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但自由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史的,那么配偶有精神病史可以离婚吗?
妻子因患先天性精神分裂症危及家人人身安全,丈夫无奈诉请离婚,获得法院支持。6月28日,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元谋与被告聂某离婚;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五万元。
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办理了结婚手续。1995年9月生育儿子小伟后不到一个星期,被告精神病发作,病情一直延续至今。期间原告虽积极治疗,但因被告属先天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不佳,至2000年起,被告病情更加严重,经常辱骂、殴打他人,甚至有杀人念头,对家人和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原、被告多年来无法正常生活。2008年原告提出离婚,终因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和被告及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而判决不准离婚。
2010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均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按该协议履行。2010年3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长期患有精神病,且严重扰乱家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对年幼子女的身心健康权不利,不宜和年幼子女长期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夫妻关系因被告的精神异常而名存实亡,原告多年已尽救治义务仍不见效,现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及其家属对离婚各项事实达成协议,内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但是,因被告属精神病患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离婚案件应采用判决形式结案。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很难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对待这类的病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力。如果被医学鉴定为精神病人,即使是被打或者其他行为伤害别人,也往往会从轻处罚的。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
?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而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管他婚前还是婚后生病,他都必须长期治愈。如果病情短暂或可以治愈,他不符合离婚条件。
2、必须为精神病患者的生活问题作出安排,不能让他们自己照顾自己。
如果配偶一方生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然而,如果离婚仅仅是因为配偶一方生病,法院不一定支持普遍的感情已经破裂,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准予离婚。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并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问题达成共识,就可以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和身份证到一方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在财产问题和子女监护问题上协商不好,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要确定和诊断依法可以离婚的疾病,如果一方身体有难以治愈的缺陷或疾病,导致双方生活冲突加剧,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将认为双方不能继续生活,离婚的可能性很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夫妻一方有疾病可否离婚的问题,在我国离婚是需要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般与另一方是否有精神病没有关系。如果大家还有婚姻方面需要咨询的,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咨询。
...精神病患者应如何办理离婚呢——青岛离婚律师专业分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大,我国精神病患者是逐年增多,多数出现精神衰退和人格改变,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难以完成对家庭和社会应担负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人难以忍受配偶的精神病频繁地发作,希望能与其离婚,有的精神病患者也愿意主动和配偶离婚,但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离婚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呢?精神病患者应如何办理离婚呢?
首先,精神患者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
即使与精神病患者办理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至法院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因为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才能有效,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缺乏达成有效离婚协议的要件,故此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不允许精神病患者办理协议离婚其实是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护,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达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应主动为病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院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在其利益与精神病人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定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它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做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出发,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指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另一方面,如果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为遗弃、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说家庭暴力、转移资产等也包括在内。换言之,只要是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权益的行为,新的监护人就可以代为起诉。
再次,久治不愈的精神病可以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疾病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最后,离婚时需要对精神病患者做出妥善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老刘怎么也没想到,会收到患精神疾病妻子的离婚起诉书。66岁的老刘说,妻子63岁,他们一起生活了39年,相互扶持,现在两人都疾病缠身,妻子却要跟他离婚。他自认对妻子很好,想不通前段时间的一些小争吵会引发离婚,更想不通妻子是名精神疾病患者,法院怎么会受理她的诉求?昨日中午,华商报记者在纬二街见到了老刘。他说妻子去女儿家已住了4个月了,就是不回来,还给记者看了他收到的法院传票及妻子的起诉状。
记者看到,民事起诉状上,老刘的老伴王女士起诉的理由是:近几年来老刘性格执拗暴躁,稍有不顺便大发雷霆,经常对她恶语刺激或施加暴力。因她本来就是精神疾病患者,靠药物维持,老刘的行为致使她长期生活在恐惧、焦虑的家庭环境中,以致多次发病,身体每况愈下,实在无法忍受才提出离婚。对此,老刘说,就因为他把家里的缝纫机挪了个地方,妻子不满意,俩人发生争吵,其他的都没有。老刘说,不管怎样,这也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都是一把年纪的人了,认识他们的人也不少,他不想退休了还被老同事老朋友们笑话,他多次去找老伴和女儿,女儿也和他断绝来往,至今他都不知道女儿的手机号码。
老刘还拿了厚厚一沓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开具的门诊处方,还有住院费用结算表,这些资料显示,老刘老伴曾经于2015年因情感性精神病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过院,之后又多次被诊断为焦虑症、抑郁症,最近一次处方显示为今年7月6日,诊断为抑郁症。老刘说老伴不接他电话,记者尝试拨打多次,王女士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能否起诉关键在当事人是否清楚起诉内容和后果
对于王女士有精神疾病能否起诉的问题,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军律师认为,作为公民,无论是否健康,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包括起诉离婚的权利,法院受理是合理合法的。在该事件中,是要确认老刘老伴王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民事权利能力,即以王女士的健康状况,她是否清楚离婚的内容和后果。如果老刘认为老伴脑子糊涂了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那么开庭时,老刘可向法院申请对老伴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以确定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鉴定真的有精神疾病,影响到行为能力,那么就应该为王女士确定法定代理人。
应鉴定判断原告行为能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说,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是婚前患病还是婚后患病,都需要区分对待。从老刘的介绍来看,暂且认为这是一起婚后患病的案件。若老刘老伴不能辨别自身行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离婚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进行自我行为辨认,那么在审判阶段,法官会综合案情、证据,来判断监护人代理离婚是否能够合法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来推进案件进展。
如果老刘老伴能够有意识辨别自身行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衡量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与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即可能需要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因此,精神疾病患者诉讼离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该案中,应该经过鉴定判断原告的行为能力,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综合判定其是否具备对自己婚姻处置的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角度,请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华商报记者苗巧颖摄影黄利健
...丈夫患精神疾病,分居多年的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面对丈夫患病的特殊情形,妻子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迁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最终支持了女方诉求,准许两人离婚。
袁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5月30日在迁安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1995年6月5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一直未能治愈,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1999年10月,袁某返回贵州老家居住,之后袁某与张某一直处在分居状态。2020年5月,袁某向迁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经查明,2014年9月1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向张某发放残疾人证,载明张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并久治不愈,且双方分居满二年,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准予袁某和张某离婚。
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殊。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案中,张某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并一直未能治愈,从1999年10月起,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已有20余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来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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