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中国人在韩国境内,到中国领事馆登记了结婚,如何不用回国在韩国境内和平离婚呢?
上面的问题看似简单,但是信息量巨大:
1.夫妻俩都是中国人(中国国籍)
2.在韩国境内登记结婚(只能是到领事馆登记)
3.在韩国境内离婚(不回国)
4.和平离婚(双方都愿意,没有后顾之忧)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读者继续往下阅读,其他人想离婚的朋友就不用看了。比如: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一方在国内、俩人都在国内等等。
今天,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发布了最新的“离婚登记须知”。俩人都在韩国境内,且在领事馆登记结婚,现在想在韩国境内和平离婚的夫妻,请按照下面的程序办理离婚:
邮件地址:请看下方评论区
邮件格式:
(1).标题:XXX、XXX离婚申请(例:金绿绿、李戴戴离婚申请)
(2).本文:简要书写申请理由,必须包含
(3).附件:夫妻双方的护照、有效的登录证或签证、结婚证照片
*发送邮件后等待领事馆的回复。
收到通知后,在预约日期访问领事馆。
携带:夫妻双方的护照、有效的登录证或签证、结婚证原件
领事馆审核俩人的申请,符合离婚条件会给“回执单”,不符合就会给“通知书”。(具体回执单和通知书的全称我就不讲了,反正大概有这样的东西就行)
*铁了心想离婚,“回执单”一定要保管好。
领事馆发放“回执单”那天开始,夫妻双方要进入30天的
。如果冷静期的最后一天正好处在节假日,下一个工作日是冷静期结束的日子。
冷静期内不想离婚了,在
访问领事馆办理撤销离婚。撤销离婚时,要携带夫妻双方的护照原件和“回执单”。
冷静期结束后依然铁了心离婚,要在
,携带下面的材料到领事馆申请离婚证:
(1).夫妻双方护照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各1份:每人1份)
(2).夫妻双方韩国登录证或签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丢失了,要写个人声明)
(4).夫妻双方的2寸单人彩色证明照各2张(不是合照!)
(5).
1份(自由书写,要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协商好了财产、债务和抚养权问题、保证真实性和愿意对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领事馆现场审核双方的离婚申请材料后,符合离婚条件会在当场签发离婚证。经过现场审核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会给“通知书”结束离婚申请。如果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没有到领事馆办理离婚证,也会当做不离婚了结束离婚申请。
这个内容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仔细一看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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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地区存在大量申请承认韩国法院裁判效力案件,其中涉及到韩国法院作出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婚姻无效的民事判决承认、当事人因虚假婚姻在韩国受刑事处罚被注销婚姻户籍、当事人持韩国法院作出的关于删除双方之间婚姻登记的决定书申请承认其效力、韩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境内缔结婚姻、关于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案件是否应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超过2年期限后能否申请承认等情形,对此,延边中院就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出发,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历年来的经验做法,并提出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作者|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25期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系中国国内最主要的朝鲜族聚居区域,州内朝鲜族人口约占全部人口的36%,占中国朝鲜族人口的42%。我国国内的朝鲜族主要由朝鲜半岛的移民发展而来,与朝鲜半岛居民从血统来讲同根同源,彼此语言、生活习惯相同,因此中国朝鲜族与韩国居民易于沟通,两者往来十分密切。中、韩两国建交以来,尤其进入21世纪以来,延边地区出现大量的居民赴韩国进行劳务、经商、留学等,这其中除朝鲜族居民外,也有相当一部分其他民族居民,两国公民之间经济、贸易和生活上的往来极其频繁。其间,许多中国公民为了顺利办理签证,采取与韩国公民结婚或者假结婚的方式以达到出国目的。然而,这种跨国婚姻必然不会长久,中、韩跨国离婚案件数量也因此急剧增加。这其中,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选择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后回到中国法院再申请承认韩国法院裁判的效力。由此,延边地区产生了大量申请承认韩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案件,数量也居全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前列。本文从延边中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出发,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历年来的经验做法,并提出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应对建议,以期为全国法院办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效力案件提供实践借鉴,并为中、韩两国今后订立专门针对相互承认对方法院婚姻家庭案件民事裁判效力的司法互助协定提供参考。
延边中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在全部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较大,而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为离婚案件和申请承认外国(主要为韩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案件。虽然受理数量呈下降趋势,但该类案件在全部涉外民商案件中的占比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离婚,往往由于提供不了境外被告的详细地址而无法向被告送达,最终法院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诉讼期限过长,从起诉到一审判决生效至少需要9个月的时间。而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无须等待公告期,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韩国离婚,得到生效离婚判决后再到中国法院申请承认。
根据201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规定于第10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第42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第420项案由中,该类型案件属特殊程序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七章中的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具体的审理方式,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43条、第544条、第547条和第548条。
自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这一民事诉讼程序设立以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案件成为该类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案件类型。笔者查询到的我国最早专门针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案件效力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这一批复突破了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院地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而承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作了较为具体、详尽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关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申请人一方为中国籍公民,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方可适用该程序规定。据此,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中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效力案件的特殊情形,只要申请人一方为中国籍公民,除仍应遵循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外,可突破我国与作出判决法院地国存在双边协定或者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等限制,只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规定,一般均予以承认。此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544条的但书部分再次被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7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但随后该意见因被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受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规定》)取代而废止。《受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规定》对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受理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申请人系中国公民的,无论婚姻缔结地是否在中国,均应予以受理;二是申请人系外国公民,其离婚的原配偶系中国公民的,亦应予以受理,其离婚的原配偶非中国籍公民的,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是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可根据《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进行审查。
2003年7月7日,中、韩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2005年4月27日生效。该条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民商事司法合作的相关事项,包括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司法协助等3方面内容。该条约总则第3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一)送达司法文书;(二)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四)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记录。”据此,中、韩之间虽订立了司法协助协定,但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内容。因此,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效力案件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可供优先适用,中国籍当事人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效力案件,仍应适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进行审理。
由于案件数量大,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年龄较大或者受教育程度低,相应的诉讼能力也较低,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延边中院为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案件制作了统一的要素填充式申请书模板,供申请人填写。要素填充式申请书中,仅需当事人填写申请人自然情况、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承认的裁判文书案号、作出时间等即可。受理该类案件时,立案庭在诉讼窗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当事人明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所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这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诉讼效率,落实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的宗旨。
依照《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第3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提交作出判决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经公证、认证);4.申请人为离婚判决原告的,应提供外国法院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公证、认证);5.如上述3、4项中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材料提供确有困难的,提供应诉通知书或者出庭传票。
从延边中院多年的审理经验来看,申请人一般能提供申请书、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但由于韩国法院一般不向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因此关于作出判决法院提供的生效证明,当事人一般无法提供。而且,韩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一般不直接指明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这就需要法官对韩国民事诉讼法进行查明,了解裁判文书的生效条件,判断何种其他文件能够证明申请承认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判决自宣告起生效”,以此判断,当事人所持韩国法院判决书一般系经过宣告后方能向当事人送达,因此一般只要判决作出后即应生效。但韩国民事诉讼制度为三级三审制,上诉程序分为抗诉(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上告(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提起的诉讼)、抗告(对诉讼程序上的裁定、决定等不服)提起的诉讼,[1]因此,仅凭判决书无法判断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审判实践中,虽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裁判文书的韩国法院出具的确认证明,但该证明内容仅包括判决书宣判、送达时间,并没有说明裁判文书何时生效或者已经生效。与之相反,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却可以提供韩国政府部门出具的韩国国籍一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上记载了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情况。经查明,韩国民法规定,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该法第836条系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1.协议离婚经家庭法院的确认,依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生效。2.前款的登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与两位成年证人签署的书面形式进行。”第843条系关于判决离婚的规定,该条规定第836条之2的规定“准用于判决离婚”。由此可见,依上述规定,只有法院出具的离婚确认书、判决书等生效后方能办理离婚登记,而只要已经记载于政府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即意味着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确认书、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记载双方的婚姻登记状态为离婚的,就可将该证明书视为离婚裁判文书已生效的证明。关于上述文件材料的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翻译件,申请人依照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向我国驻韩使领馆申请,使领馆一般予以出具公证、认证文件,故当事人提供上述材料并不存在现实困难。
综上,一般来讲,
实践中,申请人申请承认的韩国法院作出之裁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直译为调停调书)、确认书、和解劝告决定书。
首先,对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案件的审查。对于此类案件,依照《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进行审查即可。
其次,对申请承认韩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案件的审查。根据韩国调停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调停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事项载入调书时成立”,“调停与裁判中的和解具有同样的效力”。可见韩国法院的调停调书,实际上与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类似。
第三,对申请承认韩国法院作出离婚案件确认书案件的审查。根据韩国民法第836条规定,确认书系韩国家庭法院作出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进行确认的文书,其与我国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性质亦类似。不过确认书并非经宣告或者法院作出文书即生效,而须依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方能生效。2003年,延边中院将是否对韩国法院作出的离婚确认书进行承认这一问题层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黄爱京复函》),
第四,申请承认韩国法院作出离婚案件和解劝告书的。和解劝告制度系韩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专门程序,该制度规定于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4章第6节。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法院、受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对法院审理中的案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及考虑其他全部状况,在不违反诉讼请求的原则下,为案件公平解决而依职权可以作出和解劝告的决定”。可见,和解劝告决定书系法院依职权对离婚案件作出的决定。依照相关规定,法院或者法官在和解劝告书作出后,当事人可在送达前或者送达后两周内提出异议。如当事人没有在两周内提出异议、声明放弃异议、提出异议因不合法被法院驳回,或者提出异议申请后又撤销的,劝告和解决定即具有与裁判上的和解相同的效力;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合法的异议申请,诉讼即恢复到和解劝告决定之前的状态,劝告和解决定在宣告判决时失去法律效力。关于对申请人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和解劝告书的效力是否受理并审查的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过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劝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56号),认为离婚和解劝告决定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婚姻存续问题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延边中院依照上述复函的精神,对韩国法院作出的和解劝告决定书予以受理并审查。
其次,规范了韩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的翻译、表述。依照韩国法律,离婚案件有不同的类别、程序、审级,裁判文书案号所使用的文字不同。实践中,因韩文的多译性,无法翻译成准确、固定的中文,导致许多当事人持有的外文翻译件,翻译十分混乱,可谓五花八门。为规范这一现象,延边中院采用年度、法院、序号的方式对韩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进行统一的表述,提高了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效力案件民事裁定书制作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第三,采用窗口化模式快速审理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案件。鉴于延边中院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效力案件的数量及受案占比较大,且多年来积累了关于审理该类案件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考虑到此程序通常仅需书面审理,无须开庭,在当事人提供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延边中院为减轻当事人负担,让当事人少跑腿,采用了一站式窗口化的超快审理模式,即“当天立案、当天审查并合议、当天送达裁定书、当天结案”的模式,大大缩短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提升了审判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前所述,一些中国籍公民为了实现到韩国务工的目的而与韩国公民进行虚假的结婚登记,这些婚姻因不被韩国法律承认而被法院予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韩国民法第815条规定,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婚姻合意时;2.婚姻违反第809第1款的规定的(近亲结婚禁止);3.当事人之间有或者曾有过直系姻亲关系的;4.当事人之间存在养父母的直系血亲关系时。韩国法院常根据上条第1款规定确认双方之间婚姻无效,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并没有结婚双方未达成婚姻合意的情形。对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律不予承认。理由为:首先,韩国法院既已将当事人间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则表明韩国法院并不认可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及基于婚姻所产生的其他人身关系,故此类判决并不应适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承认范围。其次,对于非离婚类判决的民事案件,我国法院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照法院地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来予以承认。据查,目前并没有韩国法院对我国关于离婚效力判决予以承认的情况,因此对该申请应予以驳回,但可以指导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在中国缔结婚姻与在韩国缔结婚姻两种情分别予以处理。对于在中国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关于婚姻的效力也应依照中国法律予以认定,韩国法院以“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婚姻合意”为由确认婚姻无效,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即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予以承认,则与我国国内法相悖,故不应予以承认。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在韩国登记结婚的,如双方在缔结婚姻时确存在虚假结婚的事实,则应尊重婚姻缔结地的法律,韩国法院依照该国法律判决确认该婚姻无效,该判决如不违反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则应当予以承认。
对此问题还需要继续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探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该中情况的处理原则进行明确。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其已离婚,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原因是: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仅限于民事判决,故承认刑事判决没有国内程序法依据;其次,我国与韩国之间不存在刑事判决互相承认的协约,亦缺乏国际法依据。另外,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效力的案件系对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效力的承认,而非对当事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事实进行承认,故当事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依据。
如前所述,该类决定书并非关于离婚案件作出的裁判,不适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中仅规定了对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可予以承认,而决定书并不具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性质,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持韩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申请承认效力的,延边中院对此种情形的处理相对谨慎,尤其是在韩国法院缺席判决的情形下,因没有充分保障一方的诉权,裁判结果可能有损一方当事人利益。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仅对此类案件是否承认离婚效力有明确的规定,对韩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就夫妻间的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的判决是否承认缺失规定。而仅承认离婚与否,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国公民间基于婚姻所产生的一系列财产、人身关系,故我们一般在立案阶段,即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尽量不通过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判决解决。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548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该款是否适用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案件?我们认为,对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案件,可考虑排除对该款的适用。理由是,依照《民诉法解释》第544条第1款但书部分,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除外”,可推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应适用专门的司法解释,依照特别司法解释优于一般司法解释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而该规定中没有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并听取意见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一方一般为外国公民,且由于申请人已在境外与被申请人离婚,无法提供准确的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采公告送达方式会导致诉讼拖延,且并无太大现实意义。因此我们认为一般情形下,无须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并听取意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7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547条的立法本意应为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在外国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的2年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对于身份、婚姻关系等外国法院确权判决或判项,当事人申请承认的,不应受该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2]故延边中院目前做法是,
1.中、韩之间签署协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裁定的必要性。中、韩两国为近邻,两国之间各种往来十分密切。通过本文第一部分延边中院近年来的案件情况可看出,中、韩之间跨国婚姻数量十分可观,在全部中外联姻中的占比较大,随之而来各种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当事人选择其中一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后,需得到另一国司法机关的承认后才可能执行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为。如,我国公民经韩国法院判决离婚,通过两种途径可以到公安机关将户籍登记改为单身状态,随之进行再婚或者购房、购车等。途径一是申请我国法院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途径二是在我国法院另行起诉离婚案件。选择第二种途径,往往因无法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最后公告送达,导致诉讼期间过长,因此选择途径一更为经济和便利。
对于申请承认的韩国裁判文书中,双方当事人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包括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扶养等内容,当事人申请承认整个裁判文书效力的,由于仅承认婚姻效力的部分可适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其他裁判内容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两国没有互相承认民事裁判内容的司法互助协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承认的裁定。然而如何依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由于目前缺乏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往往难以把握具体的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等。
另外,除离婚案件外,中韩两国公民之间其他家事类纠纷,如继承、抚养关系等纠纷也较为普遍。一国法院作出上述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后,由于缺乏如何按照互惠原则具体审查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差,当事人往往难以通过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裁判文书效力的方式最终解决纠纷,只能在另一国重新提起诉讼。而两国法院的裁判结果很有可能出现冲突,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最终仍无法确定,纠纷无法得到解决。
从提高司法效率角度看,中、韩两国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及占比均很大。如果通过承认外国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这种特殊程序处理一部分涉外婚姻家庭类纠纷,一般仅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即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依之执行,无须开庭、一裁终局,程序较为简单,某种程度上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在两国公民之间家事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为解决上述问题,中、韩之间签署相互承认对方法院所作家事判决的互助协定,显得必要且紧迫。
2.中、韩之间签署协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裁定的可行性。首先,家事案件通常不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两国之间互相承认对方法院作出的家事裁判对上述方面往往不会造成影响。其次,中、韩两国均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及外国法查明方面较之不同法系国家(地区)之间难度较低。因此,两国之间签署双边协定的可操作性较强。再次,中、韩两国均为东亚国家,在文化和民族习惯上较为接近,均保有尊老爱幼、崇尚孝道、保护妇孺等传统价值观,因此在关于婚姻、继承、抚养关系等家事纠纷方面的法律规定大体原则是一致的,相互承认家事裁判的效力不会产生大的价值冲突。因此,两国在司法方面相互协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
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广泛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公约。2019年7月,中国积极参与了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并签署了会议最后文件。然而,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商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为主,其第2条明确排除了家事纠纷事项对该公约的适用,故中、韩两国即使均加入该公约,关于家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也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另辟蹊径,两国单独进行协商,通过签署专门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相互承认和执行家事判决的问题。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文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内部程序后公布生效日期)。我们认为,中、韩两国也可以借鉴上述文件的模式进行协商,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等方面的事项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在不违背双方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自国内法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达成一致,从而有效、顺利地解决两国公民件的家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缓解两国法院的诉讼压力。
...前两天有人希望我普及有关国际婚姻的主题,想了想有一个主题还没有写过。那就是:鼓励离婚。可能不太了解韩国的人会说我没有人性,感觉我的目标是拆散一对是一对。但看完这篇文章就会觉得我是一个大好人,是一个从资本主义的水深火热中解救可怜妇女的引导者。开个玩笑罢了,别当真。总之,跟韩国人能好好过下去,那是好事,过不下去,那就大胆的离婚吧。
很多中国女性为了来韩国选择跟韩国人结婚。来到韩国之后又害怕不能留在韩国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其实俩人实在过不下去的时候,中国女性也有权利将韩国男人告上法庭。只不过想离婚时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太多,所以很多人犹豫要不要打官司。尤其是一些女性
,或者在申请韩国国籍期间害怕被驳回,主动放弃离婚的念头。
今年50岁的中国女性李留韩十年前跟韩国老公金暴走结婚登记后,取得了F-6签证来到了韩国。但没过多久金暴走的本性显露,时不时的出拳暴打妻子,甚至经常扔玻璃杯子、用烟火烧李留韩。天天被家暴折磨的李留韩实在是无法忍受,便在五年前离家出走并提出了离婚诉讼。第二年李留韩成功的与金暴走离婚,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生活。
三年前,李留韩为了继续留在韩国向法务部申请了韩国国籍。但经过一年多的审核,法务部却没有同意给李留韩颁发韩国国籍。虽然因家暴等韩国人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外国人,并不需要在韩国居住满五年也能申请韩国国籍,但法务部认为李留韩先离家出走才导致离婚,所以驳回了韩国国籍的申请。李留韩不服,将法务部作为被告告上了行政法院,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李留韩胜诉,李留韩也成功得到了韩国国籍继续留在了韩国。
原则上,以结婚的理由来到韩国的中国女性,一旦接触了婚姻关系便丧失法律上继续留在韩国的理由。所以很多人害怕跟韩国人离婚,甚至有些人遭受着家暴也不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原则上离婚了就不能继续留在韩国,但也有例外。像李留韩的案例一样只要因为韩国人的错误导致了离婚,那么不管是延期F-6签证或者取得国籍都有希望。所以先别管能不能留在韩国,大胆的去离婚吧!
关键是离婚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因为财产分割、精神损失费、抚养权等各种问题。离婚诉讼对一般人来说特别麻烦。更不用说国际离婚了,除了前述的几种问题之外,国际离婚还要额外的考虑出入境/签证方面的问题。所以要想迅速、妥善的离婚必须要事先得到律师的建议,有条件的朋友们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可能多争取离婚过程中的优势。
...韩国影星咸素媛有过多次恋情!2005年和歌星辉星相恋,但是因为两家的经纪公司不允许,只好分手。2009年和台湾艺人曾少宗相恋,但是因为咸素媛要去北京发展所以只好分手。2010年和一名山西富二代相识,但是4年后无疾而终,又分手了!直到2017年,认识了小18岁的陈华才正式登记结婚了,婚后生了一个女宝宝,但是有了孩子之后两人争吵不断,直到提出离婚,虽然陈华的妈妈极力调停两人的矛盾,但是也没能阻止二人离婚。
这对“母子恋”最终也没能继续下去,年龄差距太大,不能有共同语言,看问题角度肯定不同,再加上中国和韩国的文化不同,所以导致离婚也很正常啦!只是希望咸素媛能够找到自己的真爱吧!不过女神保养得当,45岁,看照片是真的不像啊!羡慕羡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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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当属今年中国足坛最热门话题之一,男足对多名外籍球员的归化工作仍在进行中。虽然目前无法预料男足能否乘“归化”东风冲进世界杯,但不可否认的是,归化球员可以大幅提升中国男足国家队的整体实力。而中国体坛有另外一个体育项目,实力可以说稳居世界第一,很多外国队伍为了快速提升成绩,不吝大肆归化中国运动员。没错,这个项目就是我们的国球乒乓球。
在中国乒坛,曾有一位颜值颇高的美女球员为爱远嫁给韩国并加入韩国国籍,她曾代表韩国队战胜了中国选手,一举在韩国成名。然而不到2年她就跟韩国丈夫离婚,之后返回中国后即沉寂无声,在29岁时便早早退役,她就是郭芳芳。
在人才济济的中国女乒队伍里,郭芳芳这个名字没有多少人知道。她虽没有张怡宁、王楠的实力,但自小练习乒球的她实力也不差。郭芳芳出生于江苏,年少即成名,无奈国内各级队伍里都是能人太多,为了能有更多打大赛的机会她选择了加入中国香港队。当时香港队的水平和祖国还是有差距的,郭芳芳很容易就得到了主力位置到处出国打比赛。
在2000年的一次海外比赛中,郭芳芳结缘了韩国男选手金承焕。金承焕长相确实俊朗,放到现在那妥妥是能迷倒女孩的“长腿男神”。而郭芳芳也有“乒乓女神”之称,少女怀春的她自认找到了自己的“白马王子”,在2003年正式嫁给金承焕,之后一心为了爱情的她决定加入韩国国籍。
而代表韩国队出战的郭芳芳和名将吴尚垠组成的混双搭档也打出了名堂,在2007年亚锦赛里,二人联手击败了她的“前东家”中国香港队夺得冠军。这块金牌的旁落,也让中国女乒包揽7冠的愿望落空。
当时的郭芳芳算是事业顺利,同时还有甜蜜异国爱情。可异国婚姻并不是想象那么的简单,总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结果结婚不到两年郭芳芳就同丈夫离婚了。离婚后,在韩国举目无亲的郭芳芳只能回国,她参加乒超联赛打球,但还是落选了韩国队的北京奥运名单。
其实更困扰郭芳芳的是她的韩国身份,在国内难免不被人议论。失意的郭芳芳在29岁就草草退役,退役后的她当过一段时间教练,随后就没有什么消息了。试想一下,如果当时郭芳芳没有加入韩国国籍,一直在中国香港效力,可能职业生涯会维持得更久,说不定也会成为帖雅娜这样的香港女乒领军人物。
郭芳芳这位曾经的女乒强手在改国籍后只经历了短暂的高光时刻,随后因为种种原因重回国内。现在郭芳芳的国籍是否改了回来已经不得而知,她的经历也让一些球迷感慨不已。
...一般说到中韩跨国恋,不知道你们都会想起谁?反正在爆姐的印象中必须拥有姓名的就是李承铉戚薇夫妇、于晓光秋瓷炫夫妇。
之前lucky的照片出来的时候,爆姐的心脏就被击中了,简直就是缩小版的戚薇。那张爱心发射的图片绝对是经典。
而秋瓷炫于晓光夫妇,爆姐还是通过韩国的一档观察类的情感节目了解他们的,节目日常互动真的超级甜,去微博上面随手一搜就能找到两个人的综艺片段。
其实除了这两对以外,高梓淇和蔡琳这对中韩夫妇组合当初也绝对是恋爱模板呢!
首先爆姐先给大家介绍下这两个人,因为这两个人结婚以后是真的太低调了,肯定有很多人都不太熟悉他俩!
爆姐这张图片一放出来,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新还珠格格》当初也算是捧红了不少角色,而高梓淇就在这部剧里面饰演了萧剑。
蔡琳则是韩国演员,在没来中国发展之前,其实她在韩国也是挺火的。
04年因为情伤来了中国发展,拍了不少作品,比如和苏有朋何润东合作的《情定爱情海》,
还有以前很出名的《杨门女将》,
后来高梓淇和蔡琳都出出演了一部叫做《李家大院》的作品,于是在日常的相处过程中,慢慢的两个人就产生好感了!
两个人公开的时候,还有人调侃高梓淇:“你这可是找了一个韩国大腕呢?”
其实一开始很多人不太看好他们两个人的,毕竟国籍不同,语言不同,蔡琳还是二婚(不是说二婚不好,只是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很多父母还是接受不了二婚的),但是没有想到两个人很快就到了谈婚伦家这一步。
从公布恋情到上门见父母到最后的结婚,两个人只用了半年的时间。
两个人结婚的时候,在太原办了一次,也在韩国办了韩国的传统婚礼,当时很多人看到他们办的婚礼,都直呼再次相信爱情了!
婚后他们两个人一直都很低调,一般很少看到他们的消息,但是今天爆姐竟然在热搜上面看到了两个人的名字。
点进去竟然是他们两个人婚变的消息,爆姐是真的懵了!
为了证明两个人婚变,大家还整理了一些证据,第一个就是蔡琳的微博,
微博被删掉了只剩一条了,而关注也变成了零,就连高梓淇的微博也没有关注。
第二个就是高梓淇的微博应景很久都没有提到蔡琳了!甚至还发了一条指向性很强的微博:这一年似乎发生了很多事情,经历了很多的事情。
第三个蔡琳最近被扒出了带上尾戒,尾戒就是象征着单身,
第四个就是一条知情人爆料他俩在18年底离婚的事情,
这几个一联想,意思就非常明显了!
但其实爆姐觉得这种说法真的不是很靠谱,所谓的知情人到底什么样的人?
实际上删微博是2017年的事情了,根本不是最近发生的了!而且在蔡琳的微博里面还是有点赞高梓淇的微博的。
高梓淇对蔡琳的微博关注也没有取消掉。
现在蔡琳也已经向媒体澄清了这件事情,离婚这件事情完全不是事实
说实话,他俩结婚其实也好多年了,一开始是新婚夫妻,上节目秀恩爱,合体接受采访很正常的,而现在婚姻进入正轨,俩个人也许就想低调下去过自己的小日子!
...一直以来我国的乒乓球实力在世界上都是数一数二的,以至于让很多国家的人民以为在中国人人都会打乒乓球,确实,我国的国乒在世界乒坛一直都是顶尖水平,因为重视培养所以暂时还没有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从早期的邓亚萍,到刘国梁、马琳、王楠、张怡宁再到现在的樊振东、孙颖莎、王曼昱等等,都是国乒中非常有名的人物,正是因为太强,国乒内部压力有多大可想而知,如果能力和天赋都比较平庸基本上很难出头。
国乒一线球员太强体现出我国乒乓球在国际赛场上确实有很高的地位和水平,但是因为一线球员光芒太强而且国家队门槛高,就会给二线和三线的球员造成巨大的压力,让很多运动员不得不提前退役,也有一些意志坚定的运动员为了能够在乒乓球坛打出名堂选择归化到其他国家,比如何智丽、田志希,都是为了前途选择去了其他国家,但还有一位运动员,她加入韩国籍不仅是为了事业还有爱情。
郭芳芳曾经是我国乒坛女神,现如今已经是韩国国籍了,郭芳芳因为长相清秀,身材苗条、打扮时髦而被称为女神,在队里没少被男队员追求,然而郭芳芳的择偶标准很高,这么多男生给她表白都不为所动。直到2000年去越南比赛,20岁的郭芳芳碰到了让她一见倾心的人,就是韩国乒乓球运动员金承焕。金承焕是一个很帅很优秀的小伙子,而且能说流利的中文,郭芳芳与他谈恋爱期间,就是用中文进行交流的。
相恋3年后在中国香港领证结婚,郭芳芳原先是中国香港队的。2005年举办婚礼,他们是第二对中韩乒乓夫妻,第一对是焦志敏和安宰亨。也是这一年,郭芳芳为了爱情改为韩国国籍,加入韩国国家队和丈夫一起征战乒坛,上阵夫妻档,他们的配合很好,郭芳芳凭借精湛球技在韩国成名,郭芳芳表示丈夫还渴望和她一起参加世界大赛夺得混双金牌。郭芳芳在亚锦赛中与吴尚垠搭档击败中国香港组合高礼泽和帖雅娜,而她也以战胜了中国队员而感到很光荣。
虽然是第二对中韩乒乓夫妻,但是郭芳芳与金承焕的爱情没有焦志敏和安宰亨那么坚固长久,婚后两年因为经济问题和性格问题而闹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压力,郭芳芳还要准备2008年奥运会,到最后这对昔日“金童玉女”还是离婚了,因为当时两人都在为事业忙碌并没有要孩子,现在郭芳芳40岁了,她还是韩国籍并没有改回来,根据时间推算她应该是和王楠张怡宁同时代的,很大概率是退役了。
不过已经离婚多年的郭芳芳还想要回到国内发展,现在她已经无人过问,也不知道有没有再结婚或者生孩子,基本上属于隐退了的状态。正所谓人各有志,很多人都对归化运动员有看法,有的时候为了梦想和事业不得不选择更改国籍,比如田志希就是因为国乒竞争激烈去韩国的,她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乒乓球运动员,当运动员最大的梦想是夺得世界冠军。改了国籍不代表不爱国,他们只是换了一个生存环境而已。大家对郭芳芳还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你觉得她的做法值得吗
...跨国婚姻在体育界很常见,在我国体育圈也有不少,比如前女排队员马蕴雯、乒乓球女神焦志敏、体操奥运冠军陆莉、棋坛女神诸宸等等都是嫁给了外国人,她们都过着幸福的生活,但也不是所有跨国婚姻都像他们一样幸福,也有例外,比如何智丽,何智丽曾嫁给了一个日本人,后来改名小山智丽,但最后婚姻危机两人不得不离婚,有着类似婚姻经历的还有一位乒乓球运动员,她就是郭芳芳,郭芳芳曾经是国乒女神,后来远嫁韩国改为韩国籍。
郭芳芳如今40岁,推算来看应该是与王楠张怡宁同一个时代的运动员,曾经在江苏队,后来去了中国香港队,她性格开朗、面容清秀而被称为是国乒女神,在那个时代,她与很多运动员一样都是二线球员几乎没有出头的机会,那时的国家队女队就已经非常强了,郭芳芳在乒乓球队里一直不温不火,因为长得漂亮有很多男队员追求她,她并没有答应这些人,直到一次偶然对来自韩国的一位运动员动了心。
越南邂逅,一见钟情
2000年国际乒乓球公开赛,郭芳芳与韩国运动员金承焕一见钟情,英俊的金承焕吸引了郭芳芳注意,而漂亮的郭芳芳也让金承焕心动。两人陷入热恋,金承焕能讲汉语,两人用中文交流,2003年,这对情侣在中国香港登记结婚,并一同来到了韩国,开始携手作战打造最强最默契的混双组合。他们一起参加了韩国国内的乒乓球比赛,战绩相当不错,郭芳芳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甜蜜,2005年她和金承焕举办婚礼,婚后改为韩国国籍。
齐心协力,奥运冲金
郭芳芳在加入韩国队之后开始参加各种国际比赛和洲际比赛,她和吴尚垠组成混双组合击败了中国香港组合的高礼泽、帖雅娜,获得了冠军。郭芳芳在韩国的人气也随着她比赛频频获胜而越来越高,成为了韩国知名的乒乓球运动员,她和金承焕组合相当默契,另外世界排名也有所提高,郭芳芳表示自己要在奥运会上和丈夫组成混双组合夺得金牌,但这个梦想在他们结婚两年后就破碎了,两人难逃离婚的命运。
分道扬镳,孤军奋战
郭芳芳与丈夫金承焕因为性格和经济问题不得不考虑离婚,而且两人聚少离多,这也是他们离婚的原因之一,除了准备离婚的事儿,郭芳芳还要准备北京奥运会,她说自己会把全部精力放在奥运会上,争取为韩国队获得一枚奖牌。在奥运会之后,关于郭芳芳的消息越来越少,她现在已经40岁,应该在十年前就已经退役了,而她离婚算起来如今也有十多年了,据悉离婚后她想过回中国发展,但她已经是韩国籍,可能性非常低。
现如今郭芳芳已经无人问津,她和金承焕相爱5年,但并未有孩子,那时候他们正是为事业拼搏的时候,也没有生育儿女,但与她相比,同样是中韩夫妻的安宰亨和焦志敏就过得非常幸福,他们已经结婚生子,儿子也已经结婚了。郭芳芳的命运就像小山智丽,但到最后还是一个人承受所有,郭芳芳是幸运的却又不是幸运的,大家对郭芳芳的经历还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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