,陈某某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金安置业公司(后改名为金安轩公司)同意为蔡镇尤2014年5月至6月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前海法院依据陈某某持有的《承诺书》将金安轩公司追加为被告,还将金安轩公司的股东中洲益公司以及中洲益公司的股东郑女士全部列为被告。

金安轩代理人在法庭指出,该《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完全系伪造。从《承诺书》明显的异常痕迹即可看出。《承诺书》不仅未打印落款单位,而且其落款时间、签字、所盖公章三者之间都相隔甚远,非常诡异。显然,该《承诺书》先为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张,后为案件诉讼需要而由原告和蔡镇尤在上面添加打印内容。金安轩公司更名前的“深圳市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系由蔡镇尤及其父亲蔡汉忠所控制,该印章至今未归还给金安轩公司,金安轩公司当时被迫登报挂失该公章,并以公司更名和重刻公章的方式避免相关风险。因此,涉案《承诺书》是原告和被告蔡镇尤为让金安轩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而恶意串通伪造所致。

金安轩公司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其真伪,后经司法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承诺书》是在预先盖章、签名的空白A4纸张上打印承诺内容伪造形成的。签名、印章形成间为2014年11月前后,承诺内容为2015年4月前后打印形成。鉴定结果与金安轩公司代理律师的分析基本一致。

一审、二审法院均查明:原告陈某某被告蔡镇尤之间个人账户未发生任何往来,所有资金往来都发生与原告与案外五六人的个人账户之间;在多次庭审期间,陈某某不仅在借款时间、数额、笔数及被告蔡镇尤还本付息等重要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而且提交的书面《借款明细》与自身制作的《借款本金往来总表》不吻合。而且,蔡镇尤使用他人账户借款是家庭原因,却又让其妻子事后于2015年3月补充签署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有悖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镇尤之间不存在诉讼中主张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由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本案债权已不存在,原告陈某某持有的金安轩公司《承诺书》为虚假,且虚假承诺书在2016年3月才由原告取得,此时,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更,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遗憾的是,上述虚假诉讼一案,相关违法责任人均没有得到惩罚,零成本违迲导致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

尤其让受害人愤怒的是,原告陈某某使用被告蔡镇尤提供的虚假证据,不仅虚构1700万元债务,还利用诉讼保全,申请法院查封了金安轩公司名下价值数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冻结了郑女士的持有的中洲益公司的股权以及中洲益公司持有的金安轩公司的股权,且查封中洲益公司账户资金700多万元。上述查封远远超出诉讼请求的标的。虚假诉讼给无辜的郑女士、金安轩公司和中洲益公司造成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员工大量流失,损失惨重。

记者调查发现,本案虚假诉讼的行为的发生,与相关司法机构对此惩罚力度和态度有关,致使受害者求告无门。

本案例中,在受害人强烈要求下,前海法院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前海法院在致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编号为(2016)粤0391民初329一3号的函中称:“被告郑妙娟、金安轩公司及中洲益公司均认为,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镇尤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蔡镇尤与案外人蔡汉忠涉嫌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强烈请求我院就本案涉嫌的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我院将郑妙娟、金安轩公司及中洲益公司认为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移送贵局,请贵局依法办理。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针对承诺函的文字表述,认为前海法院没有明确在移送函中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于是简单传讯陈某某、蔡镇尤等人之后,即做出“没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发生"的结论,并出具深公福不立字(2017)0003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消极态度导致蔡镇尤等人更加肆无忌惮地故伎重演,随后又伪造出二份相同模板的《承诺书》,并先后于2017年1月、4月分贝以柯某某、陈晓某二人为原告,分别诉蔡镇尤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和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原告均提交了与前案伪造方式相同的《承诺书》将金安轩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再次诉至前海法院。

前海法院分别以(2017)粤0391民初177号、(2017)粤0391民初1007号继续受理蔡镇尤等人的虚假诉讼案件。

据受害人郑妙娟女士反映,她本人以及金安轩公司、中洲益公司自从被蔡镇尤等人拖入虚假诉讼之后,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人力、财力的消耗都无比惨重。截止到目前,由于柯某某、陈晓某二人再次持蔡镇尤伪造的《承诺函》提起二宗虚假诉讼,金安轩公司的土地再次被前海法院查封,长期处于无法正常开发建设的困境,由此己经给金安轩公司造成因土地闲置被国土部门罚款就己经达到3000余万元;不仅如此,由于查封土地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期开发,面临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的严重局面,金安轩公司将因此而产生数亿元的巨大损失。尽管虚假诉讼的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驳回,金安轩公司最终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因查封产生的损失无从挽回,更无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郑女士认为,当被质疑的伪造证据经司法鉴定确定系伪造之后,不进行司法处罚,仅仅驳回虚假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犯罪成本几乎为零,司法机关的不主动、不作为,不仅远远未能起到惩戒和阻吓虚假诉讼的作用,甚至潜在的变相鼓励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经过前一案件的审判,法院己发现蔡镇尤等人虚假诉讼的方式,在受理了此后两个完全相似的案件后,未进行主动审查,又应原告的请求,以伪造的《承诺书》继续将郑女士名下的公司股权和价值数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轮番查封。持续将郑女士及名下公司继续拖入没完没了的虚假诉讼中,客观上鼓励了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保全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

11月18日,记者就郑女士映的问题,专程前往前海法院采访。该院审判事务处相关负责人回复称:上述案件还在审理中,尚未结案,因此不便接受采访。该负责人对记者关于前海法院在审理上述多宗案件涉及虚假诉讼和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的问题,未予以正面回应。

因受虚假诉讼困扰致其公司面临生死绝境,郑女士以其名下受害的金安轩公司及中洲益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4月以受害人的名义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案控告蔡镇尤、蔡汉忠等涉嫌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犯罪行为。但是,福田分局经复议后仍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郑女士对该复议不服,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但至今无果。郑女士还在继续申诉中。

案例2:上海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及小股东被虚假诉讼案

上海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下简称小商品城公司)的股东朱某、林某、郑某三名小股东(下简称小股东们)向记者反映,其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林纪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黄某文合谋、与余某淼等人勾结串通,利用虚假的《借款确认书》及私自加盖公章,捏造小商品城公司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实,再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小商品城公司数亿万元资产的目的。

证据显示:林纪某于2012年2月8日,在同一天内签署黄某文提供的《借款确认书》三份,分别是林纪某向林兴某(黄某文妻子)借款一笔,本金6930万元(其中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12年01月04日”,距离签署时已经逾期35天);向何志某(黄某文外甥)借款两笔:其中本金6700万元(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11年09月02日”,签署时已经逾期159天)和本金5324万元(其中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12年02月25日”,签署时只余17天)。全部约定月利率为4%,逾期还款则“另加收违约金借款总金额的20%”。

三份《借款确认书》均将“保证人:上海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打印成格式,然后由林纪某私自加盖小商品城公司公章,造成担保事实。

小股东们提供的相关银行往来单据证明,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黄某文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向林纪某实际控制的企业共支付6.2亿多元(包含了所谓林兴某和何志某的全部借款18954万元),同时已经收到林纪某通过其实际控制企业支付的款项达6.8362亿余元,两相对抵,黄某文一方实际倒欠林纪某本金6248万多元和按2%月利息计352万多元。从而说明林纪某根本就不欠黄某文的钱,其所谓的《借款确认书》纯属虚构。

小股东们指出:林纪某与黄某文的合谋是明显的,首先表现在林纪某未经股东会决定,私自为《借款确认书》加盖小商品城公司的公章担保其个人债务;其次,林纪某同一日签署三份《借款确认书》总借款金额合计本金近2亿元给黄某文,而且签订当日有两份已经处于逾期还款时间,分别逾期35天、159天。明知已经存在超长逾期还款的事实,仍同意接受超高额的惩罚性利息,三份《借款确认书》均约定,超过“最迟还款日”即逾期的违约责任,必须“另加收违约金借款总金额的20%”。双方如果没有利益合谋,林纪某自愿签署对自己显失公平的借款协议就彻底违反常理。

但是,上海市某中级法院与某区法院均未采信小股东们的抗辩意见,更没有查出其中的虚假诉讼,依然作出判决:小商品城公司为林纪某向林兴某承担6930万元、向何志某承担5324万元,总计本金12254万元及其自2011年5月19日等不同日期起算的利息1亿多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合计超过2.2亿元。

案例3:芜湖某置业有限公司被虚假诉讼案

本案与案例一很类似的是,虚假诉讼人伪造借条和担保合同,又与案例二相反的是,作案人系已退出公司的小股东与公司之外的人合谋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及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此案受害人比较幸运的是,虚假诉讼很快被识破,通过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快速立案并立即展开调查。经依法传唤樊某某、倪某某、魏某(樊某的驾驶员)三人,虚假诉讼便浮出水面。

但据媒体报道,当地法院的判决却没有让受害的芜湖某置业有限公司感到轻松。

2014年7月2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传票送达到芜湖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该公司感到一头雾水。经调查才发现,原来是因为樊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所谓的债务人倪某某出具了2780万元的借条,并用之前盗盖的某置业公司印章的纸张,制作虚假担保合同,再以此《担保合同》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芜湖某职业公司为樊某某的借款本息总计4800余万元(其中本金为2780万元,利息2000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接到法院传票后,该公司在向法院应诉的同时,也随即向芜湖县公安局报案。

警方立案后查明,樊某因个人盲目投资而向倪某某、魏某等多人借取高利贷,形成了巨额的借款债务无力偿还。因此,与多人合谋出具数千万元的巨额《借条》并伪造了与其原公司为该借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随后进行虚假诉讼企图非法牟利。

与此同时,该《担保合同》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为:担保合同上的手写字体的形成时间晚于印章时间6个月以上,盖章在前手写在后。显然,这是一份虚假担保合同

但是,2015年12月10日,芜湖市中院仍判决芜湖某置业公司承担樊某某本息合计共需偿还倪某某3895万元借款二分之一连带责任。

芜湖某置业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12日,安徽省高院裁定: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撤销芜湖市中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此案结果如何,迄今尚无公开信息披露。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相应法律对虚假诉讼作出严厉的制裁规制。但是号称第一虚假诉讼案,在最高院作出判决中,对涉嫌伪造证据虚构8650万元债权债务的相关责任人也仅仅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与其违法所得严重不对称。

最高院的《罚款决定书》称:经查,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更有甚者,在郑妙娟女士及名下公司被虚假诉讼一案中,相关违法责任人就完全没有得到任何惩罚,因此,零成本违法必然导致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

记者调查发现,前海法院虽然根据司法鉴定,确定诉讼中的主要证据——《承诺书》不具有原告所主张的证明效力,并通过庭审调查发现陈某与蔡镇尤的借贷关系不存在,尽管最后也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对涉嫌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追究,更没有依法主动将案件审理中暴露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后来是在郑女士及代理律师的强烈要求下,前海法院才勉为其难地进行了移交,并在其移送中致函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时,其极不情愿的心态便溢于言表。

前海法院在致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编号为(2016)粤0391民初329—3号的函中称:“被告郑妙娟、金安轩公司及中洲实业均认为,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镇尤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蔡镇尤与案外人蔡汉忠涉嫌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强烈请求我院就本案涉嫌的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我院将郑妙娟、安轩公司及中洲实业认为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移送贵局,请贵局依法办理。”

福田公安分局从函中可以明显看出,移送犯罪线索并非前海法院的主动与自觉行为,而是受案中当事人的强烈请求。因此,该局便通过简单传讯蔡镇尤等人之后,即做出“没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发生”的结论,并出具深公福不立字(2017)0003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由于前面进行的虚假诉讼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因此,蔡镇尤等人便更加肆无忌惮地故伎重演,随后又伪造出三份相同模板的《承诺书》,并先后于2017年1月、2月、4月分三次以柯某某、郑某某及陈晓某三人为原告,分别诉蔡镇尤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1400万元借款及利息和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三个案件均以蔡镇尤伪造的《承诺书》将郑女士及名下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再次诉至前海法院,而前海法院居然照单全收,分别以(2017)粤0391民初177号、(2017)粤0391民初1007号继续受理蔡镇尤等人的虚假诉讼案件。

无独有偶,记者在江苏采访时也发现类似虚假诉讼案件,因为法官在审理与判决中对虚假诉讼持放任与放纵的态度,导致该虚假诉讼案已经在同一法院反复上演,导致受害企业苦不堪言。

记者了解到,江苏某建筑公司被虚假诉讼案的案情如下:湖北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揽的工程以《内部承包协议》转包给自然人包工头叶某,因包工头叶某资金有限,开工后需要湖北某建筑公司为其垫付工程材料款与劳务工资款,湖北某建筑公司同意叶某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前提下,为叶某垫付工程材料与劳务工资款。叶某便私自伪造一份早年与其曾经有过工程转包关系的江苏某建筑公司的担保函给湖北某建筑公司(担保函注明为该工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湖北某建筑公司因为叶某拖欠工程材料款与劳务工资,被当地法院强行划扣1000余万元。湖北某建筑公司随即以上述担保函起诉江苏某建筑公司。通过法庭调查,江苏某建筑公司发现叶某出具给湖北某建筑公司的担保函存在私刻公章、伪造签名、写错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注册地址等明显错误,并当体指出该担保函系伪造,不是江苏某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江苏某市两级法院不仅没有对可能涉嫌的虚假诉讼进行深入调查,而且,对江苏某建筑公司指出案中存在伪造证据的主张也完全不予采信,最后还是以私刻公章在其他(即叶某转包丙方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材料中曾使用过),直接判决担保有效。

本案中,不仅主要证据——担保函伪造痕迹明显,漏洞百出,同时,该担保明显违背常理,即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叶某转包的湖北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无任何利益关系,担保函中也未说明提供担保存在任何的收益,而且担保工程总额高达3亿余元,担保的又是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试想,如果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是与叶某存在合谋,必然不会轻易接受如此漏洞百出的担保函,更不可能凭此担保函就为其垫付数额不菲的材料款和劳务工资款。但法官审理此案时,对上述问题全然未核实清楚,就作出判决。

让受害企业江苏某建筑公司难以接受的是,湖北某建筑公司第一次起诉的标的额为1188万元,此案目前已经完成二审,也许因为其虚假诉讼得到法院的承认,第二次起诉就变本加厉,担保函还是那份担保函,但是,湖北某建筑公司将起诉标的额增加到4092万元,追诉的对象为叶某的继承人及江苏某建筑公司,目前该案也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然套用前一案件担保有效的判决,继续判决江苏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听完记者的案情介绍后,根据虚假诉讼案的特征,他明确表示,此案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可以确定为一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查封拖垮受害企业

众多案例显示,虚假诉讼不仅妨害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而且给受害企业带来的危害有时候是致命的。

记者梳理发现,虚假诉讼对受害企业的危害最少有如下三种:一种是直接的损失,就被错判错划的财产;二是无休止的诉讼时间的损失(包括应诉、上诉、申请再审及抗诉等);三是虚假诉讼中的保全与查封冻结对第三者及案外人的损害。

前一种损失尚可通过错案纠正或改判得以挽回或执行回转。但是,后两种损失,即使受害企业最后赢了官司,虚假诉讼最终被揭穿,但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也无从救济。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当企业一旦被卷入虚假诉讼,接下来就是没完没了的诉讼,尤其是诉前与诉中的恶意查封资产和冻结账户,往往直接导致受害企业经营无法进行。又因为案件的无限延期结案,因此,给第三人与案外人造成的危害不仅无法估量,而且最后无人承担责任。

在案例1中,据受害人郑妙娟女士反映,她本人及名下的金安轩公司与中洲益公司自从被蔡镇尤等人拖入虚假诉讼之后,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人力、财力的消耗都无比惨重。截止到目前,由于郑某某、柯某某、陈晓某三人再次以伪造的《承诺函》提起三宗虚假诉讼,金安轩公司的土地再次被前海法院轮番查封,长期处于不能解封与无法进行正常开发建设的困境,由此已经给金安轩公司造成因土地闲置被国土部门罚款就已经达到3000余万元;不仅如此,还由于土地长期被查封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期开发,该土地依法将面临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的严重局面,金安轩公司将因此而产生数亿元的巨大损失。尽管虚假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郑女士赢了官司,因查封产生的损失,也无从挽回,更无人对此承担责任。

案例2中的查封对上海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及小股东的打击也是致命的。据了解,这起虚假诉讼,直接导致注册资本近亿元,实物总资产高达6亿余元的公司,资产全部被长时间查封,而无法正常经营,其损失同样难以估量。

据小股东们反映,因为审理法官对虚假诉讼视而不见,黄某文仅凭虚假的《借款确认书》与非法强加给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未经股东会批准,大股东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借助法院的司法权迅速查封小商品城公司的5.2万平米全部房地产。然后,逼迫林纪某重新签署《欠款确认书》,同时还要求小商品城公司的股东补签《还款承诺书》和《临时股东会决议》,完全是赤裸裸地以胁迫的手段完成其伪造证据的合法化。

“当时,我们正在用小商品城的房地产权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解封才能办理,为了迅速解封,我们只好违心给黄某文签下上述两份文件。”小股东们无奈地对记者诉说。

通过以查封全部资产进行胁迫,获得到林纪某的《欠款确认书》与小商品城公司的股东签署《还款承诺书》和《临时股东会决议》后,黄某某再上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打招呼解除对小商品城房地产2号和3号楼的查封,该法院居然随即按照黄某某的要求,解除上述查封的房产。

上述案例3中的芜湖某置业公司同样因为虚假诉讼的查封而损失惨重。

据报道,在该案在发回重审期间,倪某某向芜湖中院申请对怡龙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查清查封的芜湖某置业公司近6000万元资产,查封时间长达三年,造成该公司不可估量经济损失。

还有上述江苏某建筑公司也因虚假诉讼,而被管辖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其账户上仅有的400余万元现金也被法院强行划转,导致该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据该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反映,江苏某市两级法院罔顾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对担保函的伪造事实视而不见,对一份漏洞百出的担保函竟然作出担保有效的错误认定并进而枉法裁判其公司承担巨额债务,无异于借法律名义陷其公司于绝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针对近年来,虚假诉讼呈上升态势的问题回答说,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审判实务中应对虚假诉讼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虚假诉讼的识别难;二是虚假诉讼的规制难

不少已经得逞或还在上诉或处于再审申请中的虚假诉讼,并非难以识别,而是审理法官没有严格按照最高院《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调查和甄别。

法律专家指出,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最明显和最本质的特征。根据这一特征就不难识别虚假诉讼,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相应证据指出对方涉嫌捏造事实与伪造证据的,如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调查,将主要当事人传唤到庭进行质询,必然可以发现双方串通的蛛丝马迹,继而找出其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如此便可以及时发现更多的虚假诉讼,为受害人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虚假诉讼的困扰。

最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但上述案例一中,受害人郑女士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整个案件的审理,前后经过多次开庭,但是该案原、被告当事人始终未出庭,郑女士及代理律师多次在法庭上反复指出,本案系以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审理法官始终无动于衷,更没有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传唤原被告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

郑女士代理律师指出,当被质疑的伪造证据经司法鉴定确定系伪造之后,审理法官仍然只是驳回虚假诉讼原告的诉讼求情,以致其违法犯罪成本几乎为零。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可以看出,深圳前海法院并没有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主动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而是在郑女士及代理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移送的。不仅

类似前海法院漠视与放纵虚假诉讼的问题,在上述审理江苏某建筑公司遭遇虚假诉讼的法院同样存在。

在法庭上,江苏某建筑公司指出伪造《担保函》存在伪造签名与私刻公章等五大疑点,但法官依然认定担保有效,继续判决江苏某建筑公司按照伪造的《担保函》要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为得到法院的支持与纵容,虚假诉讼者必然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在江苏某建筑公司为第一起案件在努力申请再审的同时,随即又接到该《担保函》引出的第二起虚假诉讼的法院传单。

虚假诉讼的泛滥便是对守法意识的践踏,不仅直接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在实体上与程序上也是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虚假诉讼必然导致“案结事不了”,且往往激化矛盾。

深受虚假诉讼之害,却难以自救,甚至告状无门,类似郑女士及名下公司的遭遇并非个案。这也从侧面印证虚假诉讼在当前仍然是破坏司法公信力,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侵害无辜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一颗毒瘤,其危害不容小觑。

为此,针对这一现象必须多管齐下,力争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建立多维度立体的虚假诉讼惩罚制度,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赔偿责任到追究刑事责任,层层递进,逐步加重。同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国家征信体系接轨工作,加大与其他部门协调力度,尤其是公检法三部门,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报案、控告与申诉应畅通渠道,及时立案、快速查处,让虚假诉讼受害者随时随地得到有效救济,使虚假诉讼犯罪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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