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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的钱买的房子? 离婚父母的钱也和我的错一样一起怎么办?

2021-10-15 22:41:2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21 咨询电话:954310

李女士是一家企业的老总,每年的年薪高达几十万元,其丈夫在政府部门上班,每个月的工资是1万多元。李女士获知自己的父母准备买房,出于女儿的孝心,李女士并未多想,直接从自己的卡上转100万元给了父母。李女士的举动令丈夫心生不快,认为李女士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女士的父母返还。类似这样的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集中反映在,夫妻一方私自从共有的账户上,将钱转给自己的父母用于购买房产和车辆,还有就是夫妻一方偷偷将钱转到自己父母的账户上,目的是转移财产。这些做法又会引发什么样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小编再跟您分享一个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证券公司上班,结婚后他把自己的钱存在了岳母的卡里,至于王先生为何要这么做,大家可以猜一猜。当王先生与妻子发生婚变,准备离婚的时候,他遇到了麻烦,那就是这笔钱岳母不愿还给王先生了。

货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谁占有即谁所有。当婚后双方把钱存在父母的名下时,那钱可就不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了,而是属于父母所有。当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准备向父母索要时,就是债权债务的关系。

有时一方父母出于私心,从自己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会不承认这笔钱是夫妻双方给予的,因为毕竟存的是现金,谁也说不清钱的来历,就算父母承认,这钱是小两口给的,也会表示是赠与关系。当夫妻一方无法举证钱款交给父母的原因时,只能是败诉收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以上是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来分析的,如果遇到一方不幸去世的情况,夫妻的存款放在父母处的弊端就愈发显现出来。万一丈夫去世,他和妻子的钱存在丈夫父母的名下,当妻子想启动继承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难度。妻子如果直接启动继承之诉,就会面临财产不明的问题,也就是死亡的丈夫究竟有多少遗产,在数量不明的情况的下,法院很有可能会要求其撤诉,待财产查明后再诉。因此,妻子首先要证明,丈夫父母名下的一笔存款,是小两口的共同财产,然后才涉及到遗产分割问题。要实现上述目的,实践操作起来要根据情况不同,选择“确认之诉”、“占有返还之诉”、“合同之诉”、“夫妻共同财产返还之诉”等等。只有经过一步步诉讼,确认了丈夫的遗产份额,才能展开遗嘱继承之诉。

以上分析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将存款存在一方父母的名下。当一方独自做主将钱存在父母名下时,就会引发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纠纷。

这种处理权一般被限定在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比如抚养子女、赡养有法定义务赡养的老人。当超出法定义务范围时,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比如给老人买房,给亲戚朋友治病、资助亲戚朋友子女上学、买房、买车等等。反过来说,

当一方未得到对方同意时,实施上述行为都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算是拿个人的小金库都不行。

正如开篇的案例,李女士就算是公司的老总,不管年薪多少,所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她想给父母出资购房,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否则丈夫有权起诉岳父岳母,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将钱存在自己父母名下,目的是在离婚时多占财产份额的行为,法律上也早有规定。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结婚就意味着独立。父母给小两口钱,在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小两口要是偷偷给父母钱,不仅仅容易引起夫妻矛盾还会埋下家庭纠纷的种子。对此,小编只能感叹一声,夫妻需要坦诚,尊重对方,不刻意隐瞒一些原则上的事情,才能让感情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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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风结婚之后感情一直不错,两人努力工作小日子和和美美。小美家境殷实,父母平时对小美帮衬比较多,也没有其他的需求,但是小风家庭条件不好,还有一个没结婚的弟弟,为了给弟弟在老家盖房子,小风的父母向小风要钱,小风私下给了父母二十万,让他们给弟弟盖房子,这件事未与小美商量。两年之后,由于生活琐事的不愉快,小风向小美提出了离婚,而小美则要求小风将其给父母的二十万块钱要回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小风则主张这是孝顺父母的钱,应该视作赠与,不能要回来。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给父母的钱,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认为,如果双方给父母的钱,数额较小且双方同意的,那么应该属于对老人的“孝心”,这部分钱应该属于双方正常的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如果这笔钱是双方放在“父母”那里保存,或者一方的个人行为,且数额较大的,那么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由于小风私自处理了二人的婚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不应当视作对父母的小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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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债务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需夫妻俩一起偿还。

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这笔债务,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独自承担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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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刚刚结婚的年轻夫妻,没有房产。

为了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有一部分新婚夫妻会选择贷款购房,也有一部分会选择让父母出资购房。那么,面对父母的出资购房,究竟算是赠与还是借贷呢?

原告伍某与被告柏某在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因为刚刚出来工作没多久,二人没有多少积蓄,在向银行贷款与让父母出资上,伍某与柏某选择了后者。

结婚是喜事,买房要商量好图/蔡红羊城晚报资料图

2017年2月,柏某向父母说明原因,让其转账100万元用于买房,同年6月,柏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费用,并且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原告伍某和被告柏某两人名下。但是,柏某与伍某婚后感情出现破裂,二人的矛盾不断的升级,原告伍某于2019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就购房所使用的100万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争议。

在举证期间,被告柏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向法院证明买房时的100万元是父母向原、被告双方的借款而不是无偿赠与。但是原告则认为,被告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借条是被告在双方有了矛盾后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不应是共同债务。法院通过调查,借条填写时间无法确定。

离婚常常涉及房产处置问题图/陈春鸣羊城晚报资料图

法院通过反复斟酌,这是被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行为。父母为解决和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其本质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刚刚工作的情侣想要结婚,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房子的问题。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求他们偿还,可是,作为子女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层面,父母出资购房时,一定要表示明确的态度。

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作为婚房,最好说明是赠与还是其他图/陈玉霞

结婚购房,由父母出资是比较敏感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证据足够的话,可以认定为借贷。但是大多数父母都是为了子女的幸福考虑,往往会忽视这样的问题。导致对蒲公堂时,认定为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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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好孕姐

有一宝妈这段时间频繁在后台留言,说自己和老公早就没了感情,下定决心想离婚,可总舍不得孩子受苦,因为听说父母离婚后孩子会过得很惨。她担心孩子因此心理有阴影,在学校会被歧视,耽误学业甚至早恋,从而毁一生……

估计很多父母都有类似这位宝妈的担忧。也有不少父母,早早就动了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一直隐忍,在同一屋檐下假装恩爱夫妻,直到孩子高考后才一别两宽,过上新的人生。

但现实中,父母离婚的孩子都过得很惨吗?不尽然。在网上看到类似话题,不少孩子的回复和父母的想法大相径庭:惨不惨只在于爸妈有钱没钱,跟他们离婚这件事可无关。

编辑

“父母离婚是喜事,早就盼着他们离了”

表侄女上初中时在我家住过几年,我们感情很好,她有什么心里话总是跟我说。前段时间她跟我视频聊天,说马上要高考了真开心。我很诧异,问她怎么如此自信,不紧张反而开心。她回答说,她开心的是,爸妈终于可以离婚了。

不少父母以为维持住婚姻的体面就能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却不知道,虚假的亲密更伤人。孩子的心思是最敏感的,父母即便在家装得关系再好,那种貌合神离的味道依然会被孩子嗅出。尤其是正处在青春期的孩子,他们甚至会因为父母的事不想被自己知道而假装不知道,从而添上一重心思。等到父母离婚,他们才能真正轻松地喘一口气,毕竟,一装装上好几年甚至十几年,对谁都是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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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只要及时给钱,我一个人照样活得很好”

说这话的是一网友。他说自己十五岁时父母离婚,监护人转给在老家的爷爷奶奶。所幸父母双方都颇有经济实力,自己零花钱能拿双份,想要的教育也都能得到,又没有父母的严格管束,过得简直不要太爽。

当然,这种爽是指在和同班同学动辄和父母争吵,嫌弃父母干涉自己自由的对比下得出的。而他拿着父母的零花钱,并没有胡吃海塞,而是可以自由地买自己想要看的书和航模。毕竟,这个时期的孩子已经相当有自制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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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若没钱,离婚后孩子才会很惨

现实中,爸妈离婚后孩子比较惨的情形,往往出在父母没钱的家庭。因为抚养孩子需要一大笔钱,爸爸妈妈都不愿意带孩子,孩子被当皮球踢来踢去,心理上首先就受创伤。如果爸妈再各自组织新的家庭,有了新的孩子,就更没时间管原来的孩子。孩子跟他们要生活费学费,那种对自尊心的摧残,简直像在上酷刑。

由此可见,父母离婚后孩子不一定过得很惨,只在于你离婚后有没有经济条件给他更光明的未来。因为孩子而决定离婚或不离婚的父母,还是好好考虑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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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在婚前及婚后向女方母亲借款数十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家电,小两口离婚后,女方母亲将小两口告上法院,并要求归还借款。这钱该归还吗?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并作出判决,应当归还。

景某、葛某于2015年4月28日结婚,2020年10月28日离婚。

景某的母亲李某表示,其二人在恋爱期间,于2015年3月16日为购买家电向其借款28000元,并在收到现金后由其女儿景某出具了《借条》。4月12日,李某又以转账方式向葛某提供借款13900元。

景某、葛某婚后,于同年10月18日共同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栋房屋。双方因购置房屋和家电继续向李某借款。李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分多次向葛某转款共计36.3万元,景某向李某出具了37万元的《借条》。

此外,景某还在2017年9月、2018年4月向李某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2221元、11296元的两张《借条》,均载明系景某、葛某为购买家电借的钱。

景某和葛某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葛某归还借款,葛某均拒绝,李某遂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支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葛某及景某共同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51517元。

被告景某同意原告的全部主张。被告葛某则辩称,李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往来款项并非借款性质,因李某提供款项时并未明确表示系借款,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故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且由于被告景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所以仅凭景某出具的借条无法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且,葛某在2018年1月已经向景某的父亲转款5万元,即使认定为借款也应扣除该5万元。

对此,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判决男方即被告葛某对婚前转款的13900元作为个人债务,向女方母亲即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婚后转款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已归还部分后,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06100元及利息,清偿后有权就153050元本息向女方即被告景某追偿;对李某在双方婚后以现金形式提供的借款,对有证据证明的11952元,由被告葛某、景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就原告向被告葛某主张的37万元款项而言,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及被告景某事后出具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葛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与自己的资金一起用于支付二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家电等,但抗辩该37万元系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由于2015年4月12日李某向葛某转款的13900元,属于婚前转款,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前提下,应认定为对葛某个人的借款,由葛某承担归还本息的责任。

对于其余356100元,由于交付款项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景某对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确认,虽然案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葛某主张其为赠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以其本人没有书面确认系借款为由认为应推定为赠与。但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需要赠与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交付款项时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为赠与。也应当认定为借款。

黄穗朱政勍红星新闻记者杜玉全

编辑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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