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方面的纠纷,那么农村修的自建房拆迁了离婚该怎样分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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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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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该拆迁房在拆迁时是谁的,因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如果是婚前的个人财产,那取得房产证后也是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共同财产的分配。
如果该房屋是两个人的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双方可以就补偿款部分,协商约定各自份额。协商不成,如果有纠纷的话,只能到法院去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各自的份额。
四川顶泰律所小编建议大家在遇到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可以向相关的律师咨询。
...1、它是征收村民住宅后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对于集体土地上私有住宅的补偿方式有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就是政府提供新的宅基地,并提供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在村民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调产安置是指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或者被拆迁人全是非农业户口的,以拆迁人同意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实践中,各地主要采用调换安置方式,本文所探讨的村民拆迁安置房就是产权调换用房。
2、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特点直接决定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大小。实践中,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主要是根据“人头数量”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
3、村民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不明确。征收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未明确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也未对拆迁安置房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被拆迁安置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拆迁安置房是属于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共有还是属于被拆迁人个人所有均未明确。
因村民拆迁安置房产权不明晰,引发的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被拆迁人与其配偶离婚,则会面对如何分割被拆迁安置房的问题。
2、分家析产纠纷由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不明晰还容易引起分家析产纠纷。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村民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后,因融资等原因会选择出售房屋。但由于拆迁安置房屋并没有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所有人不明晰,如被拆迁人部分家庭人员将拆迁安置房出售,其他人员则会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有部分出售人因房屋涨价过快,原售价过低,就以房屋两证不全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受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大规模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行为,在在本世纪以前并不普遍,因此国家没有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那样专门作出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零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具体包括: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为一种宣誓性条款,这是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给予补偿的根本依据。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该规定没有对地上附着物的房屋的补偿办法作出明确规定。配套实施的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然也没有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作出规定,但对附着物补偿的对象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虽然法律并没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进行系统规定,但对征收房屋后,应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只能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则是十分明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需对房屋所有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予以补偿。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
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那么夫妻在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怎么分割呢?拆迁安置房在夫妻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又有哪些?下面
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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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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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房子为一方婚前一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产业,如无特别约好,应属一方产业,不属夫妻共同产业.
2、婚前购买或建盖,婚后房子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若婚前房子在婚后通过修缮,使房子成新率进步,这一增值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婚前一方一切的房子,婚后通过扩建,房产证上面积从头挂号了增加额,但产权人称号没有改变,或通过一次或几回扩建后,一向未办理房产证,扩建部分应按夫妻共同产业处理,所涉的拆迁补偿款应按夫妻共同产业对待.
3、享有房子一切权的一方要给对方必定的补偿被拆迁人一方如得到补偿房子的什物分配,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寓居的状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寓居的房子归于一方一切,另一方于离婚后无房寓居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撑.但一般不超越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寓居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子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由此,可对比该规则,答应因房子拆迁而无房寓居。
4、夫妻共有房子拆迁补偿切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一切权的房子,不论挂号在哪方名下,夫妻两边都是共有权人,如房子拆迁进行钱银补偿,两边各占一半,另有约好的从其约好.如果房子拆迁是以什物房子补偿进行的,如回迁房子或另行供给其他房子,人民法院对不宜切割的夫妻共有房子,则依据两边住宅状况和照料子女抚育方或无过错方的准则分给一方一切,而给另一方补偿款,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料女方.
...转自:上海高院
农村房屋拆迁常引发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较通常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纠纷,今天分享的案例略微特别:
小丽与小王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非常甜蜜,不久便生了一个宝贝儿子。几年后,因小丽有外遇导致感情破裂,于2013年协议离婚。
2010年,双方居住的房屋遇到拆迁,小王父亲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离婚后,政府发放了拆迁补偿款及三套房屋。
小丽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自己的名字,离婚时未对属于自己的动迁利益进行分割,其向前夫索要拆迁补偿款,但被拒绝。小丽将小王、前公婆一同诉至法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政府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与小王、小王父母均为被拆迁人,共获得房屋三套。自己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和相应房屋份额,要求支付给动迁补偿款14万余元,因动迁所获三套房屋折价款的四分之一178万余元。
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时间早于婚姻登记时间,是小王出资建造,小丽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也没有任何贡献,不符合补偿安置的主体条件,之所以将小丽名字写在拆迁安置协议上,是因为小丽户口在该房屋内,根据程序要求拆迁协议上必须注明户口上所有的人,实际上小丽对被拆迁房屋不应享有拆迁权益。
此外,小丽是因为婚内出轨且怀了第三人孩子才急于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需处理,双方无其他争议,即使小丽享有拆迁利益,也已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该部分利益。不同意小丽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其他争议”,应限定于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这三套房屋当时尚未交付,故不能认定小丽已明确放弃安置房的权益。小丽作为被安置对象,其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并成为安置房的权利人,其购买份额应为五分之一。
鉴于小丽的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给小王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院酌情确定
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利益补偿的归属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两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归属于该房屋的产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因具有身份属性,该部分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补偿利益在分割前,各权益人享有的是共有的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拆迁补偿款离婚如何分割
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财产分割,如果离婚财产分割遇到房屋拆迁,案情将变得更为复杂。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解读,房屋拆迁补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拆迁补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要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以安置房补偿为例,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拆迁补偿考虑到了同住人的因素,此种情况下,则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判断公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
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
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
2、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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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生活中,很多拆迁安置补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离婚期间遇到房屋拆迁,使财产分割变得更加复杂,这时候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离婚案件如果涉及房屋拆迁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利益属于其他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按以下情况处理:
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拆迁安置利益实际上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故该拆迁安置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拆迁而取得的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补偿,实际上同样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故该拆迁安置房当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另外,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被拆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该部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部分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被拆迁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当以分家析产纠纷另案起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同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分割。具体分割时,需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作如下认定:
1、拆迁安置房及经济发展用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考虑我国土地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般按户享有宅基地亦享有使用权,拆迁安置房及经济发展用房一般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拆迁改造所产生过渡费、搬家费、奖励等款项均属其家庭共同财产。
3、按人所分征地款属个人财产。
上述情形为一般情况,具体到离婚或者分家析产个案中,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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