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14行终125号
其他(资源)
:2020年05月27日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女
原审第三人乙男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12日,原告甲女与第三人乙男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
2018年4月25日,
2019年4月12日,
,条件并未成就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规定,被告事务服务中心作为葫芦岛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依法对不动产权属进行登记的行政职权。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庭审中的诉争
第一个焦点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起诉期限,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并不包括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为此,
。
本案中,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状中首次自认得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及第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早于2019年4月12日前,已得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第二个焦点问题。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此点,在2008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在“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上诉称,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不能够出现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是不变的期间,起诉期限是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龙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清楚记载在2019年4月12日民事立案,立案之前被上诉人已经就清楚的知道该登记行为,因为她在起诉状中已经承认其对第三人的转移登记行为是知晓的,如果是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计算,已经超出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且第三人在庭审中已经证明实际上原告早在2018年6、7月份就已经知晓房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此计算,原告的起诉更大大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司法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而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情形。
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
。上诉人认为本案中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是在法理上来讲,是既合理又合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都对单方申请情形进行了规定,尤其提到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之一。
。此种情况下假设第三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上诉人配合办理,法院也会按照该协议和离婚证依法进行判决,也同样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那么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结合法律的规定
。而且,对于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一事,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找不到对离婚析产必须进行双方登记的明确规定,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我中心为第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合法并且合理的。
。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1、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庭审中,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甲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首先被上诉人甲女的起诉并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64条规定,在没有告知甲女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2019年4月12日才看到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书面的产权证,这个时候才知道确切的转移登记的时间和内容,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到行政诉讼时并没有超过一年。
其次、关于上诉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一审的庭审过程中还是上诉人今天上诉状中补充的内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赋予给上诉人可以对离婚过程中双方共同的房产持离婚协议单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上诉人为第三人办理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诉人所述的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做的文件,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这个文件没有对外公示形成普遍的约束力,不能成为上诉人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乙男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在2016年12月12日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所有权归乙男所有。对此有龙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书为证。原审第三人依此协议,于2017年在产权处依法办理过户手续,过程遵纪守法、正常办理。
二、被上诉人知晓过户后,一直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对此,有被上诉人在2019年向龙港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为证,已知晓我已将房屋过户,但并没有提出诉求。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甲女于2020年1月2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我认为,被上诉人对产权处正常的工作程序的诉讼请求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虽然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被上诉人甲女于2019年4月12日以原审第三人乙男为被告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起诉状中首次自认得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在原审第三人乙男名下,其于2020年1月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审审理中,
作出本案转移登记的依据应当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撤销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对涉案房屋作出的辽(2018)葫芦岛市不动产权第10720号登记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担。
(案例来自于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仅供学习研讨使用!)
...白岩松,一直以来在央视的主持人中口碑一直都很好,加上疫情期间多次对话钟南山,提出了很多大众关心问题,所以大家对白岩松还是比较有好感的。
但是,当白岩松公开站出来表示支持离婚冷静期的时候,观众对白岩松的好感,变成了攻击,当初对白岩松有多少赞扬,现在就觉得他有多不理智,白岩松在表示支持的离婚冷静期之前,给出了一个数据,是19年的中国婚姻登记中,结婚的人数只有950万对,但是离婚的登记有415万对,基本上占据了一半。
白岩松表示,通过比较就知道,设计这个冷静期,不是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说现在越来越多的冲动的,轻率的,决定离婚的念头,设置这个冷静期的话,“我恰恰觉得一个月的冷静期不是对婚姻自由的破坏,而是怕过于自由的草率”。
白岩松的话,看似很有道理,但是之所以还会被网友攻击,是因为所站的位置不同,因为这个条例,其实影响到了很多人,其实就像是视频网站超前点映收费一样,此前只要是会员,我们就能享受看视频不看广告的权益,但是当超前点映出现之后,我们依旧能看超前点映的内容,但是仅仅是会员的话,还要等将近一个月才能看,这在观众看来就是不公平,我花同样的钱,却买不来相同的服务了。
白岩松赞同离婚冷静期的行为,或许是站在国家的角度进行考虑的,但是站在个人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是自己的自由变得没那么自由了,而且,结婚和离婚,之前所要走的程序都差不多,是两件很类似的事情,那么在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呢?毕竟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冲动之下领证,进入婚姻后才发现不是自己想象中的婚姻,那么离婚冷静期的存在,相对应的就是结婚冷静期也需要存在。
对于这样的白岩松,不少网友表示:白岩松老师,最终活成了自己最讨厌的模样。
的白岩松自己也明白,这样的一段支持离婚冷静期的谈话,注定会被攻击得体无完肤,所以这段采访,就连评论都不敢开,大概就是,我不开评论,就不会有人攻击的这种掩耳盗铃的思想。
白岩松,从站上神坛,到跌落神坛,只需要逆着完全人群的想法,支持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就好。这次被攻击,白岩松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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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在和妻子刘某某来办理离婚的时候,在路上更是一路相劝,希望她不要离婚,但是无论蔡某某怎么劝说都没有用,所以他就一怒之下拿出了匕首刺向了刘某某胸部,随后便向派出所投案自首。据中江县公安局消息,受伤的刘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事件原因一切都以警方通报为准。
结婚的时候都希望能够白头偕老,但是有部分人的婚姻真的是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而因为情感原因导致命案发生的,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可能对于一个男人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自己是无法冷静的,但当怒气冲上心头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想一想孩子,想一想家中的父母,如果这个蔡某某当时能够多想一下,他就有可能不会如此了。
感情上面有任何的不对都不会触犯法律,但杀人肯定是违法的,所以不管遇到多么生气的事情,都不能如此冲动,冲动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会让事情变得更加严重,婚姻中最坏的事情是离婚,而不是杀人。
...我做家务。
我先生也做家务。跟钱钟书和杨绛的婚姻一样,我先生也是那个早上起床做早餐的人。一般,他起床做早餐的时候,我和孩子还在睡梦中。等他做好了,很多时候,我们还没有醒,他就只好等。
他从不叫我们起床,一般都让我和孩子睡到自然醒。孩子有几次都因为这个迟到了,他却说:“看你们睡得香,不忍心叫,晚点就晚点吧。”
对于做家务这件事,我秉持的一贯原则是:
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我哥哥他们那一辈的一个男人,在跟妻子结婚后,也就过了不到五年,还有儿有女,就非要离婚。男人的父母也都同意男人离婚。
女人没什么大错,就是懒,不干家务活。懒到什么程度呢?她吃饭还要别人给她盛上。衣服也不洗,全部堆在沙发上,只要人们一进他们的屋子,就能看到那一堆脏衣服。
她还不爱刷锅刷碗。有一次,男人去了外地了几天,回家后,一打开锅,里面的饭都长毛了。男人气得直接把锅都扔了出去。
男人说,他结婚前也是一个光鲜亮丽的小伙子,自从跟女人结婚后就变成了一个从没穿过干净衣服的男人。有一年过年,女人又没洗衣服,他只好穿着脏衣服去拜年,那衣服里面的棉絮都露出来了。他身边的人都笑话他。
等他跟一群人拜年路过他家,人们进去了就发现,院子里都是鸡屎鸭屎,走进屋,连插脚的地方都没有,还一股臭脚丫子的味道。
很多年过去了。这个男人离婚后娶了新人,女人比他前妻爱干净多了。男人家里再也没那么脏过。但是,他过得也不怎么幸福。
为什么呢?
他二婚的妻子没有头婚的妻子真心,俩人总是不一心,经常为钱的事情吵架。再加上二婚的妻子性格暴躁,经常跟他父母吵架,家里几乎没有消停的时候。
他现在经常出去,基本不怎么回家,他经常说,挺后悔离婚。
他当时离婚的时候,特别坚决,就是不要他前妻那种不做家务的女人。为了跟他前妻离婚,他净身出户,连房子和孩子都没要。
他当时觉得前妻养不起了,一定会把孩子给他。没想到前妻带着孩子嫁给了一个也带孩子离婚的男人,很快组建了一个五口之家。
他前妻二婚后改了不少,也做家务了。最主要的是,跟女人二婚的男人经常做家务,像扫院子、种地这些活也都没让女人干过。
他怎么也没想到,他前妻二婚能碰到一个干家务的男人,更没想到他前妻会变成爱干净的女人。他要求必须离婚,最后反而成了那个后悔的人。
这也是我为什么做家务的原因。
因为我们是普通人家,没钱请保姆。家务必须自己做。都让男人做不公平,于是就都做。
我小时候觉得这个女人不够好。但是,随着我在婚姻中的经历,我发现,这个女人是不够好,但是同样的,这个男人也不够好。
但凡男人能体谅女人一点,帮助她做点家务。而女人也能辛苦一点,学着操持家务,那么他们的婚姻就不至于走到这样的境地。
因为女人是被抛弃的一方,她深刻地知道了自己的错误。于是,二婚后,去改正了这个错误,所以日子才会好过。如果,她依旧一点家务也不干,也很难幸福。
而男人是坚持离婚的一方,在他心里,家务就是该女人自己做的。他始终都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只觉得挣钱就行,不去处理家庭关系,也不做任何家务,把所有的不如意,都腿带女人身上,于是才会越来越不如意。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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