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几年以来,结婚率创新低、离婚率创新高的话题不断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重要社会话题;而且,这些话题还上了热搜。数据显示
同时,
接近四成,东北三省更是排行前三,
这一惊人的数据,让我国社会学家惊叹:“中国家庭在飞速崩溃,中国婚姻在火速终结”。
至于离婚的原因,我这里就不做深入的分析,这是一个广泛而又深入的社会生活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只简单地说一下,一般情况下有经济原因引发矛盾、感情不和出轨导致婚姻破裂,还有家庭琐事引发婚姻矛盾、性格不和、性生活不和谐等原因诱发。
而从当前看,离婚率不断创新高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哪些影响呢?有人调侃说,离婚率不断高企,出现二婚三婚四婚,会产生重构新家庭的基本消费,婚庆用品,蜜月旅行,家用电器,汽车,房地产乃至由新生婴儿带动起来的生老病死、教科文卫一系列近百个行业,都会因为高离婚率而受益。而且还可能极大地促进第三产业,比如离婚用到的律师事务所、分家用到的搬家公司、吃分手饭、打分手炮的饭店酒店等等,。从客观上看,有可能在这些方面产生作用,但从总体上、更深层次上看,这些作用相对离婚率不断高企产生的社会副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
由此,离婚率不高创新高产生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它的作用,对社会带来的振荡也将是巨大的。具体看,这种社会经济危害将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方面,会导致中国社会更多的年轻人对婚姻产生恐慌和担忧心里。过高的离婚率,使得年轻人认为结婚会产生这么多的问题,带来如此之多的生活矛盾,最终还有不少人还要离婚,不如不结婚,也让很多人产生恐婚心里。这样下去,会让更多的年轻人不愿轻易结婚,甚至厌婚,造成更多的单身汉队伍,对我国人生出生率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有可能使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更会导致企业用工困难和经济发展的衰退。另一方面,由于离婚率过高,导致很多单亲家庭,这样对小孩的成长不利,使得从小让离婚家庭的小孩形成心里阴影。这对孩子的影响较大,离婚使得夫妻双方分开,孩子也只能跟随一方,孩子无法享受到全方位的父爱与母爱,也会使孩子的教育缺失,更会让孩子产生悲剧感,也没有安全感,从小性格孤僻,缺乏自信,容易产生空虚、自卑、沉默,形成人格的不完善甚至性格扭曲;有些小孩甚至因为缺乏父爱或母爱,教育管理不到位,有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险,会带来很多失足儿童,对社会带来较大的不安全隐患。
再一方面,会因离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给家庭稳定、社会安定与和谐带来不利。不少离婚家庭都由女方提出,往往在财产分配上趋于劣势,加上一般不让男方带小孩子,自己监护小孩,且带着小孩再婚的女性较少,经济收入减少,会出现不少经济不宽裕的单亲家庭带着一个孩子,难以对孩子的教育提供良好条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第四,有可能恶化整个社会婚姻生态,让很多年轻人对婚姻产生一种轻率或不负责任的态度。一些年轻人可能会因为结婚麻烦,怕对婚姻负责,容易滋生出一种只谈恋爱、寻找刺激,不愿结婚、不想结婚的生活态度,这样使得未来越来越多的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只顾独自享受个人生活;还有一种人会以婚姻为名,不断变换男友朋友,达到游戏人生之目的。
由此,离婚率创新高的社会现象,值得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采取措施加以引导,让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并帮助年轻人解决婚姻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一些矛盾,使得年轻夫妇自觉肩负传承人类文化生活的责任,践行婚姻使命,确保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与强大,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家庭婚姻基础。
...就如例行公事一般准时,每年的年终除旧迎新之际,离婚率都会成为热点话题。今年也不例外,而且答案和往年一样,没有任何悬念。2019年离婚率再次上涨再创新高。
相同的,在2019年结束,2020年来临之际,中国股市负重前行、跌跌撞撞的也再次走到了临界点。无数投资人士在焦虑的猜测着,到底要涨上去,还是跌下来?
中国股市历来牛短熊长,而中国离婚率恰恰相反,历来是牛长熊短。离婚率的涨势历来是波涛汹涌,浩浩荡荡,大江一去不复返。同样值得关注的,房地产市场在2019年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唯一值得一看的消息,就是——
女性购房比例高涨话题是房地产市场陷入阴霾天气之后,唯一的一缕阳光照射。
购房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群体购房热情高涨。在一线城市,女性购房比例正逐步增加,不久的将来有望追平男性购房者。
为什么离婚率能持续上涨,一年更比一年高。这便是离婚的底气。
当老婆拔根汗毛比老公的腰都粗的时候,自然就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不必忍气吞声,委曲求全。
当传统男性变成了陈世美,传统女性也不会哭哭啼啼的再去做秦香莲。有那个千里迢迢进京告状的时间,还不如赶紧赚钱给自己买个房子。就中国的现实现状,房子就是人生最大的安全感。
有人说,中国离婚率为什么会逐年上涨,是因为现在的婚太好离。八九十年代离个婚还得打报告还得单位开证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八九十年代的离个婚要背负社会舆论沉重压力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但是,黑暗的离婚时代虽然已成过去式,现代离婚却依然坎坷。因为现代离婚平添了很多过去所没有的成本。绝不是去民政局花几十块钱打个离婚证这么简单。
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人群,一旦谈及离婚,必然雪上加霜,如果涉及净身出户,离婚后自己去哪里住?房子得有吧?离婚后得找工作养活自己和孩子吧?得多打一份工,多找一份兼职吧?
对于经济条件很好的人群,一旦谈及离婚,首先财产分割就是头痛问题,明争暗斗、频繁争吵,鸡飞狗跳,还要申请财产保全房产保全,还要付律师费、诉讼费……所以无论没钱人还是有钱人,离个婚都不容易,现代社会离婚成本依然居高不下。真有一天离婚成本归零了。树倒猢狲散,一个小区也剩不下几个囫囵家庭。
毕竟,幸福的家庭没有几个,不幸福的家庭一抓一把。
一年又一年,上涨何其多。无论大家如何望眼欲穿,无论股市今年会不会牛,都不会对离婚率形成利空。离婚率绝对还会继续自己的高歌上涨,在2020年再创牛市辉煌。
由此看来,中国四亿小家庭的前途是悲观的,未来会有更多的家庭走向分裂与破碎。
不过乐观的一面是,因为中国经济大趋势是好的。所以无论大家怎么离婚,在吃饱穿暖方面并不存在大问题。
而且某些人士认为,离婚率的持续上涨对于经济推动有着巨大贡献。不得不说这个观点还是很让人欣慰的。
因为房地产是中国经济的龙头大哥,已经带领中国经济行军几十年。波澜壮阔,任重道远。但是在2019年,房市的利好消息基本没有,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这引起了很多炒房人士的恐慌。怎么办呢?听说只要离婚率上去了,一套房变两套房,一个人工作变两个人工作就可以解决这个棘手问题。甚至华为腾讯阿里巴巴那样的企业更是多才多艺,听说他们不只是996。他们有很多的手段,借助于离婚人士的经济困顿,他们可以趁火打劫,可以把一个人当三个人来用。如此的一变二、二变三的裂变……必然会继续刺激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
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离婚对经济的利好,却看不到离婚对经济的利空。
首先,从社会层面而言,离婚意味着分裂,意味着一个生产单位被分割。如此以来必然影响到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果。
其次,从家庭层面而言,离婚双方不可避免的争吵打斗,财产的算计和争夺,子女算计和争夺……必然要会导致大量资源无谓消耗。而且也会影响亲朋邻里,两个人的不快乐导致一群人的不快乐。这种病毒式的连锁反应会拉低整个家族,整个小区,整个城市的快乐指数。
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中,有很多都是夫妻的共同事业,夫妻店,夫妻工厂,夫妻公司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家和万事兴,家破万事衰。一旦离婚,原来以家庭为基础的合作随着离婚彻底破裂。原来是两拳出击,现在是孤掌难鸣。综合实力瞬间腰斩。甚至事业需要重头再来,面临二次创业。这些都是离婚对经济的利空。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悲观。
比如诸多明星名人的离婚,每年不仅给广大媒体和狗仔队带来丰厚的收入,还给百姓大众带来了津津有味的谈资。例如这几年王宝强和马蓉离婚事件,已经娱乐大众好几年了,现在还没有过气。他们在台上表演,打的你死我活;网友们在台下真情流露,掐得不亦乐乎。作为生活的佐料,其实也挺好。人活着不过如此,要么娱乐别人,要么被别人娱乐。
娱乐完了,生活还是得继续。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我们应该化悲痛为力量。小家没了我们还有大家。拥有事业心,拥有家国情怀的人,才会获得真正的人生幸福。
...1
我叫林箐,三十六岁,二婚,婚姻四年,现在的丈夫大我两岁,也是二婚,带着一个女儿。
第一段婚姻的失败,是因为我生育困难,中药、西药都吃了,对我没有任何效果。有人说,可以试试试管婴儿,但是受罪,花费大。他们家一听要花不少钱,直接放弃了我,前夫在婆婆的怂恿下,跟我离了婚。五年的婚姻,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我恨透了前夫,夫妻一场,我还不如一个孩子重要。三十岁,我又恢复了单身。前夫家本身就没什么财产,我跟净身出户没什么两样。离婚之后,我在娘家呆了一段时间,我妈看到我就唉声叹气的,我也能理解他们的心情。
本身没有打算再婚,但不想父母为我操心,我跟他们说,如果再遇到合适的人,我会再婚。父母听了如释重负,四处托媒人给我找对象。
2
离异的女人,又不会生孩子,再婚是真难。见了一个又一个的男士,没有一个看中的。最后一个本来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没想到一见如故。他很坦诚,初次见面,没有隐瞒任何事情,甚至把自己还有一个女儿的事情,都给我讲了。
媒人怕我不愿意,还说谎骗我说,不是他的女儿,是他收养的。是他一直坚持说,不可以骗人。他的憨厚老实,让我觉得好笑。交往了一段时间,发现他自身条件还是很优越,人也很有教养,就慢慢的试着了解、交往。
我32岁那年,再次走进了婚姻殿堂。没有豪华的婚礼,只有简单的几桌酒席,也算是走个仪式。婚后,他说再想要一个孩子,要带我去做试管婴儿,也圆了我做母亲的梦想。讲真,哪个女人不想当母亲啊,我真的是激动地无法言喻。
他说完这话,还一脸惆怅的说,怕我受不了那个罪。我感激的拥抱着他,只要能生宝宝,受点罪又能怎样。
3
我还算幸运,做了两次就成功了,花了十几万,他一句抱怨也没有。怀胎十月,我生下了一个女儿,我们有了自己的孩子,丈夫很开心,我也并没有因为自己有了亲生孩子,而怠慢他的女儿。
日子一天天的过着,我在家带两个孩子,他在外面工作挣钱。生孩子花费不少钱,所以家里的经济条件远不如从前。都说贫贱夫妻百事哀,我们之间渐渐产生了矛盾。
孩子一岁过生日那年,我摆了几桌酒席,请亲戚朋友来吃便饭。散场之后,数了数收的礼钱,发现不仅不够办酒席的钱,还赔了不少。他一脸不高兴,我多说两句:“孩子过生日,本来就是开心热闹的事儿,你干嘛为了这点钱,弄得自己不愉快”。
他一改往日的温柔,面目狰狞的跟我吼,说我不会挣钱,当然不知道挣钱的累。我听得一脸惊讶,气不过,跟他吵了起来。从那之后,我们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好好商量,到现在的冷言冷语。特别是我问他要生活费,他总是黑着一张脸,不给好脸色。
最近一年里,他还学会了喝酒,喝醉了就找我事儿,虽说不动手打人,但是言语上的攻击,也足以让我委屈的要死。人为什么说变就变?当初的憨厚老实,到现在的斤斤计较,只不过才四年的时间。
生气的时候,我真的想一走了之,可是,转念一想,我已经是第二段婚姻了,孩子才两岁多,我又没有经济能力,离婚不还是给我父母添堵吗?可是不离婚,整天面对一张臭脸,我心里委屈。我该怎么办?
看过网上的这一句话:“没有钱撑腰,连离婚的勇气都没有。”确实如此。离婚,没有经济能力,孩子的抚养权,铁定归男方。
很多婚姻里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一旦有经济压力,夫妻之间就会吵架。
你跟丈夫结婚的时候,他并不是一个抠门的人,肯把家里的钱拿出来,满足你做母亲的心愿,当然也满足了他和你能够有自己的爱情,相比较你的第一任丈夫,他并不是一个完全不负责任的人,只是压力大,造成的情绪化。
再好的婚姻,即便是以爱情开头,当走进婚姻后,也会被生活的琐碎磨去了耐性,再加之经济条件的不景气,两个人就会产生分歧。
坐下来好好谈谈,把彼此的想法都说出来。你需要带孩子,根本没办法去工作,如果他一直这样嫌弃你,那就换位思考。让他来照顾孩子,你去工作,看他的意见如何?再做下一步打算。
想办法解决自己的经济独立问题,调整自己的心态,一直沉浸在不愉快的情绪中,夫妻关系根本没办法调整。想办法学习新知识,多看书,让自己成长起来,不能把自己局限在带孩子,做家务等方面。只有提升自己的素养和魅力,才会不被别人看轻。
不管到了什么时候,都不要为了爱情或者婚姻放弃对自己的提升要求,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有了自我主权,才能让婚姻保鲜,才能不被旁人无视。
...男人专情而有情,女人多情而绝情
越是感情专一的女人,越碰到的是渣男。
所以女人们还是不要太专一了,专一换不来真情!
91年的,已经离婚三年多了。
婆婆嫌弃俺家穷,看不起我;
老公嫌弃我不做饭。
我拼命的赚钱,每天下班都去摆地摊,想得到婆家人的认可。
赚的钱都存在他的卡上,哪里有时间去做饭。
结果他还是出轨了,我想着有孩子了,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我可以当做不知道。
最后打我,骂我,让他妈妈当着全村人的面骂我......
我爸妈看不下去了。
说:“一定离,离婚后孩子给他。”
他给我六万块钱看病钱(因剖腹产留下了后遗症),婚前不舍得花钱去看。
爸妈为了我的事一夜白了头,可怜天下父母心。
1、一个经济条件不好的男人,无论是结婚,还是单身都不会好。
理论上单身,没有那么多义务和花费,会过的更好!
结婚了,赚的钱都不够养家糊口的!!
2、女人同样,有能力的离婚反而过得好。
婚姻中的伤害和压力,离婚后就不会有了,自己有能力和孩子一起过得自由心安。
3、当今社会有钱无钱,只要人勤快,干苦工做生意,一样过得好当。
当个小工在工地上一个月也上万,打几年苦工,攒个几10万够养养养老了......
4、
5、短暂总是浪漫,漫长就会让人不满。
有钱,有权,又怎么样再貌美如花也会变老的。
...1.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736号(2013年10月31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2014年4月17日)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3月9日登记结婚,1993年3月30日生育一子刘某某,现已成年。被告自生育后性格大变,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架,双方自2004年12月19日开始分居。201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现已分居8年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某某辩称:
(1)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了家庭圆满,为了孩子,多年来含辛茹苦、忍辱负重,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归家庭;
(2)若判决离婚,请求法庭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偿、提供房屋居住。因被告无个人积蓄,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必将导致被告无法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水平,儿子学业停止。被告无力租房且原告有能力提供房屋帮助,原告若坚持离婚,请求判决给予被告房屋居住;
(3)判决原告给予被告家庭暴力赔偿10万元。原告多年来不负担家庭生活支出及儿子的抚养教育费用,导致被告负债累累。目前,被告年龄增大,身体不好,谋生能力越来越弱,原告将被告母子遗弃在家让被告遭受感情上的冷暴力,自己在外却经常与婚前女友及其他女人往来,存在不正当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4)原告应当支付2004年至今儿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10万元。2004年原告到四川至今没有支付被告任何费用,一直由被告独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原告应补偿给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3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于1993年3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某,现大学在读。后因原告个人情感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1998年双方曾闹至要离婚,后感情一直未能缓和。2004年12月,原告离开青岛开发区至重庆居住生活,除期间偶有回来探视父母外,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告刘某婚前在原胶南市灵山卫镇王家港村有平房一处,2003年因峨眉山路拓宽,该房屋被拆迁,分得楼房两处,其中一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号楼中单元×××室,另一处高层楼房至今尚未分配。被告母子二人一直居住在王家港社区×号楼中单元×××室中至今。原告提交的“王家港村峨眉山路拓宽拆迁户补偿明细”显示:2003年11月,被告薛某某从王家港社区居委会领取拆迁补偿30616元;2004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薛某某或由其父亲代为领取拆迁过渡费共计58720元。该款项中,被告部分用于偿还原告债务2万元,其他用于家庭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再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某现读大学,无其他生活来源,每年学费3600元,每月仅吃饭的费用大约500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原告刘某自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某抚养费600元,每年支付刘某某学费的一半,至刘某某自立时止;
三、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薛某某可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号楼中单元×××室居住至其再婚时止;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刘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经济补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系被上诉人独立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期间上诉人仅邮寄过2000元生活费用于刘某某的生活目前,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自己的住房,仍需要继续负担刘某某上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称的“生活困难”的情形。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予经济帮助,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帮助的方式,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婚前房屋拆迁后可获得两处房屋,上诉人完全有条件将其中一处房屋提供给被上诉人及儿子刘某某居住,直至被上诉人再婚时。综上,原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经济帮助的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
关于是否应给予经济帮助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系被上诉人独立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期间上诉人仅邮寄过2000元生活费用于刘某某的生活。目前,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自己的住房,仍需要继续负担刘某某上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称的“生活困难”的情形。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予经济帮助,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帮助的形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该司法解释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使用期限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本案中鉴于上诉人婚前房屋拆迁后可获得两处房屋,上诉人完全有条件将其中一处房屋提供给被上诉人居住,故居住时间可以至被上诉人再婚时为宜。
本案关于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的认定,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将帮助形式与当事人的住房困难联系起来,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尤其是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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