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例很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配偶要支付抚养费,不抚养子女的配偶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不抚养孩子的配偶可以断绝关系吗?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所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割断。抚养费不交的,赡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约定离婚子女抚养费只能约定到18岁。
法律规定,父母同意离婚的,应当解决抚养子女和分割财产的问题。确定子女抚养费,除了子女抚养权外,还需要明确子女抚养费。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在子女成年之前,即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所以有人认为父母只能同意给孩子抚养费到18岁。
在实践中,父母同意离婚时,需要解决抚养孩子的问题,抚养费的支付以双方协商为基础。
另外,双方在协商维修费用时,可以约定维修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不存在强制要求。
因此,父母同意为孩子支付大学毕业费用是一项法律要求,不一定仅限于年满18岁。
另外,双方约定抚养费时,可以参照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
2.对于高收入,如果按照上述比例高于上述范围,则可以突破上述范围;
3.对于低收入者,如果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范围,其他财产较多的,可以按照上述范围而不是上述比例支付,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多少财产或者没有财产,结合赡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以低于上述比例的比例支付,以保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没有收入的,其财产可以用于抵减子女抚养费;
5.对于子女患重疾、出国留学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超出上述范围支付。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所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断绝。抚养费不交的,赡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如果大家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或者了解的,可以咨询顶泰律所专业律师。
...我是张树波,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上海华大应用心理研究院签约心理咨询师。做为心理咨询师,欢迎关注及私信我们的头条号,华大心理陪你助人自助!
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一方不见孩子是什么心态?一般情况看来,不抚养孩子不见孩子从个人心理成因和情感因素来说:一部分原因是源于自私的心理现象。
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的人也不在少数。有的人怕孩子拖累自己,以后不好再婚;有的人怕受孩子影响自己再婚后的感情;有的人怕孩子影响自己再婚后的生活;有的人怕有经济上的负担;也有的人再婚后或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难言之隐的等等情况,而无法主动见到孩子的。
这使我感觉到,如果一方不来看孩子,不扶养孩子,问此问题的人可能生活中也是遇到同样类似的问题。
请你细想一下既然你们的婚姻已走到尽头,那么对于孩子而言可能是最伤痛的,因为父母可以选择一走了之,寻求他们各自的新生活,而孩子没有选择权的。
至于有的父母对孩子可以不管不顾,但对孩子而言,心灵的冲击和震撼是巨大的,可能意味着他们见不到自己的父母了,或让孩子认为自己被无情的抛弃了。
在这里我想谈谈自己的想法,首先无论那一方离异的父母,虽然你们离婚了,但是孩子是没有错误的,他们不应该受到父母无情的伤害。所以请父母给于孩子自己的爱,只是需要通过用其他方式爱和关注孩子,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
其次做为父母虽然离婚了,也要努力给孩子做个好榜样,要热爱生活,努力带给孩子新的快乐的生活。
再次不管父母自己多么困难,关心孩子努力给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是父母根本的、朴素的心愿。
综上所述,希望离婚后带着孩子的父母也要放下过去,直面当下生活,妥善处理好离异后的关系,这样才会给孩子带来美好的未来。
从心理调查研究发现:一般离婚后的男人或女人,不愿见孩子的主要理由,归纳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从男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不愿见孩子的,一般而言大致有以下情况:
1、在生理层面上,男人的生育成本比较低,没有感受和体验到过去妻子怀孕分娩的痛苦,容易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放弃孩子的监护责任。
2、有的男人离婚后又想重新组建新的家庭,害怕会有养育孩子的负担。
3、有的男人怀疑前妻出轨,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所以心理上不承认孩子。
4、有的男人因经济能力有限,暂时无法抚养孩子,所以因内疚也不去探视。
5、有的男人离婚后也有过探视,但曾经被女方或家庭拒绝过。
二、从女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不愿见孩子,一般而言大致有以下情况:
1、有的女人因婚姻的破裂,给自己带来许多痛苦的回忆,因女性心理因承受能力较差,有的也是为了逃避目前的痛苦,不愿见孩子。
2、有的女人因经济能力有限,没有办法抚养孩子,所以也不去探视孩子。
3、有的女人为追求名利,将本该抚养孩子的资金,用来投资给自己,臆想重新组建一个自己认为更好的家庭生活。
4、有的在女人的认知理念和思维中,自以为不见孩子也是为孩子好的心理现象。
5、有的女人离婚后虽有过探视,也曾经被男方或家庭拒绝过,产生矛盾的心理。
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在心理上看来,如果处理不好受伤最深的,往往可能最无辜的是孩子。所以当你提出这个问题时,是否可以转换一个视角,从如何理解弥补孩子缺失父爱或母爱角度,来诠释对孩子今后的教育,好吗?而不是简单的探究对方来不来看孩子的原因。
如果从不看孩子的心理成因来说:一是内疚型的心理与心态,例如有的前夫涉赌欠债长期在外,几年中也没见过儿子一面,也没给过一分钱的抚养费。有的因羞愧自己的过失,愧对于孩子的父亲,更怨恨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成长。
二是报复性的心理与心态,以怨恨妻子或怨恨丈夫的离婚行为,有的并怀疑妻子或丈夫不忠,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就采取不认孩子做为报复的手段,从而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
三是矛盾型的心理与心态,一方曾经对家庭暴力难以忍受、恐惧或释怀,一想到家暴、侮辱、伤心欲绝的往事就历历在目,拒绝与其往来,由此产生心灰意冷想法。内心矛盾和愤怒无法释怀。有的人也产生强烈的自责,例如“我不是一个好的或称职的母亲”等等情况!
心理学研究发现:夫妻关系破裂所带来的痛苦,不仅能破坏良好的夫妻沟通能力、也直接影响到离婚后的一方,使其心理会变得更加脆弱和无力!
因为分离的焦虑,给人们带来是一种特别令人痛苦的刺激,特别是有当公众对另一方有一致指责和羞辱时,几乎可能对每一个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可见不抚养孩子又不见孩子的一方,有时日子也并不见的好过,离婚后的分离,尤其与未成年孩子的分离,也会有可能造成对孩子永久性的心理创伤,这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国家的法律,已经对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不見孩子或不让见孩子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条文规定,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无疑对双方和孩子起了保护作用的。
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无论父母中哪一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与子女的关系维持不变,仍要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同时,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如果实在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判决之后,父母都不愿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这就告诫离婚后的父母,请不要拿孩子赌气,请别让自己不良的心态,影响孩子,让他们在缺乏安全感中长大,既然已经离婚了,但请告诉孩子你们的离婚,并不是孩子的过错,做为父母的你还是依然爱他们的,只不过爱的方式有所改变。
如果你在离婚后遇到什么具体的困难,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所以建议离婚后的父母,要各自努力改变心态、改变理念、改变思维模式,从而不断促进自己对生活态度的改变。这样的人生才能会幸福快乐!
张树波
2019年3月30日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抚养的义务可以放弃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离婚后,孩子可以由父母一方抚养,另一方可以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父母可以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吗?与权力相比,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强制性的,个人不能自行放弃。
我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吗?
1、从孩子出生伊始,直到孩子成年,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双方都承担抚养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孩子一旦出生,无论有无经济条件、劳动能力、是否愿意,父母都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3、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都是自愿履行义务的,不需要法律和社会公共力量的过度干预或干预。但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的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运用公权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等杀婴行为。
个人可以选择不行使权利而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然而,义务作为一项强制性和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不能由个人自己处理。因此,抚养义务不能被放弃。
《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是由其父就是其母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配图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5条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就无法解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言,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愿意继续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对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解除。
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1.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诉讼实践中,“争抚养”和“推抚养”的情况都有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由立法予以明确,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父母双方仍然都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一,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二,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已协议两周岁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两周岁以上,应当首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已经过了哺乳期,对其应当由父亲或母亲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时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及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争取由父母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对未能达成抚养协议的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的前提下,也可以允许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4.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抚养问题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经具备了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对和谁一起生活,由谁抚养会有自己的意愿。对子女的选择和真实意愿予以尊重,是保护子女健康成长,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的体现。
夫妻离婚后,虽然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父母仍需平等地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一般而言,离婚后,子女会由一方抚养。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在离婚的父母之间对抚养费的承担进行分配。
1.双方协商解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用的负担应当由双方协商而定,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双方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而言,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抚育费的数额与增加
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与期限
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实践中出现了离婚时,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与婚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不论子女是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说明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承担,父母双方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抚养费承担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形的,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
此外,离婚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适宜或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这种情况协商不成时,如何处理。对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抚养费,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人民法院之前所做的生效离婚判决(调解)中,已经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其后,由于发生了新的情况,有了新的理由,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抚养费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受理。从诉讼理论的角度看,虽然之前有有效的离婚判决,但是前诉和后诉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看,均不同于之前的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专门规定了“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两类案件,双方对由于情况发生了变更而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的,可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婚姻不易,在婚姻中,想要一起走到最后,并非是一件易事。我们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而女人往往是脆弱的,在面对一些婚姻问题的时候女人往往会想到离婚。但离婚是要付出代价的,女人先要考虑好这些问题才行。女人想要离婚,一定要考虑好自己能不能面对这些压力,能不能一个人独自解决这些问题,否则,就是煎熬!
1、收入压力
首当其中的就是钱。女人多数相对男人来说,还是弱势群体,收入也不高,一旦离婚,钱从哪里来?日子是每天都在走,没有钱却寸步难行。有不少女人离婚之后,连工作也丢了,又没有积蓄,靠前夫的一点施舍过日子?这个真的不够现实。
2、养育子女的压力
多数情况下,女人离婚都会带着孩子,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可是,现实又是一块明晃晃的镜子,把孩子抚养成人,培养好,不仅需要高额的费用,还需要更多的精力去陪伴,一个女人即便正常上班,一边需要挣钱,一边又需要带着孩子一起成长,说实话,真的吃不消的。
3、岁数不断增加的压力
女人最怕的就是岁数不断增加,而情依然未定。本来离婚的女人再婚的话,就比较有压力,随着年龄的增加,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心里压力也会更大,这就意味着自己可选择的机会在慢慢压缩,久而久之,就被感情抛弃了,想再去找合适的男人结婚,说实话,是难上加难。
4、赡养父母的压力
这个年龄段的女人,父母年龄也不小了,差不多了都到了需要儿女赡养的时期了。除了自我生活之外,女人还要抽出一部分精力,一部分费用去赡养自己的父母,这部分额外增加的压力对离婚的女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如果父母再生病,就更加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金钱,说实话这种压力是很大的。
5、面对抑郁症情绪的压力
虽然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但是,依然有不少女人走不出这种结局,甚至有很多人患上了抑郁症。一旦得了抑郁症,就会整天胡思乱想,情绪低落,很容易失去对生活的信心,这很麻烦。
所以,女人,别轻易去相信所谓的鸡汤,该现实的时候就现实,对于婚姻的不幸,还是要看长远,别一时冲动,要考虑好后面几年的计划,更要清楚这些压力你是否有办法解决,这是最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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