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经成年离婚分割财产也不需要分给孩子,属于夫妻财产,孩子是无权分割的,夫妻平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已经成年离婚分割财产也不需要分给孩子,属于夫妻财产,孩子是无权分割的,夫妻平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分两种:
(一)、协议离婚(双方到民政局离婚),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可以聘请律师代书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条件、居住环境、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争议的,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酗酒、赌博和长期同居关系等恶习造成对方损害的的属于过错方,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其通过劳动等方式获得的,而那些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孩子对此部分财产都是没有贡献的,故而不管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孩子是否成年,财产的分割都不需要考虑孩子,但是双方也可以协商将部分共同财产赠送给孩子。
...10月31日,有网友在CCTV今日说法栏目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与另一半离婚,法院将年满18周岁尚在读书的孩子判给自己,不知道法律上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权利有什么规定?按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年,父母离婚还能要求另一半给付抚养费吗?
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表示,父母对于年满18周岁的子女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抚养义务,要分情形进行说明,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咨询人的描述,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在智力和精神都正常的情况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不再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此时,若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例如子女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或者是因为自身劳动能力欠缺,导致无法正常生活,虽然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仍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拒不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就互不纠缠,好聚好散。话虽如此,但是牵涉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就会有太多剪不断、理还乱的牵绊。当“白头偕老”的美好愿想无法存续时,如何把离婚的伤害降到最低则是双方不得不审慎考虑的问题,而其中,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可谓重中之重。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希望每个孩子都有个父母相爱的幸福家庭,如果父母婚姻不和睦,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考虑到孩子的未来成长,还是分开为好。总之,无论父母在一起还是分开,都应该监护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且不可因为离婚,而断了孩子的抚养费。
编辑:书文
排版:超超
审核:段主编、刘东晓、杨玲玉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子女抚养费纠纷也日益凸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一般均能以正确的态度面对。而对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很多父母则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那么,对已成年的子女,父母到底应当管不管?
案例一:小李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小李一直跟随母亲罗女士一起生活,父亲李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13年9月,小李进入首都卫生学校就读。同年11月份,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李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了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认为因为花销增加,原来约定的抚养费300元无法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到每月8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李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却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李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因为李先生从事保安工作,收入不高,故判令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小李中专毕业时止。
法官讲法:《婚姻法》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作出的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小李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李先生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提示:一些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自己就不再履行抚养义务。一般来讲,青少年十八岁之前能够完成相当于高中的学历教育。但对一些青少年而言,因为接受教育较晚以及留级等因素,虽然已经成年,却仍然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对虽已成年却仍然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仍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至子女高中毕业时止。
案例二:2013年9月,19岁的曹伟考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随着开学日期一天天接近,曹伟的母亲李女士却日渐愁眉不展。原来,2008年10月,李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曹伟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曹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曹伟18周岁后,曹先生停止履行抚养费,因为儿子正读高三,花费较低,李女士尚能负担日常生活费支出。现在儿子考入大学,本是一件值得高兴地事情,可是,一万余元的学杂费却让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多次和曹先生商量曹伟大学学杂费的事情,无奈曹先生离婚后又再婚,生活也不宽裕,拒绝负担儿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曹伟无奈,将父亲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自己大学学杂费的二分之一,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自己大学毕业时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伟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已结束高中教育,其主张大学学杂费及今后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和条件的。”其中明确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对于接受何等程度的学历教育,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该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尚在校接受教育的,指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曹伟已经成年,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其父母已经没有对其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
提示:《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因此,出现此类事情,子女应和父母进行友好协商。虽然年满十八周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很多孩子在大学阶段心智仍然不太成熟,独立生活能力较差。父母应当鼓励子女大学期间以学业为重,有能力的可以适当为子女负担部分教育费和生活费。另外,现代社会诱惑较大,父母此举亦可防止子女因经济上的窘迫而耽误学业、甚至误入歧途。
案例三:2008年,17岁的高飞飞突患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痊愈。花季少女,突然遭此噩耗,一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几年的时间内,家人带着高飞飞到处求医,但依然没有明显的好转。2012年,经残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高飞飞为四级残疾。2013年,高飞飞的父母离婚,父亲高先生离婚后另组家庭,对高飞飞弃之不理,高飞飞和母亲齐女士一起生活。高飞飞没有工作能力,母亲齐女士收入亦不高,原本拮据的生活变得更加雪上加霜。齐女士多次找高先生,要求其负担女儿抚养费的一半,而高先生以女儿已成年为由拒不同意支付。高飞飞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高飞飞虽已成年,但其因为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收入来源,其向父亲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结合高飞飞的病情及高先生的收入状况,法院支持了高飞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刚性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只要成年子女出现上述情况(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身体上的残疾),父母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现高飞飞因患精神类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高先生作为高飞飞的父亲,在能力范围内仍应当承担高飞飞的抚养费的一半,故对于高飞要求高先生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提示: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应以关爱为主,为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不仅是法律为父母设置的义务,同时也遵循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传播正能量。
(范本腾北京法院网)
...争取快速离婚,为孩子争取财产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2019-9-30结案)
雨花台区离婚案件
: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
:
法院立案2019年9月11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19年9月30日
2、唯一房屋归孩子所有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4、对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教育补助3000元至2023年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婚后唯一房屋该如何处置分割
第三、子女虽已成年但在校读书,需要生活教育补助该如何处理
最终各方全面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和平分手离婚
(2019)苏011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协议于2019年9月30日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归婚生女C所有,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存款、理财、公积金、保险等归个人所有;
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五、因婚生女C尚未独立生活,仍在读书,被告B每月支付婚生女C教育费、生活费合计3000元至2023年9月20日;
六、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米玲
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君
案由:
管辖:
离婚案件基础问题分类
通常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涉及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客户痛点
陷入痛苦婚姻
无法协议离婚
客户目标
和平离婚
尽快离婚
最小代价离婚
现状基本分析
夫妻生活无法继续
正式进入离婚谈判
缺乏沟通谈判基础
双方争议差距加大
解决问题的重点
第一步
扩充离婚基础法律知识
了解协议离婚全面概念
清楚诉讼离婚流程细节
定位双方现存争议焦点
第二步
评估离婚谈判协议的难点
评估对方心理对抗的症结
制作离婚谈判预案和计划
做好谈判失败的诉讼衔接
第三步
需增强说服的技巧
需有效的谈判方案
需心理沟通的方向
根据筹码制定策略
巧妙利用对方弱点
第四步
建立全流程的诉讼整体设计
把6步诉讼基础动作做好做扎实
再形成方案找到最有效的说服法官的方式方法
最后再利用诉讼技巧、谈判技巧和心理技巧准备多套调解方案说服对方
离婚加速进一步加强事项
怎样做能够
怎样做能够
怎样做能够
怎样做能够
怎样做能够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人生大事,
而是每一步都要争取做到最好,一定要准备的充分具体。
起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哪些证据需要尽快把控在自己手中,以免今后不容易获取
起诉
是什么?怎样写起诉书?
怎样
?怎样
的安排?
包括离婚的诉讼请求怎样写
?
诉讼请求先提交哪些?后提交哪些?怎样才能
?
谈判重点调解要点
临时离婚谈判
否则自己提出的
了解常规法律手段
看看同类其他人
探求法院裁判的要点
上了法庭感情破裂需要什么证据?
上了法庭法官会发问什么感情问题?
上了法庭法官判断离婚的重点和侧重是什么?
上了法庭对方在感情方面胡说八道该怎么办?
上了法庭离婚谈判调解中我们最应该懂的技巧和方法是什么?
怎样能够在对方仍然不同意离婚时提出新的促进方案?
本案应当侧重加强的重要内容
1、感情矛盾的起点时间
2、感情矛盾的升级路线
3、感情矛盾的爆发升级
4、感情矛盾最后的导火索
5、冷战对夫妻感情的影响
6、分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
7、双方之间已无任何信任
8、双方之间已无和好可能
9、家暴次数程度恶劣影响
10、出轨次数程度恶劣影响
11、对方存在附条件同意离婚
12、多次协商离婚仅仅是条款无法达成一致
证据方面
准备详细的证据清单
准备详细的质证意见
加强多组证据相互印证
加强多组证据证明力度
警惕的问题:
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应提前规划
家庭重要证件注意保管和安全
手机、住宅、银行等密码注意更改和保密
充实自己的法律认知,形成全套保护自己的法律思维
提示:离婚案件最糟糕的结果一般都出于一方急于求成,上了很愚蠢的当。
这个套路其实没什么含金量
控制心态,合理合法的主张是重要的破解手段
矛盾全面总结:
婚前+婚后+话语权+吵架+分居+家暴+婚外情+转移财产+父母干预+和好不能
咨询总结
总结要求,总结背景,总结情绪,总结紧迫性
离婚谈判要点总结:
人都有弱点,能抓住对方的心理弱点,利用筹码进行谈判,足够的威慑,注意谈判的语言、谈判的节奏谈判的环境,也细心发现对方心理的变化,有时候能够一举获取案件的胜利。
...在我们国家,大家都清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就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想要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那么女方就需要选择起诉离婚,程序应该怎么走呢?
一、女方起诉离婚程序应当怎么走?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二、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三、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附案例: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12天快速离婚
2016年7月25日结案
女方获取10万经济补偿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尤忠华【速裁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25日,历时12天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方补偿女方10万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现住南京市玄武明。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尤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4年生一子C,现已成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B于2016年7月29日前给付原告A经济帮助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世间上没有一样东西是永远属于你的,包括你最爱的人,养大的孩子,包括你的财富,你的身体,最后也会回归尘土。世间的一切我们只有使用权而非永久拥有权。世间的一切都是借给我们用的。所以,凡事都有缘起缘灭,强求不得。人生如过客,欢欢喜喜的来,高高兴兴的走。最重要的是,把握当下。
...一、夫妻离婚孩子有权分得财产吗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除非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婚生子女,否则婚生子女是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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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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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2019年9月11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19年9月30日
2、唯一房屋归孩子所有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4、对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教育补助3000元至2023年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婚后唯一房屋该如何处置分割
第三、子女虽已成年但在校读书,需要生活教育补助该如何处理
最终各方全面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和平分手离婚
(2019)苏011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协议于2019年9月30日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归婚生女C所有,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存款、理财、公积金、保险等归个人所有;
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五、因婚生女C尚未独立生活,仍在读书,被告B每月支付婚生女C教育费、生活费合计3000元至2023年9月20日;
六、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米玲
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君
...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父母离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分财产,但是法院判决的时候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子女归属一方会酌情考虑多分一点财产。
1、父母离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分财产,但是法院判决的时候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子女归属一方会酌情考虑多分一点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将财产赠与了子女或者财产中有成年子女的份额,子女可以享受分割财产。
3、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下: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孩子是属于家庭的,但是跟分割财产没有任何的关系,夫妻财产只可以夫妻两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如果对方有抚养孩子或者是赡养老人,那么有必要多进行分割一些,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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