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原告撤诉权,只要是在法院宣判前,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怎么撤诉呢?轻易撤诉好吗?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崔波律师解析。
一、打离婚官司,轻易不要撤诉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没有实质性的离婚证据,有些法院法官会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为由动员原告,尤其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原告撤诉。如果撤诉还可以退回一半的诉讼费用。对此很多想离婚的原告拿不定主意。我认为,打离婚官司,轻易不要撤诉。
法院动员撤诉在法律上没有瑕疵,目的是通过说服原告撤诉,争取原被告有更好的和解机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对离婚愿望强烈的原告,撤诉不是明智之举。按照法律规定,撤诉视为未诉,如果撤诉后,再重新起诉时还是相当于第一次起诉。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很多案件是通过两次起诉,甚至更多次诉讼才能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如果不撤诉,即使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可以再次起诉,那就是第二次了,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可以在起诉立案时暂时不涉及财产,交纳很少的诉讼费先将案子立进法院。开庭以后多与法官沟通,结合庭审情况,觉得很有可能判离的情况下,再变更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撤诉,一般情况下,是一种诉讼技巧和策略,或为争取时间,或为中断时效等等。所以,如果原告离婚的欲望强烈,即使知道判离的可能性不大,也不要轻易撤诉。
崔波律师支招:
二、离婚撤诉要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各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崔波律师总结:
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本人去提起离婚撤诉。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让代理人办理撤诉。
...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的案件,在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属于第一次起诉还是第二次起诉?有很多客户会问我这个问题,有一些同行朋友们也不太了解,会对此问题有所疑问。
今天咱们就聊聊,关于实务中离婚案件中申请了撤诉的这一次诉讼算不算已经起诉了一次离婚?
一、离婚案件中撤诉是什么意思?
离婚案件有一个与其他案件都不同的地方,必须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呢就是指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组织男女双方在一起谈谈话,先问问原告的意思,是不是下定决心要真的离婚啦,再问问被告的意思,同意不同意离婚这样。
离婚案件有一个约定俗称的规矩,就是不管被告同意不同意,只要原告单方面起诉离婚,起诉两次以后,一般80%的原告都能达到目的,顺利离婚,说白了就是决心坚定的一直官司打下去,几乎都能离婚。但也有的情况是,原告一时冲动,或者不太有主见,第一次起诉以后,法官劝了劝,自己意志也不太坚定,就同意离婚了,于是就申请了撤诉。
法律的规定是,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的案件可以不用制作调解书,申请撤诉以后下一个准许撤诉的裁定即可。所以调解和好以后,法官一般会规劝原告撤诉,不太懂的朋友们可能就撤诉了,于是一不小心,变成未起诉过,也就是说,撤诉了以后,就不构成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后面还想要经过两次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那么这一次调解和好的诉讼,就不算一次。如果双方调解和好了,原告撤诉了,那么原告以后后悔了想要再次起诉,就得重新来,再打两次官司,总的就是三次。而且每次中间都要间隔六个月。离婚案件中的撤诉就是这么个意思。
二、为什么判决不离婚和调解和好都要经过六个月?
因为法条说了要经过六个月,咱们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说的:“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判决不准离婚还是调解和好申请了撤诉,你想要再次起诉,都要经过六个月,除非你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这六个月期间你遭遇了家暴或者对方重婚、吸毒什么的,但是这一般不太可能。
三、判决不离婚和申请撤诉有相同、有什么不同?
相同点在于,这两者都是一次诉讼,说白了都是打一场官司,但是不同点在于,申请撤诉以后你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就要打三场官司,判决不离婚只用打两场。
四、相关案例检索结果
农历2002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一星期后双方于农历2002年11月8日举行了典礼仪式,于××××年××月××日双方到林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书,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草率典礼,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分居已满2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郭益豪(15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女儿郭某2(10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185元,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夫妻共同财产长城牌炫丽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车价款的一半1万元(该车现在总价值2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借给被告弟弟郭平6万元,郭平已偿还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郭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了结婚典礼,于××××年××月××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3月1日原、被告生一子郭益豪,××××年××月××日生一女郭某2,现生子随被告生活,生女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秦某此前曾两次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2017年4月27日撤回起诉一次;2018年6月11日经本院(2018)豫058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保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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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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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判决可以看出,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的那次诉讼不算起诉一次离婚,后面2018年起诉了以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才算一词,加上这次2019年的起诉,才算上第二次。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生长女相瑞梦已经工作,2005年生次女相梦婷还在读书,二人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争吵,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无法共同生活,我于2017年底起诉离婚,经劝说撤诉后,二人仍无和好可能,从2017年1月二人开始分居至今,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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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二十几年,且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彼此应懂得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相体谅,和睦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理由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被告及时改正缺点,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大局考虑,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相某离婚。
根据以上判决可以推断出,起诉离婚后申请了撤诉,就相当于未起诉过,不构成第一次起诉离婚,不会构成两次起诉中的一次,这也就算了,调解和好以后还想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还不能起诉离婚。撤诉以后想坚定信念离婚还必须得再打两次官司。
相关案例还有:(2019)豫0305民初1490号
(2018)苏0621民初7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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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各位朋友们真的想要下定决心离婚,就别轻易撤诉,不然一不小心就折腾的够呛,比普通离婚浪费个半年一年的不说,还耗费精力、时间,熬得你头发都会白,小Q见过有的离了13年才离掉的,也是细思极恐了~
Anyway,如果你有需要,我就是你身边的家事律师,咱们下期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4日,肖某与李某在庆城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17年8月14日生育一子李小某。
2019年9月初,肖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且李某将肖某打伤,肖某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9年10月16日,经庆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当天下午李某又无故殴打肖某,肖某向派出所报案,经警察调解后双方回家。
2019年11月8日,李某向肖某索要钱财时,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再次将肖某打伤,肖某被送往庆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颜面皮肤钝挫伤、腹部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651.90元,后肖某向派出所报案。
2019年11月18日,肖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李某结婚多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前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回家后,李某将肖某殴打致伤,致肖某再次起诉离婚,故应认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肖某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对孩子抚养问题,经征求孩子意见,男孩愿选择随其父亲共同生活,应予以支持,肖某作为母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对肖某诉请的精神损失,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对诉请的医疗费用,因李某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一、准许肖某与李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李小某随李某生活,肖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三、共同财产彩电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归李某所有,庆城县建材路“回味包子王”店铺一处,价值75000元,由李某经营,李某给付肖某现金37500元。四、李某赔付肖某医疗费651元。五、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肖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一审判决离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肖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肖某曾于2019年9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10月16日经调解和好,李某书写保证书一份,承诺今后绝不殴打妻子,若再发生殴打妻子的情况,肖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9年10月17日及11月11日,派出所出警及报案记录证明李某因琐事再次殴打肖某的事实,肖某遂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本案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后,李某再次殴打肖某,并致其受伤,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调解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重复诉讼,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六个月内能否再次起诉,这是很多人都没弄清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所以规定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可以不受理,是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也是对视婚姻为儿戏的一种限制。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也是让其冷静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传统婚姻观的尊重和认可,是法律“职权主义”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诉分为原告主动撤诉和法院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原告主动撤诉”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通常是指原告没有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文书。因此,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
但是,因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及社会、家庭稳定和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无论是因为什么理由撤诉的,只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仍然是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法律虽对“新情况、新理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只要具有影响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情况时,不论该情况与前次出现的是否一样,均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本案中,被告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仍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难以维系,原告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一、注意收集和保存遭受伤害的必要证据。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处于弱势一方即原告,其原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因各种原因,其在起诉后又撤诉,或者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后撤诉,这种情况通常是双方或一方为了维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让步或妥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原告在撤诉后一定要保留好被对方伤害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在撤诉后发生了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便于随时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二、被告不受六个月内起诉的限制。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三、如果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则只能在撤诉满六个月后起诉。该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是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而并非起诉或开庭的时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准备提起相关诉讼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四、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须在一年内提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未申请撤销婚姻且不愿保持婚姻关系的,只能按普通离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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