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那么《民法典》相对于之前的婚姻法有哪些主要变化呢?小编给你盘点一下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增加了一项新的制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规定,男女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任一方可在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旨在减少冲动离婚,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包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财产
有关房子增值部分的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也就是说,房子被确定是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不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属于出资这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未出资方不得分割其房子增值部分的财产。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即便是婚后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只写了一人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不论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分割房产时都要按着出资份额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子的归属权还是属于产权登记方,但是要向另一方给与相应的共同还款补偿。《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这是很多家庭主妇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离婚,她们的付出可能被无视,即便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但因为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这让一些本就心力交瘁的家庭主妇的处境雪上加霜。
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变,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是对目前社会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发生不明债务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负债的具体规定。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发现对方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人或其他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而且夫妻双方不想离婚,就要及时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你觉得新的这些规定保护了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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